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负担原则在税赋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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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原则刍议

量能课税原则刍议
关键 词 量 能课 税 税 收 负担 税 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0.8.l 10.522 0)93 2O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0
量 能课税 原则 的 内涵 分考虑 纳税人 的实际 负担 能力 , 济能力强 的 多纳税 , 经 经济 能力 谈 到量 能课税 原则 , 我们 有必 要先 讨论 税收 公平 原则 。 收 弱的少 纳税 , 税 无经 济能 力 的甚至可 以不纳 税 。 如果坚 持 这种 原则
量 能课 税只 是立法 原 则 , 是解释 和适 用税法 的指 导性 原则 。 不 当
然, 也有 很 多学者 对此 观 点并不 赞同 , 此不 一一 列举 。 在 0 笔 者 以为 , 收作 为财产 的一 种“ 合法 占有 ” 从形 式上看 , 犯 的是公 民对其 私 人 , 侵 财产所 享有 的独 占的、 排他 的所有 权 , 这种 私人 财产 权是 一种 宪
度。
人权利之 法 、 障纳税 人 的 自由权 、 保 生存权 、 权等 基本人 权之 财产 法, 这种法 律必 然是 一种 “ 良法 ”定会 得到 纳税人 的广 泛认 同和 , 遵守 , 从而 实现法 律 实施 的预期 效果和 目的。 二 、 能课税 原 则 的法律地 位 量 量 能课税 原则 作为税 收公平 原则 的法律 价值 判断标 准 , 然 虽 可 以较 好的解 决税 收在纳 税人之 间的公平 分配 问题 , 但是 从税 收 观念 过渡 到可 以统 帅税 收法 律规 则 的法 律 原则 却仍然 需 要法 学 做 出诸 多的努 力 。 年来 , 近 随着税法 学界 对量 能课税 原则 的研 究 不 断升温 , 于这 一原则 的定位 也开始 引起学者 们越来 越多 的关 关 注, 对于 这个 问题 , 者们 有着 不 同的认识 , 学 概括 地 说 , 家 的分 大 歧 集 中在 量 能课税 原 则究 竟是 一种 财税 思想还 是一 项税 法 的基 本 原则 的争 论上 。如 日本 学者 金子 宏将量 能课 税原 则并 入 税收 公 平主 义原则 之 中 。 为税 法的基 本原 则之一 。 国 台湾 学 者葛 作 我 克 昌 、 清秀 也持有 相 同 的观点 。 陈 另外 , 日本 学者 北野 弘久认 为 ,

税法名词解释1

税法名词解释1

一、名词解释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2.税制: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本身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

3.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

4.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5.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6.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

7.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8.海关保税制度:海关对进口货物暂时不增税,保留征税权,使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然后复运出境,给予一定关税的优惠制度。

9.税收绕让: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

10.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1.税收抵免:各国政府单方面或者多方面采取措施对国际间双重征税加以免际的一种方法,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

12.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义上则是通常所指的税收程序法,是调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收的征收过程中的工作环节程序和方法的综合。

14.税收实制征收原则:指国家征税应该注重纳税人的实质,而不能只从形式上去审查税收的要件。

税收公平原则归纳为哪些呢

税收公平原则归纳为哪些呢

税收公平原则归纳为哪些呢税收原则之⼀。

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之间的负担⽔平保持平衡。

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原则之⾸。

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

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

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西⽅经济学家曾就税收如何公平地分配于纳税⼈,提出过诸多观点,⼤体可归纳为以下⼏种:(1)受益负担公平说。

亦称“受益原则”。

如亚当.斯密、卢-梭等⼈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

其认为,凡是受⾃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

即根据纳税⼈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

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

(2)天赋能⼒公平说。

这是⼀种较为古⽼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们按天赋才能进⾏收⼊分配。

如果⼈们的税后收⼊符合⼈们的天赋能⼒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

(3)最⼩牺牲或最⼤效⽤说。

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获得最⼤效⽤的,税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负担说。

