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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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

第5章 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

信息资源管理标准的制定与 实施
(2) 根据其适应范围和级别,标准体系可分为四个层次 a.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 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局负责组织制定。 b.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 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c.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地方范围内 统一的信息资源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 相应的地方标准。 d.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 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1. 标准化的定义: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 条款的活动。 上述活动包括编制、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2.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过程与效果 (1)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改善产品、生产过程和服务 对于预定目标的适用性,消除贸易壁垒,便利技术 协作。
信息资源管理标准的制定与 实施
(3) 信息资源管理标准的出台包括制定和修订两个过 程,具体制定流程见书图5-4。 2. 标准的实施 (1)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类 强制性标准: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 (2) 标准的实施原则:在标准化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必 须强化标准的监督与检验机制;对标准化工作的监 督、检验和管理人员的徇私舞弊、违法失职行为, 有关部门除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标准的本质特征——统一 不同级别的标准是在不同范围内进行统一,不同类 型的标准时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统一 6. 标准文件的格式和颁发的程序 标准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等有统一的规 定 优点: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资料管理,体现 了标准文件的严肃性

第3章信息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

第3章信息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

4. 信息政策的作用P54 3.1.3 信息法概述 1. 信息法的定义 是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信息活动包括各种法律主体从事的、与信息 的生产、采集、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利用、保存等事 务相关的一切活动。 (1)信息法律。信息法调整的是信息化进程中各组织和个人 的信息行为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相互间形成的信息法律关系。是对信息产 业各领域内一定主体及其行为、一定的客体以及它们之间 的关系进行规范。
补充
案例三:网吧传播影视作品被判赔 2008年4月,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兆先 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 赔偿原告1.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据悉,2006年11月,网尚文化公司获得电视剧《东方之 珠》在中国大陆独占的网络传播权,后发现亿兆先锋公司 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涉案 电视剧供上网的用户观看。网尚文化公司认为,该公司的 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8 万元。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未经网尚文化公司许可,亿兆先 锋公司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 的行为,侵犯了网尚文化公司享有的网络传播权,依法应 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案例
补充
案例一:因播放《黄石的孩子》5公司成被告 2008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其欣 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梦之窗数码科技有 限公司、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等5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原告要求上述 5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6.6万余 元。 原告诉称,电影《黄石的孩子》由原告与北京命之作影视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拍摄完成,原告经其他出品 方授权,成为该电影在中国大陆的发行方,依法对该作品 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 ,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提供电影《黄石的孩子》网络在 线观看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信息资源管理》第三章-信息资源管理法规.doc

《信息资源管理》第三章-信息资源管理法规.doc

第三章信息资源管理法规3.1 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概述3.1.1基本概念1、基本概念信息政策是国家用于调控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以及信息行业的发展规划,组织与管理等综合性的问题;信息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制定,并由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节信息领域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策与法规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政策运用行政手段第二,作为信息活动的指导原则第三,在制定过程上第四,在调整范围上3.1.2 国内外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展历史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60年代后,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成为政府和产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科学信息政策领域的研究,尤其以研究和制定旨在发展处理信息方法的政策为主。

80年代,以引进和吸收国外的经验,研究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理论体系和内容框架为主。

进入90年代,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提出了诸如网络安全、信息污染、电子犯罪、信息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问题。

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起步较晚。

其发展过程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3.1.3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1、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2、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现象严重3、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4、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3.2、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结构3.2.1、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设计1、分类信息领域涵盖面很广,按照国立莫斯科法学院 B.A.科佩洛甫博士的分类,信息领域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实现信息检索、获取、传递和应用的领域;(2)原生和派生信息的生产与传递的领域;(3)信息资源形成、信息产品制造、信息服务提供的领域;(4)信息系统(自动化信息系统、数据库、知识库)及其他信息遥传技术建立和应用的领域;(5)信息安全手段和软件制造与应用的领域。

