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粮食调控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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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国粮财[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8月)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1•【文号】国粮政[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粮政[2003]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中央储备粮的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增强国家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促进《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国建立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以来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它正式提出了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三个严格、两个确保”,即切实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保持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理顺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权责关系,保护国家、地方和经营者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也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为坚持依法行政和推动地方储备粮立法奠定基础。

二、做好《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为配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当前要认真抓好宣传和普及活动,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作为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条例>宣传提纲》(见附件)的要求,抓好学习、培训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17•【文号】国办发明电[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_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并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市场粮食价格开始止跌回升,改革初步见到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执行粮食收购、销售政策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现将几起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事例通报如下:黑龙江省绥化市粮食局将粮食调往外地销售,截留粮食调销款,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1996年9月,绥化市粮食局自行决定从下属粮库调出价值1.2亿元约10万吨粮食运往大连储存。

为隐瞒事实,逃避监督,既未作出库处理,也没有在帐面上反映。

同时,违反粮食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的规定,在绥化市工商银行开立新的帐户。

此后,将这批粮食的大部分以低价销售,将9587万元销售货款存人工商银行的帐户,并继续要求下属粮库不体现销售,不冲减库存。

上述调销回笼款中,已有9191.14万元被挪用于建宾馆、办公楼、宿舍,购车和借给下属企业。

此外,绥化市粮食局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还通过在市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将通过各种途径转移的粮食收购资金提走2656万元。

湖北省老河口市粮食局在粮食收购价格上弄虚作假,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

老河口市粮食局公然违反国家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于1997年夏、秋两季,按照比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每公斤低0.16元的价格收购小麦626万公斤,比保护价每公斤低0.14元的价格收购稻谷469万公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苏农提复〔2019〕132 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苏农提复〔2019〕132 号毛昌宁委员:您提出《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指导生产、引导市场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消费需求与生产供给的精准对接,推动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和解决农产品销路问题,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您提出的加快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建议,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所需要开展的工作有些是目前我厅正在组织实施的重点工作,有些工作还需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动落实。

根据您的建议要求,5月份,我们与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进行了沟通与协作,启动“江苏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题研究”课题,目前已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等地开展了专题调研,待全省调研结束后,我们将形成调研报告,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提交领导决策。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化情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提出了“十三五”我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全省已形成了以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连锁专卖、超市经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为新军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覆盖了从综合市场到专业市场、从产品市场到生产资料市场,从种植业到畜牧业到水产品全产业链,农产品市场经营范围基本涵盖了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和各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加大了对重点批发市场的打造,目前,全省已建成75家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被农业农村部认定为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达41家。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三章调控与储备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应急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粮食流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产业促进和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职能,以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持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广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技术,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有效供给。

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区应当稳定粮食生产,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区域内粮食自给率和区域外粮源供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粮食品质测报机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0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0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安全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一)切实增强粮食安全意识。

南京市作为省会城市,是江苏省经济、文化、政治中心,人口高度集聚,粮食消费量大。

南京既是粮食产区,更是销区,必须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要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担责。

市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生产,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维护农民利益;确保粮食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推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确保军需民食。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等五个产粮区政府承担相应具体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控高效;实施“粮安”工程,加快“智慧粮食”建设,加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投入;强化粮食科技支撑,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监督粮食有关资金安排使用;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统计预警监测,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执法体系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发展“放心粮油”工程,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13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省粮食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省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粮食局、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2022年粮食调控工作汇报提纲

2022年粮食调控工作汇报提纲

粮食调控工作汇报提纲年,我市粮食调控工作在市粮食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省粮食局的精心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粮食工作会议和粮食调控工作会议精神,以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为重点,以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多措并举,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粮食调控工作任务,为推动我市粮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现将我市年粮食调控工作情况及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一、年粮食调控工作情况年,我们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调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上抓落实。

1、认真做好日常的粮油价格监测工作。

一是严格制度考核。

我们对照《考核办法》,从严考评各县区粮食局上报数据及分析材料的质量,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充分调动了粮油价格监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强化预警监测。

我们密切关注粮油价格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主动与市区各大购物超市及部分个体粮油销售点建立了粮油市场价格信息协作关系,并经常到各协作点实地查看粮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启动粮油价格监测日报制度,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时落实应对措施,防止粮油出现脱销断档和群众排队抢购粮油的现象。

2、认真做好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一是制定保供稳价措施。

根据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保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起草了《关于保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由市委机要局下发到各县区。

二是启动日报调度制度。

市粮食局启动了粳米、粳稻价格库存日报制度,每天调度市直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大米库存及销售价格和数量等情况。

三是请示增加稻谷储备。

根据通知精神,起草了《关于增加稻谷、粳米市级地方储备的请示》报市政府。

3、认真做好粮油市场的保供稳价工作。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省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科学制定了《市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了市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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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粮食调控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苏粮调[2008]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粮食调控措施的通知
(苏粮调〔2008〕6号)
各市粮食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通知》(苏粮调[2007]26号)和《关于明确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建议数的通知》(苏粮储[2008]1号)等粮食调控措施,取得较好效果,但地区间仍存在不平衡性。

为保证全省粮油市场的稳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有关粮食调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粮食调控措施的重要意义
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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