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批复-厦府〔2016〕13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批复-厦府〔2016〕13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批复
厦府〔2016〕134号
市规划委、市市政园林局:
你们联合报送的《关于报批〈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请示》(厦规〔2016〕5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们报送的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成果。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专项规划批准后,你们应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做好规划预留和控制工作,在相关规划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调整中应当充分落实该专项规划的内容。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地下综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地下综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3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厦府办〔2018〕1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预案》《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用地审批及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6日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第一条为强化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安全保护,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包括安全保护区及安全控制区。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保护区域。

安全控制区指为保护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根据管廊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安全保护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的相关工作。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做好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为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3米以内。

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为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15米以内。

城市综合管廊运营与保护方案

城市综合管廊运营与保护方案

城市综合管廊运营与保护方案1. 背景城市综合管廊是一种基础设施,用于集中管理和维护城市的各种管线,如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

它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运营和保护城市综合管廊,制定一个全面的方案是必要的。

2. 运营方案2.1 管理结构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或管理团队来负责城市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或团队应包括以下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所有相关项目的实施。

- 维护和修复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紧急修复工作。

- 安全监控部门:负责监控综合管廊设施的安全状况,预防和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 运营和服务部门:负责提供针对用户需求的各种服务,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2.2 运营流程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营流程,确保城市综合管廊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运营流程应包括以下要点:- 日常巡检:定期巡查综合管廊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 维修和保养:制定维修和保养计划,定期对综合管廊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设施的安全可靠。

- 环境监测:建立监测系统,对综合管廊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异常情况。

-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2.3 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支持城市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

技术支持应包括以下方面:- 智能监控系统:利用传感器、摄像头等设备,实时监测综合管廊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风险。

- 数据管理系统:建立数据管理平台,对综合管廊的运营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管理,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 故障预警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实时监测管廊设施的运行状况,预测可能出现的故障,并采取预防措施。

3. 保护方案3.1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的保护。

法律法规应包括以下内容:- 管廊建设和使用的准入条件。

- 对非法损害管廊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管廊保护责任的明确。

3.2 安全措施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城市综合管廊的设施和运营。

厦门综合管廊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试行标准

厦门综合管廊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试行标准
%
电力
%
通信
%
污水
%
雨水
%
3、各类管线总长度(米)
其中:给水
11,
中水
11,
电力
144,
通信
133,
污水
6,
雨水
3,
4、单位定价成本(按各管线截面占比测算、元/米.年)
其中:给水
中水
电力(每孔)
通信(每孔)
污水
雨水
380
污水管道DN300
410
污水管道DN400
490
4
电力工程(10KV 土建部分)
电力管道( 玻璃钢管)
5
电信工程(土建部分)
电信管道 (含有线电视、交信)
130
表2:
综合管廊维护费试行标准
项目名称
审核数
试行标准
1、年综合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运营总成本(元)
2、各类管线截面占比(%)
其中:给水
%
中水
表1:
综合管廊使用费试行标准
序号
管线类型
直埋成本平均单价
(元/米)
拟定试行收费标准(元/米)
1
给水工程(不计管材费及安装)
给水管DN200
给水管DN300
给水管DN400
2
中水工程(不计管材费及安装)
中水管DN100
250
中水管DN150
260
中水管DN250
300

污水工程(不计管材费及安装)
污水管道DN200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管廊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级管理职责如下:(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1. 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和评估;3.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指导和督促综合管廊管理所、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1. 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综合管廊安全稳定运行;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1.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 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综合管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风设备等。

第九条定期对综合管廊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对管廊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二)对电气、消防、通风等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项目建设单位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管理(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3)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4.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合理布局,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2)加强施工现场通风、照明、防尘、防噪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舒适。

(3)严格执行防雷、防雨、防洪等自然灾害防范措施。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处置流程。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四、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厦门市综合管廊运维管理介绍

厦门市综合管廊运维管理介绍

二、运营管理
(二)有偿使用制度
2.完善收费标准
2013 年 , 率 先 出 台 《综合管廊使用费和维 护费暂定收费标准》
2016 年 , 合 理 定 价 , 逐步完善
2018 年 , 充 分 协 商 , 提 出 参考,出台《城市地下综合 管廊有偿使用费参考标准》
二、运营管理
(二)有偿使用制度
3、低价引导,转变观念,培育市场
二、运营管理
(一)强制入廊制度
1.规划先行,统筹入廊
⚫ 以“多规合一”平台为基础,统筹防洪排涝、地下空间、电力、给水等规划 需求,充分考虑管位预留。
二、运营管理
(一)强制入廊制度
2.立法保障,强制入廊
⚫ 2011年出台《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管线强制入廊制度, 要求严格入廊管理。
⚫ 2017年7月,《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凡已在 管廊内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各管线必须统一进入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 设、道路等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现已建管廊区域基本实现管线入廊。
二、运营管理
(一)强制入廊制度
2.立法保障,强制入廊
⚫ 2016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工作的意见》,要求市直部 门、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共同协作,促进管线入廊。
4、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
⚫ 截止2018年7月,共签订入廊协议83份,已收取有 偿使用费7212万元
⚫ 理顺缴费机制,市、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管线入廊 费列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运营管理
(三)企业化运作
1、政府扶持,企业运作
⚫ 根据“政府扶持、企业运作”的原则,厦 门市在国内率先实行综合管廊企业化运营 管理,于2014年成立厦门市政管廊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专门负责综合管廊投融资、 建设和运营,并逐步做大做强管廊公司。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一、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目的1. 规范管理建立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管廊内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规范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设施损坏和事故发生,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2. 保障运营管理制度可以为综合管廊的运营提供指导和保障,确保整个管廊系统能够有效地为城市提供各项基础设施服务。

3.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管理和保障运营,综合管廊能够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促进发展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内容1. 设施维护管理包括对综合管廊内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更新更新等管理内容,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对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 运营管理包括管廊内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服务质量监督、费用收取和结算等内容,保证管廊运营在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4. 环境保护管廊管理制度中应包括对管廊周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管廊运营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5. 法律法规遵守对综合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管廊的合法、规范运营。

三、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执行1. 依法执行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管廊的合法运营。

2. 制度落实管廊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3. 监督检查管廊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廊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 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管理问题和违规行为,需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四、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监督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综合管廊管理监督机构,对管廊的管理和运营实施持续监督。

2. 监督方式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管廊的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应当配套建设管廊。

第七条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有以下情况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八条对已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

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

第十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管廊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第十四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
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