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统计工作意见和建议

统计工作意见和建议篇一: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 更好地服务高效生态经济区和蓝色经济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全面推进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至关重要。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国家统计局启动了以三个提高”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为中心,以推行四大工程”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建设为抓手,以改革GdP核算为重点的一系列统计制度方法的重大改革。
同时,提高了工业和投资限额标准,对GdP核算实行统一核算,并利用税收占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税收、用电总量、货运周转量、存贷款余额、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等7项指标计算弹性系数进行评估审定。
在此基础上,省统计局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地方财政收入与GdP增长速度-1-的关联系数2项评估指标。
统计制度方法的重大变革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各项举措,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工作保障水平,更好地反映发展、宣传发展、评价发展、促进发展。
二、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一)加强乡镇(街道)统计站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日常统计工作及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单位及村居(社区)的统计工作。
统计机构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统计人员要具有统计从业资格。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湘政办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以下简称《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的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权威、快捷、完整的统计数据对正确把握形势、科学制定规划和政策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保障作用,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统计改革和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认真解决统计部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科学利用统计信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
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国家普查和大型调查,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科学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对典型的大要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统计局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统计法》办事,扎实做好各种统计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好各项考核评估的数据认定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坚决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苏政发[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两个率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十分重要,非常关键,尤为紧迫。
(一)统计调查任务更重。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二,统计单位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统计客体多元化、多层化、差异化特征日趋明显,统计任务艰巨而繁重。
创新统计技术手段,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增强统计队伍力量,不断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现代化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二)统计信息需求更广。
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党委和政府掌握发展动态、了解社情民意、实施科学决策及管理的重要依据,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和投资消费的必需指南。
统计信息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三)统计服务要求更高。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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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制订政策和规划、引导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依法统计(一)树立依法统计观念。
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反对弄虚作假,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求真务实,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
要按规定将统计法规、统计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提高干部队伍的统计法律意识。
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二)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我国政府统计由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和地方统计构成。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
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还存在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建设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国家统计局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充分利用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部门可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统计部门。
统计部门依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常政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2〕6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政策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
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于正确认识和判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态势,反映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成果至关重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在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统计工作的内涵更加丰富,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稳步提高。
但统计工作中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化水平不高、统计产品生产与需求不相适应、统计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基层统计部门人员力量与工作任务的矛盾尤为突出,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阻碍了统计事业的发展。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征程已经开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施科技和人才兴市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一系列事关全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对新时期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提升全区统计工作水平,促进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协调发展,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I《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国口规范全区部□统计工俯是出如下实施意见。
-深刻把握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和服务行业管理的职责,是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
目前,全区部门统计整体水平还不高,仍然存在基础薄弱、统计范围不全、组织实施不严谨、标准执行不统一、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影响部门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各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行业统计”的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把握新时代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网络健全、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积极构建"大统计"工作格局(一)依法设立调查项目。
各部门要优先采用已有的各类行政记录和调查资料,设立的调查项目要符合各自职能,体现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按程序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备案。
(二)规范发布数据资料。
各部门统计调查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及时公布,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甘政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统计是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全面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建设,提高统计质量,使统计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推进统计改革(一)建立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建立完善转型升级统计监测评价和循环经济统计体系,健全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注重增加科学反映结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方面的统计改革力度,加强资源消费统计,扎实做好转型升级及循环经济统计改革工作。
(二)深化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统计改革。
全面落实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加快建立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不断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
建立健全文化产业部门统计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
(三)稳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
推进投资统计从按项目以形象进度法统计,转向按法人单位以财务支出资料采集数据的改革。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工商、统计等部门及时将满足统计上报条件的法人单位申报入库,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有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建筑工程的外地法人单位在本地注册发展。
进一步加强“3341”工程和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工程统计监测工作,跟踪反映进展情况。
(四)加大民生统计改革力度。
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系统全面反映民生的统计指标体系,客观反映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等民生方面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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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统计工作是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统计数据是推进科学发展、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奠定坚实的统计基础。
(二)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扩大统计工作覆盖面,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统计设计管理工作(三)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体系。
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建立并完善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情况的统计调查制度,努力做到统计制度全覆盖。
选择部分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制度改革创新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规范和完善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体系,统一统计分类标准,严格执行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相关的基础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基础数据匹配性、科学性、真实性的分析与评估。
建立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的重大问题。
(四)推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创新。
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采用中介代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实施统计调查。
积极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和统计调查流程再造,着力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在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联网,及时动态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瞒报漏报问题。
(五)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
充分发挥统计科学研究在统计工作中的前瞻、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统计科研投入,充实研究力量,支持统计科研院所和科研基地建设。
统计科学研究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计改革创新的前沿问题开展研究,为完善统计制度、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监测评价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六)充分发挥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
积极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国内外重大事件等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认真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和亮点,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预警,要特别关注订单、消费、出口、信贷、价格、能耗、物流、就业等数据资料的变化情况,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为决策提供预警服务。
(七)扎实做好统计监测评价工作。
及时跟踪监测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面向发展方式转变、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工业强县、生态文明、文化产业、服务业重点行业等的统计监测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八)科学开展统计指标比较应用。
根据省委、省政府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工作要求,及时组织修订、调整和完善主要指标地区分类比较方案,提高指标比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及时提供省政府对各季度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地区分类比较分析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四、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九)着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明确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承担部门统计职责的部门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
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
(十)切实加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建设。
严格落实《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规定,确保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单设。
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新单设的县(市、区)统计局统计力量。
根据国家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加强各级地方调查队建设。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加强各级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切实加强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统计机构建设,各产业集聚区要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
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
(十一)充实县级以下统计工作力量。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县级以下统计机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探索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建立统计分局。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或聘用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人员,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指导与考核等工作。
加强行政村(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行政村(社区)统计工作,研究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
(十二)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要重视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要求企业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出台措施确保统计从业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要组织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为如实填报统计数据提供依据。
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奖励等应先行组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经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
进一步加大对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完善统计规章制度,为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地、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任务。
统计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统计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指导统计中介机构发展。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十四)切实强化依法统计意识。
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
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
各级行政学院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意识。
(十五)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
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统计局内设机构中可增挂统计稽查机构牌子。
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
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十六)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
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
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
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可以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
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
加强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管理,确保统计调查合法性。
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的重要数据应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组织保障(十七)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充实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统计科研以及统计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八)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
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统计机构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向乡镇(街道)延伸,为企业联网直报和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
推进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和联网直报节点建设,确保国家和省统计局对企业原始数据的实时抓取与全过程有效管控。
推进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
增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
(十九)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
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应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各级统计局应在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职数中增配总统计师。
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队伍素质管理,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开展先进评比表彰活动。
为调动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