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市建设项目开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
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
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则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非机动车类:自行车为1.0,则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住宅分类:
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大于等
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位于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2。
②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
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30%。
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注: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容量规模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容量规模小于15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4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4.0。
注: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影(剧)院,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7.5。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门诊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84、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市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郊区(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
一级站,发车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
二级站,发车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
三级站,发车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
四级站,发车位6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下;
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2;
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6。
③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
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8。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2。
④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3.0;注: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
级站”的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般站,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0.0;
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2,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7.0;
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
不小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机场,高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
89、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规定:
首末站,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2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个。
90、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桥隧两头增加应急避车带满足应急停车。
三、天津市标准
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4 配建指标
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小于150平方米;第三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第四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住宅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的规定。
表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廉租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个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2.0辆/户。
4.0.2 办公类建设项目:根据使用对象分为行政办公和其他办公两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 办公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
1.工厂办公区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3 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商业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
1.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项目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
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4 旅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旅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
1.酒店型公寓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
2.快捷酒店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
3.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6 医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医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4.0.7 博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博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4.0.8 游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游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占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中型绿地参照游览场所停车配建标准。
4.0.9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
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
4.0.10 学校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学校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不少于
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4.0.11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4.0.12 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注:
1.中心城区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2.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紧邻外环线的轨道一般站应参照轨道换乘站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3.轨道枢纽站:3条及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4.轨道换乘站:2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
5.轨道一般站:1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
4.0.13 上述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为最低配建标准。
4.0.14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4.0.15 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供货物出入,并符合下列要求:办公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
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4.0.16 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类建设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办公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2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医院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住宅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4.0.17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4.0.18 旅馆类、博览类、游览类和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应结合需求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0.19 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4.0.20 停车场(库)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设计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机械式停车位每个机动车车位面积按实际需求计算,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大型客车按每个车位占地90平方米计,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1.5平方米计。
四、重庆市标准依据《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千座的体育馆。
五、浙江省标准
依据《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5 配建指标
5.0.1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5.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