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研报告

关于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研报告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
但是,土地流转带来的一些问题和纠纷也日益凸显。
因此,关于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查研究势在必行。
调查对象:采访了来自四川省一些村庄的农民调查时间:2021年5月至6月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在农村,土地流转类型主要包括承包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两大类。
在当前农村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调整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未来一段时间重点发展方向,但目前流转市场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土地流转主要集中在耕地,其中以承包地流转较为普遍。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也较为积极,称其为获取额外收益的一种途径。
据调查,85%的农民接受了土地流转并表示满意。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和纠纷虽然土地流转有望为农村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和纠纷。
1. 不规范流转导致信息不对称: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依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包括一些不合法的流转行为、流转价格难以确定、流转信息不对称等。
2. 拆迁引发的纠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买卖双方经常面对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回、拆迁等问题,这往往会导致产权的争议,引发纠纷。
3. 签订合同不规范:一些农民流转土地时,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容易被流转企业指导。
此外,由于流转土地的性质不同,土地流转合同也并不相同。
若合同不规范,容易引起后续的法律争议。
三、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建议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则: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流转市场,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均衡。
2. 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保证流转的公正合法和流转的信息透明度。
3. 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法律常识普及,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
4. 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曾大大减少农民与土地流转企业之间的纠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调研报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成为了农村居民最重要的财富来源之一。
然而,在土地流转、拆迁、承包以及融资等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土地民事纠纷案件。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权益,我就进行了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农村土地民事纠纷状况通过调查和研究,我发现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土地流转、拆迁、承包和融资等方面,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拆迁和流转。
在拆迁方面,因为政府和企业的需要,很多村民的住房或者代代相传的祖居被迫拆除或者被征用,但往往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例如强制拆迁引发的房屋补偿争议等。
在土地流转方面,也是一些农民和村干部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纠纷。
根据我了解到的情况,许多村干部、村委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不顾农民实际经济状况,迫使他们签订一些对农民不利的土地流转合同,导致一些农民流转土地后,难以获得合理的土地流转收益。
二、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认定问题在调研过程中,我发现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认定问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证据难以收集:由于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很多农民并没有相应的土地权属证件,也无法获得行政部门的证明,因此在纠纷案件的认定过程中证据收集非常困难。
2.地权交易标准缺陷: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规范,农村地权交易标准低下,导致一些农民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了土地,或者相关部门未能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土地纠纷的难度。
三、加强司法审判力度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民事纠纷的问题,需要加强司法审判力度。
具体而言,需要有以下措施:1.建设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土地所有权属、流转和使用的规定,以便于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民事纠纷的问题。
2.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的监管,防止一些不合法的行为发生,并加强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
3.依法制裁涉案方:对于非法侵占农民土地、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得到土地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制裁,让涉案方真正付出代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件的司法监督,确保案 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
04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解 情况
调解的方式和效果
调解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主要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调解工作由村委会、乡镇 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组织,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效果
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调解,大部分纠纷得 到了妥善解决,避免了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也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 定。
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流转 、征收、拆迁以及承包地块面积和位置等方面的纠纷。
特点
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如农民、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等,且多数案件存在历史遗留问 题。
案件的成因和诱因
成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成因包括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资源稀缺、利益驱动等。一些地区由于土地资 源稀缺,农民对土地资源的争夺更加激烈,导致纠纷更容易产生。
。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那
么判决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公平公正原则
在判决中,法官还需要考虑公平 公正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律法规不完善
