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doc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杭建市通知[2003]10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03)102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杭州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章扣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委备案。
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检查扣分工作,并将每月执行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市建委汇总。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按规定已取得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且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施工组织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2.06
•【字号】杭建市发〔2023〕329号
•【施行日期】202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两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3〕3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9〕37号);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14〕197号)。
上述文件自2023年12月6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
(二)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杭建市发[2005]704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70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七日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实施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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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市发[2005]704号
发布日期:2005-9-7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实施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2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项目代建是指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其他满足建设管理工程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经核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代建和施工业务。
第七条项目管理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备案后,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资格备案受理时间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情况说明;
(五)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情况说明;
(六)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复印件;
(八)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项目管理单位为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的缴费金额;
(九)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有原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后即还)。
资料(二)~(九)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一册。
第九条外地进杭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地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套备案资料;
(四)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备案,并在备案申请表中予以确认,核发备案卡。
备案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资格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时须重新备案,方能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生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在办理完相关人事变动手续后30日内,持调出人员的中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入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在完成项目管理业务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超范围承揽项目管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三)转让项目管理业务;
(四)违反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资格备案期满而不申请重新备案的,不得继续从事项目管理活动。
未经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