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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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消防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消防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消防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消防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消防工作职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消防工作职责的意见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的原则(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0.29•【字号】津政发[1988]131号•【施行日期】198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津政发〔1988〕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今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天津现场会,推广了我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防监督职能和消防管理机制的经验。

会议认为,我市的做法提高了全民消防意识,增强了全社会同火灾作斗争的整体功能,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在我市仍处在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有少数地区和单位行动缓慢,特别是在基层单位和班组还不够落实,以致火灾事故屡有发生,损失十分严重。

为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宣传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要使各级领导都明确自己的责任,谁主管哪项工作,谁就要对哪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具体讲就是做到,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消防工作加强领导,除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外,其他领导也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是各委、局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要及时研究,作出部署。

主要领导同志要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分口负责,并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各个部门要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作为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天津市消防条例

天津市消防条例

天津市消防条例[作者:天津公安消防总队来源:天津消防信息网阅读:17275次][字体:]天津市消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市消防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二)组织制定、修订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三)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组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五)及时报告和应对安全事故,保障事故的控制和应急处理;(六)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预案,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安全性;(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即确保生产经营活动达到安全、高效、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模板;3、安全检查记录表格;4、安全生产预案模板;5、安全生产评估报告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文件。

2、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单位制定的用于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奖惩制度等。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津城管安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津城管安办〔2020〕5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的通知要求,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强基础、健体系、保安全”建设目标,狠抓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体系,维护城市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城市管理事业安全生产保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职责、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告知、应急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津公消[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津公消[2006]92号)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评价内容与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消防责任制一级单位。

年度内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出现本标准规定的二、三级评价条件情形的,为消防责任制一级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单位。

1.未明确消防工作分管领导的;2.未定期(每季度一次)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的;3.对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作出决定的;4.未根据本行政区域不同时期、不同季节、重大节日和发生火灾的特点及国家对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部署、督促、检查落实消防工作的;5.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不明确的;6.未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的;7.对公安消防机构告知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情况反馈不及时的;8.未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演练的;9.对未达到消防设施建设标准的公共消防设施,每年完成改造工作未达到20%的;10.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的;11.未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单位。

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2.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政府批准的消防处罚案件,不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3.不按消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的;4.每年对本行政区域消防事业经费的投入未做到逐年增加或不能保障日常消防工作需要的;5.对已列入消防规划的消防队(站)用地,擅自挪作他用的;6.因存在火灾隐患或因火灾善后工作不及时,引起群众越级上访后又复访或被媒体和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的;7.依法应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才能从事其他行政许可的事项,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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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三)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四)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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