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江西省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案件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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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实现2006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的一级法人制”的工作目标,促进农村信用社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逐步过渡到现代金融企业奠定基础,现将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统一法人社的准入标准推进统一法人社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监管的原则,既要加快组建进度,又要确保质量。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法人社准入要坚持以下标准: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账面资能抵债;核心资本充足率按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公式计算不低于2%;资格股入股起点自然人(包括职工)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法人最低为100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投资股比例一般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银监局可结合辖内情况适当调整注册资本额度、资格股入股起点金额和投资股比例(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银监局审批统一法人社的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做好统一法人社准入三年规划各银监局要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法人社准入标准,对辖内(以2005年12月末数据为基础)尚未实行统一法人社的县(市)按达标数和不达标数分类进行测算。

银发〔2008〕137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
据检察官介绍,“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存在上述情况的票据均系违法票据。”
检察官:本案属多因一果
2011年10月10日,鄱阳县检察院对潘学迅、朱小兰对违法票据付款一案依法提起公诉。潘学迅和朱小兰的辩护人不约而同地抛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辩焦点,主要集中在主观犯意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方面。潘学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潘学迅的辩护人提出,潘学迅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违法票据而付款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
“根据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对违法票据付款的犯罪人主观状态应为过失。”公诉人认为,潘学迅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职责,接受了伪造的财务专章,致使李华波等人使用伪造的转账印鉴转账成功,主观上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
一审法院日前以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分别判处潘学迅、朱小兰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潘学迅、朱小兰行为与该案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潘学迅、朱小兰的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华波等人贪污挪用的犯罪行为才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原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很多种,本案属多因一果。潘学迅、朱小兰在票据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客观上为李华波等人转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若她们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李华波等人的转账行为将难以得逞。两被告人存在过失在先,她们的行为与其单位客户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的结果存在密切的关联,因果关系成立。”公诉人的答辩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判决的采纳。

内部控制案例

内部控制案例

江西鄱阳县“2.11”案件新华网南昌2月17日电2月16日,一条名为“鄱阳县财政亿万巨款转澳门豪赌财政局长风光依旧”的网帖在网络上引发网民极大关注:从2006年开始,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基金股工作人员李华波转出境外赌博资金高达9850万元,现已逃到境外。

而财政局局长风光依旧,儿子开名车、经营酒店。

这一消息引起网民的极度愤慨,纷纷要求查明真相、严处责任人、挽回损失。

第一部分:9400万元专项资金被一股长鲸吞据专案组有关人士向“中国网事”记者介绍,这一案件发端于2006年,经初步查实,李华波、徐德堂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陆续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转至李华波、徐德堂预先注册的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账上。

针对网民关于“(这些违法行为)为何在长达四五年的时间里没被察觉?”的问题,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说,李华波与徐德堂两人串通,每月由农信社提供给财政局的虚假对账单都显示专户的资金是安全的。

而鄱阳县农村合作联社理事长吴智敏回应说,“家贼难防”,徐德堂与李华波两人关系要好,串通在一起作案,隐蔽得太深,农信社稽查了多次都没有发现。

鄱阳县原名波阳县,1986年被国务院定为国家级贫困县,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仅为4.1亿元。

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说,经济建设股分管的资金主要是上级拨付用于病险水库、农田改造等。

另据人民日报18日报道:一个假公章,越过7个资金管理环节财政局和农信社都有严格的制度,为何持续数年的资金套取却没有被发现呢?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晓明介绍了财政资金划拨的几个环节——按照财政账户管理流程,凡是动用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出具意见、预算科室核定指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长签字批准,然后由业务股室开具支票、加盖公章和经手责任人私章,支票最终送达银行才能进行资金划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一季度,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累计新增743亿元,同比增长124%, 3月末贴现余额达到3140亿元,同比增长88.7%,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6%,占比分别比2007年和2008年同期高出3.2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

从今年一季度情况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增速虽明显低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业务规模扩张速度依然过快,潜藏的各类风险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工作要求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点(一)部分省份业务扩张过快。

江苏、山东、广东、重庆、上海、河南、北京、河北和安徽等省(市)票据贴现余额位居全国前列,3月末业务规模均已突破百亿。

广西、厦门、内蒙古、江西、上海、辽宁、浙江、青岛、大连、江苏、河南、宁波、重庆、山东、湖南等省(区、市)今年以来贴现业务持续迅猛增长,3月末同比增幅超过100%。