亦称“⽀付能⼒说”。

即根据纳税⼈的纳税能⼒,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

纳税能⼒⼤的多纳税,纳税能⼒⼩的少纳税,⽆纳税则不纳税。

近代,由于西⽅社会财富和个⼈所得分配⽇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分配悬殊差距的作⽤也⽇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益受到重视。

更多的西⽅经济学者认为,税收按每个⼈的纳税⼩来负担才是公平的。

税负公平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之⼀,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而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也伴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在经济发展中的矛盾逐渐呈现出来。

二者如何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也愈来愈引起经济工作者的关注。

本文重点就人们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理解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

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

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

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

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

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综合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面而论,他们认为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

我国经济学界也认同此种观点,并且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也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它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浅论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财税范文

浅论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财税范文

浅论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财税范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过去20多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就如何解决不足,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经济师发表的文章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

目前由于地税部门人手不足,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的是源头扣缴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同时个人收入来源又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上扣缴义务人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款的流失.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我国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为一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税种。

经济师发表的文章期刊《财政监督》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业务指导,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财经期刊。

由湖北省财政厅主管,于200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期刊。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起征点设置相对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即只要收入超过2000元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飞速上涨,个人收入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在大部分地区2000元的收入已属于中低收入,所以2000元的起征点已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无法体现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分配的目的。

同时在设置起征点时没能没能充分考虑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个人负担等具体情况,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同样4000元的月收入在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属于低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陕西、湖北等地等却属于高收入,但这却需要负担同样的纳税义务,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论税收的效率与公平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

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

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而这两大原则的贯彻是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不断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终得到实现的。

一、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一)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

现代税收理论一般把税收效率原则概括为3个方面:1、资源配置角度:税收分配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利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利益。

2、经济运行角度:税收分配要有利于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

政府征税是将私人经济部门占有和使用的资源转移给政府部门的过程。

如果税收分配不当,就会造成对市场经济的扭曲,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确决策,给社会带来福利损失,形成所谓税收超额负担,因此,征税要遵循效率原则,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最小,并形成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所得(即效率)。

3、税务行政角度:在征税过程中征税主体支出的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要尽可能地最小。

(二)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

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
黄茂荣.《论捐税法体系》 王茂庆.《量能课税原则与当代中国的税法变革》,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五期。
(二)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我们认为,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税法所处的社会物质条 件并受其制约。 2、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税法的基本价值。 3、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符合和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 和理念。
三、量能课税原则的确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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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的争议 税收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3 量能课税基本原则确立的理由
(一)定位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 量能课税仅在特定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是一项税法 原则, 而不是基本原则。这种观点主要是引用金子宏的学说, 认为量 能课税原则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意义。量能课税原则无论是在 哪个环节, 其作用的范围都是受限制的, 不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它 只能在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它以税收公平作为价值目标, 应当作为税 收公平原则的下位原则来发挥作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量能课税是一项财税思想而非基本原则。刘剑文, 熊伟 指出, 除非有正当理由的存在, 否则法律原则适用于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 事、物和行为, 即便有例外, 只能在极小的范围内存在, 而量能课税原则 受到“无法忍受”的诸多限制, 并且“税收负担能力”并没有明确的标 准, 现实中很难贯彻, 因此量能课税不是税法的基本原则, 而是一种有待 追求的财税思想。
张同祯,《量能课税原则法律地位探析》,山东科技大学2010硕士论文。
2、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税法的基本价值
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核心和指导思想,其贯穿于一部法律的 始终。而法律价值是法学中的基本命题,含义广泛,人们往往从 不同的角度加以使用: 一、指法律本身的价值; 二、指法律促进哪些价值; 三、指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依据什么标准做出评价。 对法律价值的体现通常也必须通过法律中最核心的部分— —基本原则来实现的。税法的基本原则本身体现一定的价值, 才能独立的存在并规范和指导具体的税法规则,进而更好的调 整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税法的立法目的和初衷。现代税法正朝着 “公平之法”、“平等之法”改进,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自身 也应体现出这些基本价值。

