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彭玉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玉堃,男,45岁,湖北省武汉市人。
彭玉堃与妻子张晓梅于2000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彭玉堃与张晓梅感情和睦,家庭生活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夫妻双方在家庭琐事、子女教育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彭玉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晓梅离婚。
二、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彭玉堃与张晓梅的离婚纠纷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
2. 侵权纠纷:彭玉堃认为张晓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晓梅承担侵权责任。
3. 残疾人抚养问题:彭玉堃的女儿患有精神残疾,双方在女儿抚养、医疗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三、案件经过1. 离婚诉讼:彭玉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晓梅离婚。
张晓梅对离婚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财产分割: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
彭玉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车辆等,要求分割。
张晓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其婚前财产,要求重新评估。
3. 子女抚养: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分歧。
彭玉堃要求抚养儿子,张晓梅要求抚养女儿。
双方均表示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用。
4. 侵权纠纷:彭玉堃认为张晓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晓梅承担侵权责任。
张晓梅否认家庭暴力,认为彭玉堃的说法是无中生有。
5. 残疾人抚养问题:双方在女儿抚养、医疗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彭玉堃主张女儿应由其抚养,张晓梅则认为女儿应由双方共同抚养,并要求彭玉堃承担女儿的医疗费用。
四、案件判决1. 离婚纠纷:法院认为,彭玉堃与张晓梅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双方离婚。
2. 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房屋归张晓梅所有,车辆归彭玉堃所有。
3. 子女抚养:法院认为,儿子由彭玉堃抚养,女儿由张晓梅抚养。
双方均承担子女抚养费用。
4. 侵权纠纷:法院认为,张晓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彭玉堃进行家庭暴力,驳回彭玉堃的侵权诉讼请求。
最新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

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异性民事主体组成的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共同体。
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受到限制。
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而言,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并不鲜见。
然而因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为司法实务人员,拟从司法实务视野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一些探讨。
一、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从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状况看,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
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然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
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
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研究

某, 在工作时 间驾驶 东风牌 自 卸车倒车 时, 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 责任 , 理由如下: . 1 王某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王某所受损害与行 . 门的张某撞伤 ,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 , 后尿道损伤 。 经法医鉴定, 结 为人的过错存在 因果关系 。3 王某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
某医疗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 权利不是其 固有权利 , 因而不能将之作为人格权理解, 只是这种权利
慰 金 10 0元 。 00 ‘
的实现受阻会影 响其他人格权 的实现, 因而可 以将之看作 具有人格权
这个案件是 一个 典型的间接侵 害夫妻关 系的侵权案件 。本案主 性质的权 利。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 7 -2 1 0 .5 22 0 ) 50 20
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或 者仅仅作 为对主权利损害赔偿的加重赔偿情
节考虑。
关键词 配偶权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9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 偶的身份利益, 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 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而 0
果为 : 因外伤致阴茎 勃起功 能障碍 。于是, 某以环境 卫生管理所为 张 被告起诉, 求赔偿各项损失 12 0 要 5 7 0元 , 同时张某之妻王某亦 以共同 原告身份诉至法 院, 主张 自己作 为张的合法妻子 , 丈夫因车祸丧失性
( ) 某 受侵 害 的是 配 偶 权 二 王
首先 , 审理本案 的法院认为侵权人徐某侵犯 的是王某健康权 中的 性权利, 笔者 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妥 当的 。 健康权是指公 民以其机体生 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 一起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 内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因此 , 不管是 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 出现裂痕甚至解 体 , 还 是婚姻关系先出现 了裂痕从 而催生 了第三者 , 都应 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
后, 第三人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 害他人婚姻家庭关 系一般是明知他人 己有配偶 , 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 , 被骗或胁迫的情形 因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 应排除在 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
第2 7卷
V i2 o.7
第 3期
N . o3
兰州教 育 学 院学报
j uRNAL OF LA Z o N HOU I nTU E OF EDU A NS T C nON
2 1 年 6月 01
J n 01 u .2 l
浅析第 三者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 民事 责任
观念影响下 , 一些人置婚姻道德于不顾 , 与合法夫妻
通奸 、 姘居直至拆散他人家庭 , 人们就把这种人称为
般侵权行为构成要 件包括侵权行 为、 害事 损
第三者。虽然第三者 的特定含义已为我国社会和法 律所普遍接受及承认 , 但对第三者概念的具体界定 ,
理论界仍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是 关 系暖 昧说 。即 明知对 方有 配偶 而 与之 有
第 3期
杨振 芳 :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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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就是违反我 国婚姻法作出的夫妻之 间忠 实义务、 抚养义务、 相互尊重等义务 的法律规定, 以 重婚 、 与有配偶者通奸、 姘居等致使配偶一方享有 的 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 而违反配偶权法律保护的 行为。 L其次 , 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 系有损 害事 2 第 实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与过错方重婚 、 姘居、 通奸等, 使配偶 一方 的人格权、 名誉权或是财 产权受到侵害。夫妻 间合法 的婚姻关 系受到破坏 。 再次, 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 因果 关系 。
试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问题