重庆和上海农商行一季度新增票据贴现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例超过50%。

(二)贴现资金流向不合理。

一是直接贴现资金流向大客户趋势开始有所显现,集中度风险隐患加大。

二是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新增贴现资金较多流入高风险行业和国家限控行业,不仅大大加剧信用风险程度,而且严重偏离支农方向。

三是转贴现业务占比较高,资金大多在银行体系内部循环,难以对实体经济发挥有效刺激作用。

(三)为抢占市场无序竞争。

目前大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较为充裕,在缺乏有效贷款项目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票据融资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效益下滑,营运资金周转趋紧,造成信贷资金需求单向攀升。

部分企业和个人为规避授信限制,开始采取借冒名贷款等方式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违规信贷风险明显加大。

特别是在近期风险排查中,发现了大量贷款违规问题和多起伪造虚假客户资料、冒名进行贷款诈骗案件。

为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存款人利益,严防信贷风险,现就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如下:一、借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一)社会人员和企业借用单个自然人名义取得贷款。

一是实际用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情况下取得贷款。

二是实际用款人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名章、家庭经济状况等资料)取得贷款。

(二)社会人员和企业借用多个自然人名义,化整为零取得贷款,逃避贷款审批程序。

(三)企业或村委会借用自然人名义取得贷款(个贷公用)。

主要以企业法人代表、员工或村委会干部名义申请贷款,企业或村委会实际用款。

(四)担保公司借用或伪造客户虚假资料,办理个人假按揭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由担保企业使用。

(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职工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

一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完成收息任务,变相或直接用贷款为客户垫付利息。

二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等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1•【文号】银监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2006年以来,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陕西等省陆续发现已撤销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60件,涉案金额6101万元。

其中,2007年12月18日,江西省余干县梅港农村信用社原代办员周保阳非法吸收村民存款41.9万元,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誉,影响了当地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对此,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已撤销代办站的案件风险。

一、开展代办站撤销清查工作,防止发生遗留问题在撤销代办站工作中,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组织不规范,程序不严密,清查不彻底的问题,致使已撤销代办站遗留许多问题,个别已解聘的代办员冒用原来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对此,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对照《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20号)的要求,对撤销工作前、中、后阶段的关键环节进行逐一梳理和排查。

对发现的可疑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延伸检查,必须采取适当方式,重新与债权人、债务人当面核对存贷款等业务,不留后患。

对新发生的代办站案件,要依照上述要求予以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加强撤销代办站的宣传工作,普及农村金融知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撤销代办站工作宣传力度,对已撤销代办站和取消代办资格的代办员,除采取公告形式外,还要发挥村委会密切联系村民的作用,确保每一户村民知晓。

同时,要结合“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传媒,大力普及农村金融知识。

110305 专家称鄱阳农信社制度混乱诱发亿元大案

110305 专家称鄱阳农信社制度混乱诱发亿元大案

专家称鄱阳农信社制度混乱诱发亿元大案2011年03月05日12:59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南昌3月5日电 (艾永全王昊阳)江西鄱阳县财政局近亿元资金被转移一案,激起连锁风暴,受此案影响,江西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及金融部门下发紧急通知,一时间,在江西各地掀起内部财务清查整顿之风。

3月4日,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造成鄱阳县近亿元财政资金被非法转移的原因,除了鄱阳县财政局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鄱阳信用社制度混乱、管理不严、监守自盗,信用社内部监管机制存在重大问题,迫切需要完善。

财政局:信用社监管漏洞致储户利益受损据鄱阳县官方透露,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与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相互勾结,利用假支票、假公章多次作案,非法套取县财政局专项资金9400万元。

今年2月11日案发,李华波外逃,徐德堂等五名涉案人员落网。

对于县财政局近亿元资金从信用联社消失的原因,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向记者解释说,财政账户资金的划拨管理有严格的流程,凡是动用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出具意见、预算科室核定指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长签字批准,然后由业务股室开具支票、加盖公章和经手责任人私章,支票最终送达银行,银行经过认真审核后才能进行资金划拨。

因李华波私刻了一枚“鄱阳县基础建设财务管理专用章”公章,并利用这枚假公章,伪造假支票,和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勾结,多次从信用社套取资金。

根据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规定,由县联社派到各分社的委派会计负责鉴章和审核工作,行使监督职能,而城区分社未对李华波出具的假支票履行严格把关的职责,相关人员都听命于主任徐德堂,这样,县财政局近亿元资金的转移之路从而畅通无阻。

鄱阳县财政局认为,因鄱阳县农村信用社未尽到核实公章的责任,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虚假对账单,存在重大监管漏洞,从而导致此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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