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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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佛山市加快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方案

【住建方案】佛山市加快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方案

【住建方案】佛山市加快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方案加快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方案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精神,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运转效率,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建设质量,积极有序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十三五”时期目标1.2016年,建立完善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十三五”期间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统筹指导全市工作开展。

2.以新区建设为重点,结合旧城更新,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综合管廊试点,总结经验,结合城市发展,分期逐步实施。

结合粤府办〔2016〕54号文对各地市建设任务要求,2016至2020年全市确保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长度不少于49.25公里,并力争达到100公里。

其中禅城区确保建设4.38公里,力争建设15公里;南海区确保建设14.11公里,力争建设30公里;顺德区确保建设26.83公里,力争建设40公里;高明区力争建设5公里;三水区确保建设3.94公里,力争建设10公里。

二、重点建设区域和入廊管线(一)强化规划引领综合管廊建设实施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

《佛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完成,要抓好专项规划的实施落实工作,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范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佛府办【2016】5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1日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日常、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工业、综合管廊(沟)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管理局(城管办)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除给水和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城镇燃气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及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督考评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探测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

2023年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2023年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多个领域。

为了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管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2023年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加强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灾害和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

二、重点任务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综合管廊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检、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加强对管廊设备和设施的监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3. 加强巡检和维护:建立综合管廊的巡检机制,定期对管廊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管廊的安全运行。

4.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综合管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承建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综合管廊的安全监测系统,包括视频监控、传感器监测等,及时监测综合管廊的运行状况和安全风险,提前预警和处理。

6. 强化应急预案:制定综合管廊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断电等各类事故情况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7.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综合管廊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三、实施步骤1. 制定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职责和权限。

2.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监督。

3. 制定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巡查制度、维护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

4. 加强对综合管廊设备和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和事故报告制度。

5. 开展综合管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管廊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级管理职责如下:(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1. 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和评估;3.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指导和督促综合管廊管理所、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1. 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综合管廊安全稳定运行;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1.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 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综合管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风设备等。

第九条定期对综合管廊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对管廊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二)对电气、消防、通风等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一、引言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下空间中集中铺设电力、通信、给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综合管廊的建设数量逐渐增多,其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确保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二、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强化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确保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为城市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三、实施措施1.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各专业管线单位参与的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标准和协调各专业管线单位之间的关系。

同时,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专业管线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管线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专业管线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遵守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安全预防措施加强综合管廊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专业管线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配备专业的应急抢修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5. 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综合管廊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向市民普及综合管廊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

四、责任分工1.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政策、标准和协调各专业管线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2. 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执行安全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负责本单位所辖管线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参与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日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以及新修订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电力、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具体包括结建地下工程和单建地下工程。

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电力、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具体包括结建地下工程和单建地下工程。

结建地下工程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单建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工程视为单建地下工程。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规划统筹、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并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1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管理和综合协调。

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权登记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2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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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55号)精神,有序推进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工作,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运转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理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建设、专业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廊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管廊建设管理政策以及发展战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廊有偿使用机制,负责全市管廊建设及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项目的投资立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机制。

市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安排的总体统筹计划,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各区属地内的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由各区政府负担。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在规划层面落实管线入廊要求,将综合管廊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配合协调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协调供水、排水等专业管线进入管廊。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档案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协同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管廊的信息管理。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行业管线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督促管线单位逐步有序开展管线入廊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修编)》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管廊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其他道路交通工程等项目中考虑管廊建设,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的意见。

各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反馈相关意见。

管廊的勘察、设计成果应在规划报批前征询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原则:(一)优先在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管廊;(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须结合两侧地块开发、地下空间规划、市政管线分布等合理确定管廊布局;(三)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须统筹考虑与管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四)结合新建、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合理建设管廊;(五)旧城区改造须结合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六)新建管廊应充分考虑与现状管线的衔接,满足管线单位线位过路、分线等需求,避免投资浪费。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管廊工程,管廊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查询工地段及毗邻区域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以查明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探测结果附在申报材料中。

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主干道路没有根据相关规划同步建设管廊的,不予规划许可;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并有预留管线位置的道路,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不予规划许可。

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报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对已建设管廊的道路区域,所有管线应当在管廊内敷设,不再批准管线单位建设管线,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三)综合管廊没有预留该管线位置;(四)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对已建成管廊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修复、迁移管线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报区管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组织开工。

未按期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

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施工质量监管,确保管廊的工程质量及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管廊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穿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油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生态林地区、生态湿地区、供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军事用地和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管廊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出具管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移交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验收后90天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机构各报送一套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规范等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与管廊一并建设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参与移交并同步接受相应工程实体和工程技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十三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管廊产权单位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服务、收取入廊费并签订相应协议。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日常维护服务、收取管廊日常维护费并签订相应协议。

在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入廊费及管廊日常维护费,由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入廊费及管廊日常维护费的费用构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项目成本与收益、与单一地下管线项目效益对比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双方协商确定或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接受管廊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管廊维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机制以及与入廊管线单位的联动机制;(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四)配备建筑、机电、燃气、给排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台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五)负责管廊共用设备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六)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七)定期组织管廊安全生产学习和应急事故演练,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抢修;(八)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九)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施工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十)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二)管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建立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并接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在管廊内施工时应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五)燃气、热力、电力等易燃、易爆的高危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六)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廊内管线发生故障时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八条管廊及其出入口、构筑物结构边线外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为管廊安全保护区。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管廊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损坏、占用、挪移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各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合法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开展相应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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