图3.1信息化要素及相互关系2、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原则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实现,主要的原则介绍如下:(1)系统性、科学性原则(2)经济性原则(3)协调性原则(4)稳定性原则(5)导向性原则(6)周期性、弹性原则3.2.2、信息政策体系结构1、信息政策的分析模型1993年,莫尔在“面向21世纪的中国的信息政策和战略国际研讨会”上提出了一个分析信息政策的二维矩阵模型,用以确定信息政策的主要范围和问题以及不同信息政策之间的联系,勾画了信息政策设计和评价的基本框架(见表3.2)莫尔矩阵模型包括三个层次(产业层次、组织层次、社会层次)和5个信息政策的要素(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管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认为信息政策在产业、组织和社会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共同发挥作用:(1)产业政策层面。

05 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

05 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
信息资源管理标准的出台包括制定和修改两 个过程。 国家对信息资源管理标准的制定采用统一管 理(国家标准局)和分工管理(各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2 ISO 9000质量标准体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 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 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
5.3 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 又是重要手段。
5.3.1 概述
信息法是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信息活动包括各种法律主体从事的、与信息 的生产、采集、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利 用、保存等事务相关的一切活动。
5.3.2信息采集方面的法律法规
外部质量保证,设计--售后服务(ISO9001) 生产、安装(ISO9002) 最终检验、试验(ISO9003) 内部质量管理(ISO9004、ISO8402)
5.2.3 ISO 9000标准的应用与发展
ISO 9000系列是在概括了上述质量标准的 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以国际标准的 形式统一了各个公司和国家的自定标准,大 大方便了国际贸易,进而消除了单纯用技术 标准判断产品质量带来的局限性。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章 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
5.1 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化
对信息资源管理来说,标准化就是要在信息 资源的生产和使用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中,制 定、发布和实施有关的标准和规范,合理、 高效的利用和开发信息资源,以达到最佳经 济和社会效益。
5.1.1 标准的基本概念
标准的级别: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思考&练习

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

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

第5章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一)学习目标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了解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与法规在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了解标准化工作的基础知识;理解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化的内容;掌握制定与实施信息资源管理标准的过程与基本方法;了解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的重要术语、构成及内容;了解信息资源管理法规的基本概念以及不同信息资源管理环节中的相关法规。

本章重点: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化的内容;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

本章难点:制定与实施信息资源管理标准的过程与基本方法。

(二)考核内容5.1标准化工作基础知识5.2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化5.3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5.4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识记(1)标准与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标准的定义: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建立最佳秩序、取得最佳效益”是建立标准系统的基本目标,也是衡量标准化活动和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

标准产生的基础:a.将科学研究的成就、技术进步的成果同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加以结合、纳入标准,奠定标准科学性的基础。

b.标准中所反映的不应是局部的片面的经验,也不能仅仅反映局部的利益。

标准的本质特征:统一是标准的本质特征,不同级别的标准是在不同范围内进行统一的;不同类型的标准是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统一的。

标准的级别: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标准化的定义: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改善产品、生产过程和服务对于预定目标的适应性,消除贸易壁垒,便利技术协作。

标准化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而是一个活动过程,主要是制定标准、贯彻标准、进而修订标准的过程。

标准化工作的特性:a.统一性b.政策性c.横向综合性标准化工作研究的对象可分为两类:一是具体对象,即各专业、各方面需要制定标准的对象;二是总体对象,即在各类具体对象基础上进行综合,概括起来的总体对象。