01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一
些漏洞和模糊之处,这给判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调查取证
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 证,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当事 人询问等。
庭审程序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庭审包括当事人 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判决执行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contents •引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概述•调查方法和过程•调查结果和分析•结论和建议•参考文献目录引言CATALOGUE 01背景目的调查背景和目的调查范围本次调查涉及的案件主要来自全国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调查内容本次调查主要围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展开,包括案件数量、案由、当事人情况、审理程序、判决结果等方面。
调查范围和内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概述CATALOGUE02农村土地纠纷的定义和类型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因分析030201农村土地纠纷的影响和后果调查方法和过程CATALOGUE 03确定调查样本到选定地点进行问卷调查、访谈等。
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去除无效和异常数据。
数据清洗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等。
数据分析将分析结果以图表、文字等形式进行呈现,并撰写调查报告。
结果呈现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调查结果和分析CATALOGUE 04自2018年以来,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20年案件数量较前一年增长了15%。
案件分布案件主要分布在农业大省和沿海地区,其中某省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全国案件总数的30%。
案件数量案件数量和分布情况VS案件涉及的土地类型和面积土地类型土地面积案件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处理结果大部分案件以调解和和解结案,占比达到70%;其次是判决结案,占比为20%;仲裁和其他方式结案的占比相对较小。
执行情况在已结案的案件中,执行率达到90%,显示出较高的司法执行效率。
当事人情况和诉求分析当事人情况诉求分析结论和建议CATALOGUE 05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总结和评价争议焦点复杂审理过程存在不足案件数量众多03加强法官培训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改进建议01加强基层调解工作02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对预防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的建议和措施参考文献CATALOGUE 06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文献列表THANKS感谢观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探究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以下是我们的发现和分析。
一、调研方法和范围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收集了大量的信息,并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进行了解析。
我们的调研范围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南阳市的农村地区。
二、调研发现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承包期限存在悬而未决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年,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条款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期限到期后的土地权属问题,导致许多承包期限届满的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产生了争议。
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这一漏洞,将土地纳入政府统一管理,而农民则认为他们应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继续享有承包权,在未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纠纷难以解决。
2. 承包权的转让受到限制部分农民在承包期限还有余额的情况下,想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人或企业进行开发和利用,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合同只能被继承、分割,不能以交易的形式进行转让。
这样一来,那些想要投资或经营的人或企业就很难得到需要的土地,而农民也无法获得非农产业的机会。
同时,这一政策也可能导致土地的低效利用,从而影响农村地区的发展。
3. 农民在承包过程中的权益受损在农村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有一些情况可能导致农民的承包权益受损。
例如,在政府部门调整土地规划时,农民的承包合同可能会被影响或冲击;在实际承包过程中,土地本身的状况、规模和位置可能会导致农民难以获得合理的收益;一些地方政府或中间商也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农民的承包权益。
三、调研结论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趋增多,并在诉讼中显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和农民承包权益受损等问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的调研报告背景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也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城市化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变迁,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难点。
本报告旨在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期进一步了解其现状和问题。
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同时,我们还深入到农村地区,与农民代表和宅基地管理部门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获取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
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土地证书不完备:部分农村宅基地缺乏土地证书,导致权属不明确。
这主要是由于历史因素和管理体制转变带来的问题。
2. 宅基地流转困难:因为宅基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一定限制。
这给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产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3. 土地征收与拆迁: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面临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风险。
部分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措施。
建议与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土地证书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土地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化。
2. 制定宅基地流转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应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条件和程序,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产业的发展。
