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2003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银行监管制度汇编

文档名称:银行监管制度汇编
文档内容:
一、总则
本汇编旨在全面、系统地梳理和介绍银行监管制度,以帮助银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银行监管制度,并依法对银行进行监管。
三、审慎监管要求
银行应当遵守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四、风险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评估、报告、控制等方面。
五、内部控制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岗位责任、监督检查等方面。
六、法律责任
违反银行监管制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七、附则
本汇编所涉及的法规和规定均为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规
定,如有修改或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文档排版和布局规范:
文档采用A4纸排版,标题字体为宋体,正文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0号字。
文档采用单倍行距,段前段后均为0行。
文档采用左侧装订,订线为0.5厘米。
文档中的图表、表格等元素采用统一格式,包括图题、表题等。
文档的目录采用三级标题,并使用自动编号。
文档的页码采用居中方式显示,并使用阿拉伯数字。
文档中的英文翻译采用规范化的方式进行排版和布局。
总之,本汇编旨在全面、系统地梳理和介绍银行监管制度,以帮助银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01-00-1-3-2-00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对)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
01-00-1-3-2-002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错)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
01-00-1-3-2-00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但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可以进行干预。
(错)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
01-00-1-3-2-004兼职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背内控制约的情况下,可以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错)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条。
01-00-1-3-2-005执法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无权对其进行监督。
(错)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四条。
01-00-2-3-2-006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批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B 内作出决定。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个月D、二个月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01-00-2-3-2-007金融机构变更、终止申请批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A 内作出决定。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个月D、二个月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01-00-2-3-2-008人行检查建议批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 C 内予以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指中国政府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维护公众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将围绕该法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银行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金融安全和稳定,维护公众利益,政府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该法从金融监管和稳定的角度出发,着眼于解决银行业存在的问题,规范银行业各种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法规内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体包括16章101条,这些条款以维护金融安全为核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监管机构:该法规定了央行和银监会是银行业的两大监管机构,分别负责管理市场和监督机构。
2.银行经营:通过规范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利益。
其中包括:银行机构的设立、资本金的认定、资产负债管理等。
3.监管责任:该法规定了银行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和职责。
4.监管措施: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撤销银行执照等。
三、法规应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在实践中的应用有以下几点:1.严格监管银行机构。
根据该法规定,监管机构对银行机构的监管更加精细化,细致化,保证银行机构经营合规,规范化。
2.加强银行内部风控措施。
该法律的实施,需要银行机构加强自身内部风控建设,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避免出现金融风险,增强了银行金融稳健性。
3.保障公众利益。
该法规定银行机构必须优先维护公众利益,保障用户利益,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四、结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实施,提高了银行机构监管的精准性,增强了银行金融稳健性,保障了公众利益,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银行机构应该严格执行该法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内部风控建设,为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8-9-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e6a0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60.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8施行日期2004.10.28文号银监发[2004]78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现将《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是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促进银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监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效率,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落实《内部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来抓。
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引导全体从业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掌握行为规范,明确监督责任和义务。
各级机构、各级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要依据《内部监督办法》,紧密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相应的配套办法和自我监督的具体办法。
各级领导班子、各级监督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的各项权利,同时要主动接受监督。
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总结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经验,逐步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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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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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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