信息资源管理法规

信息资源管理法规

科技信息政策法规的全面研究和制定阶段
主要是不断参考、引进和吸收国外的经验,研究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理论体系和 容框架,层次较高。其主要标志是,1991年2月,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中国 学技术蓝皮书第6号”的形式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国家信息政策,即《国家科学技术 报发展政策》
1992年到现在
信息政策法规研究的全面展开阶段
信息资源管理法规
3.1.2 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
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展阶段
1980年以前
主要局限于科技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
主要解决科技信息系统建立和体制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这时 信息政策和法规层次很低,解决的是科技信息领域内的具体问题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1980年—1992年
2)制定过程、可操作性不同。政策制定较简单,执行时解释空间
,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性很差;而法规则依严格程序由专门机构制定,可操作 性很好,具有强制执行性。
3)变化频率不同。政策随社会发展和现实的变化而变化,而法规在
定后相对稳定,有较长的时效性。
4)调整对象不同。政策调整范围较大,而法规较小。
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相辅相成,一个宏观调控,一个具体实现,缺一不可。
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信息工作转换为契机,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突破了 技信息政策的约束,更加广泛的围绕信息的生产、流通、分配和管理活动而展开 包括研究和制定信息产业政策及信息政策与信息系统安全、协调政策等。其主要 志是,1993年9月,主题为“面向21世纪的中国信息政策与战略”的国际信息管理 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众多的中外专家建议将信息产业的各个服务部门及信息 品逐步纳入政策、法制管理的轨道上来
DVD、OS、网络标准 etc

第三章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第三章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信息法
信息法: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的关系
关系:信息政策与信息法之间具有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的关系。信息政策是信息立法的基础,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 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法律手段。
第3章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信息采集政策法规
◆政府机构
美国:1980年《文书工作削减法》和《联邦政府的信息资 源管理》其内容要点是:在生成和采集新的信息之前,应 通过机构或政府范围内信息的共享,或通过商品化的信息 资源,寻找满足新的信息需求的办法。9. 11之后,2001年 《爱国者法案》,该法案有两条非常重要的条款;其一是 漫游窃听条款,其二是搜查记录条款。 中国:目前无专门的法律,但现有的不少法律、规章和条 例在不同程度上为政府信息采集活动提供一定法律依据。 如《统计法》和《档案法》是我国目前最明确、最全面规 定了政府机构进行信息采集活动权利的一部法律。
第3章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信息法规体系结构
◆信息法律的体系框架
信息基本法:信息安全法、信息标准法、信息环境法、信 息资源法、信息人才法、信息技术法、知识产权法、信息 市场法、信息网络法、信息产业法。
网络环境中的信息法律
◆作品和录音制品
第3章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 规
数字化:196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通过,有 关《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有关复制版权规定,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 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网络环境中的传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和《 世界知识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明确规定版权所有人 向公众传播和因传播获取报酬的权利,未经版权所有人、表 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 上网”和在“网上”传播。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案例一
2003年2月上旬,广州市“非典”情况 开始进入高峰,却未见到任何来自官方的 信息。2月10日,广州各媒体连续接到三个 紧急通知,要求严格遵守新闻纪律,不得 擅自对“非典型肺炎”进行报道。2月11日, 在疫情已出现近3个月后,广州市政府和广 东省卫生厅才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疫 情已经得到控制。但是,有关于疫情的相 关资料,包括其传染性、临床特征、治疗 手段等却并未广泛告知。在社会和公众对 非典茫然不觉的情况下,SARS开始从广东 向全国蔓延。但就在这样严峻的情形下, 当时的卫生部部长仍在新闻发布会上称 “中国是安全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五年 来取得的成效
第一,就性质而言,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都在推动各种 形式的政务公开工作,但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 段,甚至在少数地方被当作某种恩赐。因此,有些政府工作人 员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 老百姓没有办法,也没地方说理。条例的制定,将把信息公开 从单方面的恩赐变成申请人的权利,公众有权获得政府信息。 如果政府机关再随意缩小公开的范围或者拒绝公开应该公开的 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
➢ 封闭型信息管理模式开放型信息管理 模式。
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更好地进行信息 采集,让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进来,加强 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沟通,形成政府与 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便利
新闻发布会让我们处处听到政府的声音
国务院74个部门和29个省区市已 建立起新闻发布制度,开展了各种形式的 新闻发布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虽然部分先进地区已经通
过电子政务的建设来实现部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区尚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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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资源
» 信息技术
» 各相关主体的信息行为
–信息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二个方面 :
» 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社 会关系和社会问题。
» 信息在生产、传播、处理、存储应用、交换等环 节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垄断与竞争、 利益与冲突、信息自由与个人隐私等。
–2、信息法规体系结构及内容
• 3.2.2、信息政策体系结构
–1、信息政策的分析模型
要素
层次
产业层 次
信息技 术
信息市 场
信息工 程
人力资 源
组织层 次
社会层 次
立法条 例
–2、信息政策的体系结构
• 政策目标体系; • 信息市场政策; • 信息产业政策; • 信息技术政策; • 信息人才政策;
• 信息资源政策; • 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政策; • 信息投资政策; • 信息标准化政策; • 国际信息政策。
•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 的利益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邻接权、商标 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它由两 部分组成,一部分称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为主要内容的与工业产业有关的权利,发明、商标、 服务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厂商名称、货 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 1980年~1992年,科技信息政策法规的全面研究 和制定阶段
• 1992年到现在,信息政策法规研究的全面展开阶 段
• 3.1.3 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 –2、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现象严重 –3、技术创新能力低,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
标准 –4、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3.2 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结构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它是由法律直接和具体规定的无形财产, 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点来看,所谓的权利都是 由法律规定并给予保护的,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 权利,权利和法律是分不开的。
信息基本法











