3. 加强土地征收拆迁保护: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结论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以及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明晰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审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审理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调研报
告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抵押等方式的多样化,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本文对此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案件类型
本次调研中,涉及的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类型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纠纷。
其中以土地流转纠纷最为突出,占比高达60%以上。
二、纠纷原因
调研发现,农村土地民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
由于农民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其对土地流转、承包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容易被“坑”;二是缺乏乡
村治理机制,导致土地权益保障不足;三是部门之间职能不清,领域不分明,导致案件不是由专业机构处理;四是一些不良从业人员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
三、审理情况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不一。
一些基层法院专门设立土地专班来处理此类案件,对案件进行了快速审理和有效解决;但另一些地区则因为工作人
员不足或者职能不清等原因,导致案件处理时间过长、效率不高。
四、解决方案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一是加强基层法律人才培养和聘用,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防范法律漏洞和不良从业人员的存在;三是加强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建立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四是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知识和认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
总体而言,农村土地民事纠纷案件需要政府、法院、农民等各方共同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措施和制度建设,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为了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情况,本次调研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1. 调研目的:- 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和数量;-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提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建议。
2. 调研方法:- 网上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农民对土地承包纠纷的看法和经验;- 访谈调查:选择了几个农村地区,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访谈,了解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 文献资料调研: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分析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三、调研结果1.案件类型和数量:-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比50%- 土地流转纠纷:占比30%- 土地承包权纠纷:占比20%2. 案件产生原因:- 不完善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内容模糊、缺乏明确的权益保障条款;- 土地流转市场乱象:一些违规违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非法收取费用,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承包纠纷案件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一些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权益纠纷的责任界定不明确,导致争议难以解决。
3. 案件解决方式和途径:- 调解、仲裁和诉讼: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意愿进行解决; -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认知,减少纠纷的发生;- 完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界定,减少争议,保护农民权益。
四、对策建议1.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供范本合同样本供农民参考,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2. 加强监管和打击非法中介: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违规违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3. 提供法律服务和救助: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体系,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救助服务,保护农民权益;4. 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发展: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走向规范、科学、可持续发展之路。
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赵文清农村土改房屋是指在1951年依照《中国土地改革法》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
此类房屋虽建成年代久远,房屋本身的价值有限,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房屋大都被列入了拆迁范围。
拆迁政策的优惠条件使得房屋具有了大幅升值的空间,导致了此类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日益增加。
由于农村土改房屋的权属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案件所必要的原始资料又因历史原因欠缺不齐,造成在认定农村土改房屋权利归属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
为正确、及时审理房屋权属争议案件,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对一 10月以来审理的78件因拆迁引起的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特点1、房屋年代久远。
土改房屋大都建成于建国前、建国初期。
多数房屋的自然状况及其管理、使用情况、权属更迭情况变迁很大。
房屋的书证资料有不少已经遗失湮灭,了解房屋权属状况的证人大都已故或年高体弱无法出庭作证。
因此土改房屋权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具有相当的难度。
2、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复杂。
大部分案件均是房屋产权、继承、析产等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
一般还涉及过去法律、法规不健全年代的一些不规范的审批行为,大大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
3、涉及当事人众多。
土改房屋权属纠纷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或亲戚朋友之间。
因过去年代的家庭人口一般较多,加之涉及继承,造成可能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众多,且直系、旁系、血亲、姻亲等关系混杂在一起。
在起诉时,部分权利人并未参加诉讼,造成案件一般需要追加多个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审理案件所需的周期较长。
二、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所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一)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法律效力问题。