税收公平理论1

税收公平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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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不同税负不同的税收公平原则,也体现了纳税问题上的 以人为本。
尽管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和改革家强调征税中的应做 到的合理公平,但各个思想家强调的角度却是有所不同:
一:认为按照负担能力征税才算均平合理。海瑞认 为,按税赋能力征税,做到“贫者轻,富者重,田多者重, 田少者轻,然后为均平也。”
二:认为征税不分贵贱强弱,一律平等对待才算均平 合理。如苏绰说:“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 奸巧而困愚拙,此谓均也。”
其次,从税收政策的总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 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具体税种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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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所不同。就某一税种而言,或是以效率为主导,或是 以公平为主导,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就整个税制和税收分 配的总格局来说,发展中国家应实行“效率型”税制,既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为其比之实行“公平型”税 制更能促进本国经济腾飞;而发达国家应实行“公平型” 税制,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样更有益于社会安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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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条件,公平的实现 有助于效率的提高,尽管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但 失去了公平的效率税收不会是高效率的。因为税收不 公平必然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引致社 会的矛盾,从而社会生产缺乏动力和活力,自然也无 效率可言。因此真正的税收效率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如果只重效率不重公平,政府征税就不会被纳税人接 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了市场主体的经 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所以公平有助于 效率的提高 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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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的两个衡量标准:
(1)利益说要求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 利益程度来分配税负。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 能以他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受利益的多少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缴税, 受益少者少缴税,收益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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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负担原则在税赋制度解读
摘要:税收制度的每一个细微变化都牵动着公民的心弦。

特别是对所得税法而言,收入的重新分配功能的税收制度的健康运行和不断完善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从量能负担的理念在目前经济发展情况出发,通过对量能负担理念在制度中的更现实的解读,考察了目前税收征管的实施现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由此,试图从所阅读的相关量能负担理念下的制度设计方面材料的做法中提出一些启示和经验,也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功能上的完善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量能负担赋税公平完善
一、量能负担的内涵:
(一)基本概念
量能负担是指税赋的课征不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律课征赋税、满足财政需要为己任,尤其是在实质上要求税赋负担必须在一国公民之间公平分配,使得所有的纳税人按其实质负担税赋能力,负担其应负的税赋。

所谓“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负担水平的原则。

负担能力的大小有各种测量指标,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财产。

凡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

在税收分配中贯彻量能负担原则,除了财政目的外,更重要的是社会目的,即通过量力负担,避免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缓和各收入阶层人们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
发展。

(二)相关要素
量能负担原则的审查方法和步骤体现在:量能负担原则主要从水平和垂直两个方面进行观察,具有双重功能。

贯彻量能负担原则的主要方法是设置累进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等。

企业利润和个人实得收入最能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因此,这两种所得自然成为量能负担原则的主要适用对象。

一方面可以保障部具备负担能力的人或者有限负担能力的人免受税赋的严重负担,即垂直的正义和公平,对自由权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对具有负担能力者与他人相比较的结果进行核定,即水平正义,即平等权的保护,所以德国宪法法院对其核定主要有两个标准,比例原则和合理差别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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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量能负担:也即比例原则,从比例原则和量能负担的关系来看,课税平等原则如果不能发展为适当负担之平等性,纵然平等课税亦等同于不正义,要求的是合乎比例原则的平等,租税的界限即为税法比例原则,特别是适当性原则与禁止过度原则。

水平能量负担:也即合理差别原则,其表现在法律上,如有合理之事由,仍得为差别待遇,故如为合理之差别待遇,即不违反租税公平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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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收的非对待性给付义务的性质,无法根据其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每个公民所承担的公共支出的份额,因此,只有在公民间进行平等的税收和分配机制,就此来看,“对于纳税人而言,为社会
而牺牲个人利益时,只有在平等负担时,始负担之。

”3平等地分配义务,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无论怎么样都不过分,如果仅以取得收入为目的,而不管税赋是否平等的负担,在租税问题上,“在财政国家应受平等负担原则约束,盖因人们的公共利益之必要而限制其财产权,此种为公共利益之牺牲,以平等牺牲为前提,人之所以有其纳税的理由,在于其相信与其收入相同之邻人,亦纳相同之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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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能负担原则的现实作用发挥的因素分析
量能负担原则是税法贯彻公平价值的体现,也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