法法法法来自法法法






























其他各种法律规范 图 3.2 信息法规体系框架
3.3 知识产权
• 3.3.1 知识产权概述
– 1、知识产权的概念
•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脑力劳动,对科 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 精神财富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对其依法确认 并享有的权利。
• 第三,在制定过程上,信息政策比较简单;信息 法规依据严格的程序,由立法机构制定 。
• 第四,在调整范围上,信息政策从信息领域的整 体出发,具有很大的调整范围;而在信息活动中 构成法律行为的关系才是信息法调整的对象。
• 3.1.2 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展历史
–我国发展过程经过了三个阶段
• 1980年以前,主要局限于科技信息政策法规的研 究和制定
–信息政策法规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以及调 整信息领域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 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
– 政策与法规的区别
• 第一,信息政策运用行政手段;信息法规则采用 法律手段 。
• 第二,信息政策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情况灵 活变化;而信息法规在制定后相对稳定,有较长 的时效性。
• 信息政策法规体系包括
–领域信息化 –区域信息化 –企业信息化 –社会信息化 –教育信息化
• 涉及到六个紧密关联的要素:
–信息技术应用 –信息资源 –信息网络 –信息技术和产业 –信息化人才 –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
–2、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原则
• 系统性、科学性原则 • 经济性原则 • 协调性原则 • 稳定性原则 • 导向性原则 • 周期性、弹性原则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 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 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 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 使用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而产生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
• 3.2.1 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设计
–1、分类
• 信息领域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实现信息检索、获取、传递和应用的领域; –(2)原生和派生信息的生产与传递的领域; –(3)信息资源形成、信息产品制造、信息服务提供
的领域; –(4)信息系统(自动化信息系统、数据库、知识库
)及其他信息遥传技术建立和应用的领域; –(5)信息安全手段和软件制造与应用的领域。
• 3.2.3、信息法规体系结构
–1、信息法规的相关概念
• 信息法调整的是信息化进程中各组织和个人的信 息行为以及相互间形成的信息法律关系。
• 要清楚信息法规的主体、客体及其调整的对象和 范围
–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信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信息法规的客体是指一定的行为以及在特定环境中的 物化的和非物化的财产。信息法律规范的客体包括三 个部分: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法规
• 如何有效地处理好信息领域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则 是信息政策和法规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 3.1 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概述 • 3.2 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结构 • 3.3 知识产权
3.1 信息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概述
• 3.1.1 基本概念
–信息政策法规是用来调整信息在生产、搜集 、处理、累积、储存、检索、传递和消费活 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规则 的总和,它以信息领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 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另一部分称为版权(著作权),包括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文学、音乐、戏曲、绘画、雕塑、摄 影、电影等方面的作品,以及因这些作品所演 绎形成的新作品;著作邻接权——发表权、署名 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 报酬权。

知识产权分类
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即创造 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它是一种没 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 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知识产权与 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 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 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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