土改房屋确权的主要依据应当是当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在土改房屋权属争议的诉讼中,因颁证年代久远,当事人大都无法提供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原件,用以证明土地房产权属的都是在档案管理部门查档调取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复印件。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01 了解农村土地纠纷案的审理现状和存在的 问题。
02 分析农村土地纠纷案的主要类型和成因。
03
评估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04
提出改进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工作的建议 。
02
农村土地纠纷案概述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 查报告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1-04
目录
• 引言 • 农村土地纠纷案概述 •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分析 • 对策与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调查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社 会的稳定和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纠纷案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纠纷类型和原因也日 趋复杂多样。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总结词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详细描述
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 强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解决土地纠纷。
05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 报告旨在全面了解农村土地纠 纷案的审理情况,包括案件数 量、审理程序、涉及问题等方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农村土地纠纷案的实 际情况,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农村 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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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案
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书送达后 反悔,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 出判决。
裁定结案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法院可 以作出裁定结案。
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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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Investigation report on disputes over the ownership of houses in rural land reform编订:JinTai College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农村土改房屋是指在1951年依照《中国土地改革法》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
此类房屋虽建成年代久远,房屋本身的价值有限,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房屋大都被列入了拆迁范围。
拆迁政策的优惠条件使得房屋具有了大幅升值的空间,导致了此类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日益增加。
由于农村土改房屋的权属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案件所必要的原始资料又因历史原因欠缺不齐,造成在认定农村土改房屋权利归属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
为正确、及时审理房屋权属争议案件,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对XX年一XX年10月以来审理的78件因拆迁引起的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特点1、房屋年代久远。
土改房屋大都建成于建国前、建国初期。
多数房屋的自然状况及其管理、使用情况、权属更迭情况变迁很大。
房屋的书证资料有不少已经遗失湮灭,了解房屋权属状况的证人大都已故或年高体弱无法出庭作证。
因此土改房屋权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具有相当的难度。
2、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复杂。
大部分案件均是房屋产权、继承、析产等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
通常还涉及过去法律、法规不健全年代的一些不规范的审批行为,大大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
3、涉及当事人众多。
土改房屋权属纠纷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或亲戚朋友之间。
因过去年代的家庭人口一般较多,加之涉及继承,造成可能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众多,且直系、旁系、血亲、姻亲等关系混杂在一起。
在起诉时,部分权利人并未参加诉讼,造成案件通常需要追加多个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审理案件所需的周期较长。
二、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所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分析(一)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法律效力问题。
土改房屋确权的主要依据应当是当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在土改房屋权属争议的诉讼中,因颁证年代久远,当事人大都无法提供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原件,用以证明土地房产权属的都是在档案管理部门查档调取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复印件。
由于1951年的房产档案管理中尚无注销的制度,争议房屋的权属如果发生合法的变更登记,在原存根证上是没有注销记录的。
因此,我们认为,此类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不能当然作为房产权属的凭证,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认定其效力。
1、争议房屋在1951年土改登记后未再换领产权证,房屋权属应以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记载的登记为准。
土改确权一般以登记为准,因此一般应确认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争议房屋由部分共有人进行了未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翻、改建,但未经过相关批准,部分共有人对争议房屋的翻、改建可视为对原房屋的修缮。
房屋权属仍应以土改登记为准。
翻、改建的费用可由全体权利人分担。
如果争议房屋由部分共有人进行翻、改建,并经过相关批准,领取了私房建筑执照并取得房屋的房产、土地证,则应当认为原房屋已经灭失,原宅基地已经批准用于新建房屋。
在其它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翻建人是代表全体权利人进行新建房屋的情形下,原1951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不再具有效力,房屋权属归在1951年之后颁发的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所有。
2、争议房屋在1951年土改登记后又换领与土改登记相冲突的产权证时,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效力问题。
无锡市在1989年左右对全市的农村宅基地房屋重新进行了普查与登记,并换发了相应的房产、土地证。
由于1989年登记的权利人与土改登记的权利人往往是不一致的,如何正确认识两种权利凭证是审判实践中最感到困惑的问题。
1951年的土地改革是我国对农村房屋进行的首次分配登记,房屋权属一般应以土改登记为准。
1989年进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属于换证行为,其确认新的权利人应当经过合法程序。