从税收实践来看,最初体现税赋平等的,表现为绝对平等。

即不论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如何,都承担相同的税赋,如人头税和定额税,这种绝对的平等导致的不平等,此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摒弃而为需要更优的制度设置来代替。

因此,量能课税原则成为租税公平原则之内容,在相对公平中,以国民自国家受益之比例来来分配租税,随着现代社会的演进,皆采用量能负担原则来达成租税公平之目标。

相对公平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水平公平
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也就是说税收是以课税对象自身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纳税人的地位、等级、种族、肤色等差异实行歧视性待遇。

反映了市场经济下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平等权利,其观点为大众所推崇。

但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来判断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经济能力或者
纳税能力,这需要一个合理的纳税标准。

水平公平符合人们追求公平的理想目标,但达到目标的具体过程却是复杂和困难的。

(二)垂直平等
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不仅要判断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应是相同的,还必须有某种尺度来衡量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

在处理税赋和负担能力关系的问题上,累退的税率发生在对生活必需品的流转的课税上。

其垂直平等适用于处理个人收入的税赋,而不是用来处理公司企业收入的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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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完善的法律思考
量能负担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的体现,它主张依照纳税人经济负担能力的差别而而征收高低不等的税收,从而体现实质的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在力图贯彻此原则,但由于立法技术,税收技术,以及征管水平的限制,诸多规则和制度难以尽如人意,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税赋公平无疑是前进的方向和指针。

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量能负担属于租税立法上的指导性原则,不是解释和适用税法的原则,要求即考虑纳税人量的负担能力,又考虑其质的负担能力,实现租税人税化,要求实施物价上涨自动调整物价税制度,反对大范围内普遍实行租税特别措施。

6相形之下,台湾所得税制可以给我们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一)针对物价的上涨带来的隐性增税。

我们认为,专门用来在通货膨胀时期消除所得虚增的物价指数联动课税,物价指数联动
相关制度。

就是指所得定额在免税的计算基准和扣除时候,应考虑随物价指数的上升而调整。

例如,当税法规定的免税额为定额时,如物价指数上升10%免税额随之自动增加10%,若个人综合累进税率表中的课征为6%,则可税额相应的增长10%,为了维持税收的相对稳定性,物价指数必须增加到一定量的积累才调整相关税法内容,如若消费指数较上年度累计达到3%以上的时候,免税额才随之调整。

纳税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开支,以及因物价上涨而带来的“虚幻所得”都应该在收入总额中予以剔除,台湾个人所得税免税及减税的扣除额的规定,就是供纳税人从个人所得中扣减,以求出净额的法律标准。

(二)税收制度的改革创新是个系统性的工程,控制好各个层级的财政权的范围和幅度,调动各个层级,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竞争积极性提升财政制度创新的,促进地区间经济的,把营收的税及时足额公平收缴入库,减少逃税,公平税赋。

平衡发展。

但是在现行的扣除制度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达到45% 而资本利得和财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最高却是20%,在改革的时候应该考虑。

对工资薪金的扣除给予照顾,对资本利得和财产所得课以较重的税赋,这样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的体现的要求。

(三)所得税并非以单纯的收入总额作为课税基准,而是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及生活费用后,以一定的方法计算出的净额所得,才能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才能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能力。

在进行基本的减除项目和减除标准数额之后,设置照顾性的减除项目,进行特定的减除支持,兼顾纳税人的家庭抚养开支,纳税人的瘦抚养亲属的的免税额在计算的时候予以扣除,设置不同的减税项目或者标准,通过这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使纳税人的税前负担得到充分的考虑。

也减少法律的频繁修改,进而实现更为科学和公平的税赋制度。

脚注:
①论税收正义——基于宪法学角度的视察陈丹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一次版 148页
②《量能负担原则与所得税法改革》葛克昌著
③葛克昌著:《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
④葛克昌著:《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71页
⑤图若尼:《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一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25页
⑥参见王建煊编著:《租税法》2001年8月第25版 81页
作者简介:
赵鹤娟(1987——),女,陕西宝鸡人,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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