许多国家 的法律都采用不同的形式分别规定 了配偶权 , 例如 : 法国民法典 》 2 2 、 2 3 《 第 1 条 第 1 条和第 25 1
条分 别规 定 了夫 妻 负相 互忠 实 、帮助 、救 援 和共 同 生活 义务 ,家庭 住 所应 设 在夫 妻 一致 选定 的处所 。《日
本民法典 》第 70条 、第 7 2 , 德 国民法典 》第 15 5 5条 《 33条到第 15 36条 、第 16 30条 , 瑞士民法典 》第 《 191 1 、第 19 、第 10条和第 12 5.6 条 6条 7 9 条均对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作 了明确规定。f 2
收 稿 日期 :20 0 9—0 5—0 8 作者简介 :陆宇佳 ( 9 5 ,女 ,江苏靖 江人 ,南 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 院 2 0 1 8 一) 0 7级 民商法学硕 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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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7— 5
南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20 0 9年 第 3 期
二 、 间接 侵 害 婚 姻 关 系 的侵 权 行 为 一 般 问题 研 究
1 问题 的提 出 .
上述案例是我国第一起以婚姻关系的性利益受侵害为理由提起 的诉讼 。 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审 判实务界一直是一项颇有争议的权利。笔者认为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 ,在夫妻双方之间发 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 、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从各国的立法来看 , 配偶权作 为一项基本身份权 , 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 1 夫妻姓名权 ; 2 住所决定权 ; 3 同居义务 ; () () () ( 贞操忠实义务 ; 5 4) ( )日常事务代理权 。… 配偶权不仅规定 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规范、约束着夫妻的 行为 , 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要求 ,而且配偶权还保障着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安 全 、和谐 、幸福 。正是由于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生活 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婚姻中的一方,用恶意行为或者言论来干扰、破坏另一方的婚姻关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被侵害方可以主张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需要综合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常见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包括:拆散夫妻、散布谣言、破坏夫妻感情等。
拆散夫妻是指第三人以聚众闹事、纠集黑社会以及造谣、恐吓、诽谤等手段来故意制造矛盾、挑起争端,进而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通过找人打架、恶意斗殴等方式,使得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散布谣言是指第三人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途径,故意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与误会,进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三人故意传播夫妻双方出轨的谣言,导致双方产生猜疑与争吵,最终不得不离婚。
这种行为侵害了夫妻的名誉权,也给夫妻感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破坏夫妻感情是指第三人通过长时间的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削弱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
第三人对其中一方进行持续的骚扰电话、恶意谩骂等行为,使得该方产生厌倦与不满,最终选择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夫妻的人身权,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被侵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解决或通过公证法院调解。
如果有可能,可以尽量避免诉讼,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保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惩处侵权行为。
被侵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被侵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提起离婚诉讼、人格权侵权诉讼等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责任的归属、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作者:邬逸峰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救济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追究尚不完善,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婚姻家庭,法律有必要追究干扰婚姻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忠诚义务;干扰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社会的显著进步和前卫婚姻观念的涌入改变了民众的生活观念,也为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提供了滋生土壤。
自媒体时代下,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第三人干涉他人婚姻的案件被广泛报道,引发社会对通奸配偶及第三人的大力声讨。
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否应由法律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已然成为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保护婚姻关系相关的立法主要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起诉依据。
其次《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根据有关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案例的裁判可知,我国法律在保护婚姻关系时,追究的是过错方配偶的侵权责任。
但责任追究的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等内容的规定上,当前立法仍存在一下几点不足:第一,责任承担主体仅限于过错方配偶,原则上没有赋予受害配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只能是重婚和婚外同居。
只有当第三人对婚姻关系的干扰已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受害配偶才能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一般的诸如偷情、卖淫、宿娼、一夜情等行为,并不在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间“忠诚义务”之规定原则而抽象,只具有宣誓性作用而不具备实际的法律约束力,在法律实务中所起作用极为有限。
二、法律调整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制度构建倘若仅仅在道德上对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人予以谴责,很难填补其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
笔者认为,重婚、同居以外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对无过错配偶确实造成损害的,过错配偶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2024年4月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4月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C.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D.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______。
A.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C.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法定免责事由D.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无法定免责事由3、下列属于法定物权的是______。
A.留置权B.抵押权C.地役权D.质权4、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
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
甲交付电脑的方式是______。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现实交付D.指示交付5、下列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C.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财产内容D.凡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均由民法调整6、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分为______。
A.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7、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B.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C.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8、下列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法人分支机构须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C.法人设立的子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D.法人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法人承担9、下列关于放弃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方式也可以是默示方式B.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C.放弃继承权需由法院认定方可发生效力D.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随时可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10、下列对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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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婚姻法修订之后,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所侵害的权利就是配偶权。
承担这种侵权责任的基础,就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也叫做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
另一种,就是本文要研究的侵权行为新类型——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为了说明这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请先看一个案例。
20**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XX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力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对这种案件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就是人身健康权,行为人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过错,也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行为,因此,受害人请求配偶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请求没有事实依
据,不应当支持。
但是对于直接受害人的赔偿可以考虑责令被告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有的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侵害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的故意和过失,也没有直接的侵害行为,但是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使间接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侵权形式,是间接造成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构成对间接受害人及配偶方的性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间接侵害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是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因此,该法院于20**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近10000元。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
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中,这种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即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则必须对该受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生活能力的损害,对受害人的配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审理这种侵权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产生了两
个损害后果,构成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其中,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具备的违法性要件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损害事实的要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损害的是健康权,另一方面则损害了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
因果关系的要件,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在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
必须具备这样双重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跟随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
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