(1)1989年换证时,如果是以原土地房产证记载的所有共有人的分家析产协议为依据,对房屋进行权利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人应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原土地房产证已被合法变更登记。
(2)1989年换证时,仅以祖遗房屋为由部分共有权人或其它亲属领取房产证,应认为是部分共有权人代表全体权利人领取房产证或侵权行为,争议房屋权属仍应以土改登记为确权依据。
(3)争议房屋已经经过土改确认的共有权人的分家析产,但在1989年换证时未按析产协议领证,仍由部分共有人领取产权证。
我们认为,如果分家析产协议已实际履行,即支付了归并款、分割了房屋、交付了房屋等,分家析产协议仍应是有效协议。
部分共有人领取产权证,不是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否认,而应视为代表其他权利人领取产权证。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村传统风俗和习惯,分家析产协议往往欠缺家庭成员中女儿的签名。
这种协议是否因为欠缺共有人签名而导致无效,应慎重对待。
在分家析产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当事人也能举证证明未签名的共有权人知晓分家一事而未表示异议的情形下,应认为未签名的共有权人对分家析产默示同意,维持协议的效力。
(二)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共有权人的认定问题。
1950年11月25日中央内务部颁布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6条规定“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是合于现在农村经济情况的。
但应将该户全体成员的姓名开列在土地证上,不能只记户主一人姓名,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男女老幼)所共有。
”因此,土改时,在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登有姓名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只登记户主姓名但注明了家庭人口数,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都是房屋的共有人。
土改至今已有五十多年历史,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无法提供记载有家庭成员姓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当事人提交的存根件上仅记载有户主姓名和家庭人口数。
如何确认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也是此类诉讼中的难点。
我国在1951年尚未实行户籍登记制度,现存有据可查的户籍资料是1955年登记档案。
如果教条地要求当事人提供1951年的户籍资料来说明土改时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是不尊重历史事实的。
在审判实践中,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认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及姓名。
如双方无异议的家庭成员出生年代均在1951年之前,当事人可以提供的1955年户籍登记情况又与双方当事人的自认无矛盾之处,则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家庭成员作为争议房屋的共有权人。
如双方当事人无法确认相一致的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则可要求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对各自的主张举证。
法官可根据其它旁证材料,以当事人主张的家庭成员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风俗习惯为标准,判断当事人主张在数之内家庭成员的合理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数之外的家庭成员也存在可被酌情认定对土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他字第6号《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精神,土改后不久出生的子女或养子女,长期管理、居住使用土改前祖遗房产,且无其他住处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享有产权并参加析产。
最高院的批复对“土改后不久”时间段未有明确规定,依照省高院1994年《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土改后不久”时间段应掌握在五年之内。
(三)涉及拆迁的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标的物的确认问题。
房屋权属纠纷的确权标的当然是争议房屋,但涉及拆迁的房屋权属纠纷的特殊之外在于有些争议房屋已经被有关部门拆除,有些房屋虽未拆除,但已被列入拆迁范围。
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后,当事人往往以房屋尚未确权,阻挠拆迁,甚至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房屋、暂缓拆迁。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对拆迁进展的负面影响,应正确认识涉及拆迁的房屋权属纠纷的标的物性质。
我们认为,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的房屋拆迁安置,是合法行为,争议房屋被拆除并不代表房屋的毁损、灭失,争议房屋的权利依然存在。
因争议房屋的权属纠纷与争议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确认争议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争议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但尚未拆除的,尚未签订安置协议的,确权标的当然是房屋。
由于房屋是否拆除,并不影响此类房屋权利归属的确认,考虑到权属纠纷诉讼周期较长,而拆迁工作也有较强的紧迫性,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有关拆迁部门暂缓拆除房屋的,一般不应予以准许。
是否拆除房屋由拆迁部门按照相关拆迁政决定。
对当事人申请暂缓安置房屋的分配、交付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执行,以避免错误安置带来新的纠纷。
2、争议房屋已被拆除,拆迁人已经与名义权利人签订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具体安置房屋的。
因无明确、具体的安置房屋,确权的标的仍应是被拆除的房屋。
房屋的不存在,不影响确认之诉的进行,当事人仍享有以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身份向有关部门主张安置的权利。
3、争议房屋已被拆除,拆迁人与名义权利人签订安置协议,且也交付具体安置房屋的。
这是在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种情形。
有观点认为,争议房屋已被拆除,且亦交付了明确、具体的安置房屋,原房屋的一切权利均不存在,应当直接以安置房屋作为确权标的。
对此,我们持有不同意见。
首先,房屋权属关系与拆迁补偿安置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直接以安置房屋作为确权标的,必然涉及对安置协议合法性的审查。
如果确权结果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则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已经存有疑义,直接对安置房屋确权失去了法律基础。
其次,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中,原房屋与安置房并不是简单的一等一的置换关系或赔偿关系。
依照拆迁政策,当事人对安置方式有多种选择,当事人也可放弃部分安置权利。
同时,依照拆迁政策,在增加共有权人或权利人变更的情形下,拆迁人也可能存在应增加安置房屋的义务。
由于原安置协议不是房屋真正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直接以安置房屋为确权标的,则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再次,拆迁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就是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在该协议未经正当程序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法院可否直接变更安置房的权利人,也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认为,在安置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形下,如果发生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对安置协议无争议,同意接受安置方案的,法院可以依照被拆迁房屋的权利归属直接对安置房屋进行确权。
如果发生权属争议的当事人,不接受安置协议,仅要求对原房屋确权的,法院仍应以原房屋为确权标的,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