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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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6号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2日四川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任务第三章信息填报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信用惩戒第六章鉴定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管理任务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一)负责省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二)组织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填报及公示;(三)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五)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六)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七)指导推动省内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八)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九)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4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宣布正式废止!而此前国土资源部根据此条例制定公布的《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是否也会随之废止?目前还未看到正式文件通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至今历经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多头管理阶段和资质统一归口管理阶段。

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建国初期—1982 年)从建国初期到1982 年期间,中国对地质勘查实行完全以行政命令和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管理。

1980 年地质系统开始试点地勘单位企业化管理。

在这一阶段,地质勘查单位为事业单位,接受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查任务,并领取国家工资,地质勘查市场没有形成,国家没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地质勘查不需要任何资质。

多头管理阶段(1982—1991 年)1982 年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后,赋予地质矿产部新的职能之一就是“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

“协调”说明不是“主管”,在当时情况下地质勘查处于“多龙治水”的局面,地矿、冶金、黄金指挥部、有色金属、煤炭、石油、核工业、化工、建材、轻工等部门均有地质勘查队伍。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1988 年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

”从此开启了地质勘查行业统一管理的新局面,为全行业统一的政策法规及行业规划、管理协调奠定了基础。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调查等。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根据工程的特点,科学规划,有效预防事故,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责任主体的作用,形成各方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标准化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照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设立,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计划;(三)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四)监督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五)评估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风险;(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地质勘查项目安全事故。

第八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计划第九条地质勘查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安排、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安全设备的配备等。

第十条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职责划分明确各个责任人的权限和义务。

第十一条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应与项目实施计划相衔接,安排合理的时间和资源。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二条地质勘查项目应在实施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涵盖地质勘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任务,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

地质勘查工作细则

地质勘查工作细则

前言为了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加强地质技术管理工作,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特编制《地质勘查工作细则》,作为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各班组务必组织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和上级办法的技术规定有矛盾之处及未列入本工作细则的技术工作方法与要求,一律以上级规定为准。

一、地质资料综合整理工作细则一、总则(一)地质资料综合整理是根据工作中取得的各项原始地质编录、矿物、岩石鉴定研究成果、岩矿化验、物理性质测定和加工技术试验、抽水试验、动态观测、水质分析及物化探资料等,而进行的系统整理和综合研究工作。

通过这一工作,编出各种必要的图表,用以研究、了解区域地质矿产生成分布规律,了解矿床产状、规模、生成地质条件、矿石类型、工业品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开采利用经济条件,以评价矿床并指导勘查工作;根据这些资料和研究的成果,编制地质报告。

(二)资料综合整理是野外地质工作的继续,是地质工作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综合整理,才能把野外获得的丰富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才能保证对工作区的地质、矿床情况及其特征的认识逐步深入,不断提高,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根据新情况和新认识修改原有的工作设计和施工部署,达到获取最佳的地质成果,及时提交地质报告的目的.(三)资料综合整理工作应在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的领导下,根据分工(分组)规定由有关地质、水文、物探人员负责进行,重要的综合图件,如区域地质图、矿区地质图、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储量计算图等须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亲自参与编制,或经过他们的检查,以确保工作质量。

(四)进行资料综合整理的原始资料,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检查,确认合格,方能开始整理;在整理前,要编制统一图例。

(五)资料综合整理是项经常性工作,必须及时地、不间断地进行。

二、基本要求(一)编制图件时,应事先考虑图的布置、方向、图幅大小、包含内容。

图的方向:平面图的上方为北方,剖面图的右侧为北或东。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一)总体安排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0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勘查活动】《办法》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查活动涵盖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及地质灾害防治等。

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油气资源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城市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其他相关地质调查及勘查活动等;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地质槽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其他相关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活动等;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大项目、存在争议问题、转办交办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其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学会协会】《办法》第四条所称行业学会协会主要是指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等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学会、协会。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手段第五条【标准规范】《办法》第五条所称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是指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遵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包括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类、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类、地质灾害防治类。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及规范;行业学会协会负责地质勘查团体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工作,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9年第11期本刊记者申楠11月1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围绕土地估价行业、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地质资料汇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情况、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质量、地图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测绘项目招投标12个事项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根据《细则》,行政监管检查事项的职能处(室、局)负责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文明执法、协同推进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职能处室根据相关规定和监管实际,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及抽取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将随机抽查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有机结合,根据监管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方式,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确定随机抽查的重点领域和对象。

《细则》明确,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检查人员将抽查结果录入省级抽查平台,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细则》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当地实际,按照要求逐级制定实施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相关名录库。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16•【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四)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硐情况;(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六)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

第七条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一)矿山状态,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三)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四)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采义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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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2019年0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勘查活动】《办法》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查活动涵盖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及地质灾害防治等。

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油气资源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城市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其他相关地质调查及勘查活动等;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地质槽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其他相关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活动等;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大项目、存在争议问题、转办交办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其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学会协会】《办法》第四条所称行业学会协会主要是指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等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学会、协会。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手段
第五条【标准规范】《办法》第五条所称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是指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遵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包括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类、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类、地质灾害防治类。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及
规范;行业学会协会负责地质勘查团体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工作,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

第六条【随机公开】《办法》第七条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建立两库】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

根据监管服务平台采集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熟悉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专家学者,并按照所在单位、执法岗位、资格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要根据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检查原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每年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

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包括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内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第九条【部级抽查】自然资源部统筹建立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自然资源部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学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制定会员单位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应用以及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的标准,制定红名单产生规则、标准,健全会员单位信用档案。

指导行业学会协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掌握信用管理知识,提高会员单位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公示
第十一条【监管平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专栏或链接。

监管服务平台设立行业动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监管信息、行业自律、行业统计、投诉/举报等功能模块。

第十二条【信息填报】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公示填报工作;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都应进行注册,按照填写说明自主填报单位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全程留痕、即时可查。

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年度行业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内容】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具体包括:
(一)地质勘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业务活动等信息;
(二)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情况;
(三)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
(四)地质勘查单位受到各类资信机构的认证评价信息;
(五)地质勘查单位获得的各类荣誉奖励记录;
(六)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信息;
(七)地质勘查项目业绩信息、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项目及履约情况;
(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业绩信息;
(九)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信息;
(十)地质灾害防治设备仪器信息;
(十一)被列入红名单、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信用记录。

上述条款中第一项至第十项信息由地质勘查单位填报,其中第六项信息由地质勘查单位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十一项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记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公
示;第十一项红名单记录由行业学会协会挖掘产生,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

第十四条【平台应用】中央财政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地方财政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采集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五条【检查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公示信息是否正确、真实、有效;
(二)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
(三)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四)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情况,地质勘查报告是否按照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编写;
(五)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六)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七)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地质勘查质量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八)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异常名录进入】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

(一)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的;
(三)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违反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导致勘查质量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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