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债权出资如何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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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债权转股权验资过程中应关注的事项

债权转股权验资过程中应关注的事项

债权转股权验资过程中应关注的事项作者:程德元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6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及应用指南没有就“债权转股权”这种出资方式的审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实务操作过程中对“债权转股权”应关注的审验事项认识上存在差异,笔者就“公司债权转股权”审验过程中应关注的事项提出个人看法,供探讨。

一、关注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类型《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

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

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

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已实缴出资(收藏)

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已实缴出资(收藏)

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已实缴出资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除了向法院主张由债务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外,债权人还通常会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以提高其债权最终能够获偿的成功率。

那么,如何证明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实缴出资了呢,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提供哪些证据予以证明呢?审查股东实缴出资的途径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实缴出资,目前,比较常见的有以下途径:1、核查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

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股东如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

2、查看验资报告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四条: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依据验资报告来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另外,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公司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的内容,也可以查看出股东实缴出资的情况。

3、查看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核实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可查询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产进行验证。

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银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与借款、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验资报告程序

验资报告程序

验资报告程序
一、报告背景
本次验资报告是为了验证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真实,是否符合
相关法规规定。

公司需要完成验资程序后才能开始营业。

二、报告程序
1. 制定验资计划
公司应该制定详细的验资计划,确定验资的时间、地点、验资
方式、验资对象、验资程序等,并向相关部门报备计划。

2.准备验资材料
公司需要准备所有与注册资金有关的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银行开户证明、投资方的出资证明等。

3. 验资流程
验资流程包含开户验资和实地验资。

开户验资是指在银行开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对公司的资金进行
验资。

开户验资需要提供公司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
证等材料。

银行工作人员会检查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实地验资是指公司邀请专业验资公司对公司的注册资金进行实
地检查。

验资人员会对公司的投资方出资证明、股权结构、资金
来源、银行流水等进行核实。

验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检查过程进行记录,对检
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公司,并提交验资报告。

4. 提交验资报告
验资人员应当根据实地验资的结果,编写详细的验资报告。


资报告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验资过程、验资结果、发现的问
题及处理方案等内容。

三、结论
经过实地验资,公司的注册资金符合法规规定,合法合规,符
合相关要求。

公司可根据验资报告完成营业注册,开始投入经营。

同时,公司也需要时刻关注资金管理,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确保
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工商验资具体流程

工商验资具体流程

工商验资具体流程当我们要成立公司后,我们应该如何去进行下一步呢?当我们的注册资本决定后,我们应当如何做呢?着对于现代商业社会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所以今天就为大家带来工商验资具体流程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商验资具体流程一、验资的概念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

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二、验资的适用范围1、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2、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3、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5、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6、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7、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8、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9、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三、工商验资具体流程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

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3、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

债转股中的是否需要审计验资评估

债转股中的是否需要审计验资评估

债转股中的是否需要审计验资评估?债转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转股可以分为三大类:(1)政策性债转股;(2)商业性债转股;(3)其他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又可细分为三类:(1)以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2)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3)其他商业性债转股,例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债权人以自身债权对债务人进行投资以债权作为出资,包括两大类情形,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即所谓的“债转股”;另一种情况是投资方将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所投资企业。

实施债权转股权需要履行相关的审计、验资和评估手续被投资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债权人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拟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先抵销其所承担债务。

审计人员主要核查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银行进账单、转账凭证等材料,若可以确认债权真实、债转股程序合法合规,则无需进行评估。

以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投资方将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所投资企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债权出资程序及法律依据

债权出资程序及法律依据

债权出资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债权出资的概念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而实施的,即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

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

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债权作为投资的债转股形式,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

二、债权出资的法理依据《公司法》第27条对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该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根据这三个标准,债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

首先,债权完全可以货币进行估价。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合同法》第79条和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再次,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从以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标准及《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作出公司出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尽管《公司法》未将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明确列举,但是,在实务中关于债权出资存在法律依据:1、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司资产债转股;2、《公司法》对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对一般公司债转股作出了明确规定;: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企业验资流程

企业验资流程

企业验资流程企业验资是指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核实和确认的过程。

验资是企业设立的必要程序,也是企业经营的基础。

企业验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确定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企业在设立时向登记机关申报的资本总额,是企业实施投资和融资的基础。

确定注册资本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测算和规划。

注册资本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

二、实缴注册资本。

企业设立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实施实缴注册资本的程序。

实缴注册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将应缴的注册资本存入企业指定的账户中,并向企业出具出资证明。

实缴注册资本的存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以虚假手段进行。

三、验资报告。

企业完成实缴注册资本后,应当聘请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工作。

验资工作应当包括对企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核实,以及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企业验资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企业进行后续经营活动的依据。

四、验资报告备案。

企业取得验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进行验资报告备案。

验资报告备案是企业验资工作的最后一步,也是企业合法设立和经营的重要凭证。

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手续。

五、验资结果公示。

企业完成验资报告备案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验资结果公示。

验资结果公示是企业对外公开自身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信用建设和市场信任的重要环节。

六、验资监管。

企业完成验资工作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验资监管。

验资监管是对企业验资工作的全程监督和检查,是保障企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真实、合法的重要手段。

以上就是企业验资流程的主要内容。

企业在进行验资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规划和实施验资工作,确保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为企业的合法设立和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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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债权出资如何验资
2009-10-9 15:26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审验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规范。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

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

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

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

还应包括:
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1)债转股。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

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

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
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
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已收到该项通知的有效证抵;
③要求投资方(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对于此项保证或担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应表明同意;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债权出资的债,应只指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不宜用于出资。

债权、股权出资作价和折股的审验
债权出资作价和拆股。

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

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

凡折股时股权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凡股权作价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非债务重组的债转股或普通的债权出资。

验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
1.债转股时:
①验资报告附件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原因;债权形成的明细,应列明被审验单位账务所在日期及凭证编号、相关的对应科目;债转股调账情况。

2.其他债权出资时:
①验资报告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的原因和债务受偿时应收受财产形态;债权函证情况;被审验单位接受投资的调账青况。

③如果工商部门要求,验资报告附件中还可增加以下资料:原债权人(投资方)向债务人说明债权转移给被投资单位的通知;债权函证资料(复印件);债权人出具的保证或担保证明及抵押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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