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销售合同管理使用规定
汽车销售行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业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合同执行效率,维护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汽车销售业务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新车销售合同、二手车销售合同、配件销售合同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第五条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客户详细说明合同条款,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销售人员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合同签订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销售人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如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销售人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合同终止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后,销售人员应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销售人员应将合同原件、副本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合同档案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合同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查阅、借阅、复制等,应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合同纠纷时,销售人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如公司内部无法解决合同纠纷,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合同管理,保障汽车销售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包括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等。
第三条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协商一致;(三)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四)自愿原则:合同签订应当基于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二)汽车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牌、型号、颜色、配置、价格等;(三)付款方式及期限;(四)交付时间及地点;(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条供应商应当保证汽车质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配件和服务。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汽车,并协助消费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项,并享受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支付违约金;(二)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三)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专项规定第十五条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不得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三)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汽车销售价格的规定;(四)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汽车销售服务的规定。
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四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二)销售汽车的型号、颜色、配置、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地点等;(三)车辆交付方式及验收标准;(四)售后服务内容、期限、方式及费用;(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汽车销售合同中的价格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
第六条销售汽车时,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汽车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七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汽车销售合同签订后,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汽车交付时,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第十条消费者接收汽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验收时提出。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供应商、经销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消费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时交付汽车;(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交付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销售合同管理工作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透明、及时、准确、保密。
第五条公司销售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六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前,应全面了解客户的购车需求、财务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确保合同签订符合客户的真实意愿。
第七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解释,明确交付、检验、验收等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知情权。
第八条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前,应当详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购车的品牌、型号、配置、颜色、价格、交付日期、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提出异议。
第九条销售人员应当在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提醒客户注意保管好合同及相关证件,防止合同遗失或泄露,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做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不正当行为,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交付客户所购买的汽车,并提供相关的检验、验收等服务。
第十二条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在汽车交付后,应当对车辆进行详细的检验、验收,确保车辆的完好无损,并向客户做出详细的交付报告。
第十四条客户在收到汽车后,应当按照验收标准对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对车辆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销售人员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协调厂家或者相关服务单位进行维修、更换等服务,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终止第十六条合同终止是指汽车的销售合同在约定的条件下终止或者解除。
汽车4S店销售合同管理使用规定

汽车4S店销售合同管理使用规定一、总则1.为规范汽车4S店销售合同管理,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使用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汽车4S店的销售合同管理。
二、销售合同签订1.销售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确认。
合同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持一份。
2.合同应详细记载双方的基本信息、车辆型号、购车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保修期限等重要内容。
3.销售合同应附有相关的车辆发票、车辆保修卡、车辆说明书等相关附件。
三、购车款项支付1.购车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买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
2.买方选择分期付款的,需提前与卖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分期付款方式和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买方应按期足额支付购车款项,确保按时获得车辆所有权。
四、车辆交付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车辆给买方。
2.车辆交付时,买方应对车辆进行详细的验收,确保车辆的完好无损。
3.买方应在交付时签署交车验收单,并确认车辆的外观、内饰、配置等与合同约定一致。
五、售后服务及保修1.车辆交付后,卖方应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养、维修、更换零部件、提供保修等。
2.车辆的保修期限应根据车辆品牌、型号等相关要素确定,卖方应在合同中注明明确的保修期限。
六、合同违约处理1.任何一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本着互利互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七、其他规定1.卖方应在销售合同上明确注明商品的质量标准、执行标准等信息,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卖方应保证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并告知买方相关法律法规。
4.卖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销售合同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汽车4S店销售合同管理使用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汽车4S 店管理人员和消费者提供一个合理、透明和公正的交易环境,保护双方的权益。
4s店销售合同管理使用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4S店销售合同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和客户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4S店销售过程中涉及的所有销售合同,包括新车销售合同、二手车销售合同、维修保养合同等。
第三条 4S店销售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2. 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交易内容,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
3. 严谨规范: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漏洞。
4. 保密原则:保护合同相关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明确合同标的物、价格、交付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详细讲解合同条款,确保客户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第六条合同签订时,销售人员应核对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销售人员应将合同文本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盖章。
第三章合同审核第八条合同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九条审核内容包括:1. 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2. 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3.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4. 合同签订程序是否规范。
第十条审核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销售人员。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销售人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合同归档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审核、履行完毕后,销售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归档。
第十五条合同归档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归档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文本;2. 合同签订、审核、履行等相关文件;3. 客户资料;4. 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4s店销售合同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4S店销售合同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4S店所有销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 4S店销售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确保双方权益;(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四)高效便捷原则:合同签订、履行等环节应高效、便捷。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 4S店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负责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规格、价格、交付时间、地点等;(三)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四)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销售部门应充分了解标的物信息,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销售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原件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八条 4S店销售部门应确保标的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约定要求。
第九条 4S店销售部门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标的物,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买方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及时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十一条 4S店销售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等。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五章合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处理剩余款项和标的物。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 4S店应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_汽车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汽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销售合同,是指汽车销售商与购车人之间订立的,约定汽车销售商向购车人销售汽车,购车人支付购车款的合同。
第三条汽车销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汽车销售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汽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汽车之前,向购车人提供汽车销售合同文本。
汽车销售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二)销售的汽车型号、颜色、数量、价格;(三)购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交付汽车的时间、地点;(五)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服务及费用;(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汽车销售商与购车人订立汽车销售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第七条汽车销售商应当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购车人,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是否为新车,是否经过维修、改装等。
第八条汽车销售商应当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购车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验车、索赔、维修、保养等。
第三章汽车销售合同的履行第九条汽车销售商应当按照约定向购车人交付汽车,并保证汽车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条汽车销售商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索赔等。
第十一条购车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车款,并按照约定接受汽车。
第四章汽车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汽车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商和购车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汽车销售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销售商和购车人可以解除汽车销售合同:(一)汽车销售商未按照约定交付汽车;(二)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符合约定;(三)购车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购车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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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管理使用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汽车公司经营管理,明确汽车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使用权限,规范销售工作流程,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汽车公司汽车销售合同文本拟订及使用行为(合资公司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者必须向汽车业务管理部申报备案)。
第2章合同文本格式拟订
第3条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公司汽车业务管理部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3.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付款确认条件。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合同按标的物交付时限能否确定分为《汽车买卖合同》和《汽车订购合同》,对于交付时限能确定的销售使用《汽车买卖合同》,对于交付时限不能确定的销售使用《汽车订购合同》。
第6条合同文本均采用一式三联形式,分别是销售联、财务联、客户联。
第7条合同文本格式拟订后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各公司按董事长批准后的文本格式统一印制各公司合同,合同编号印制。
第3章合同的领用及管理
第8条空白销售合同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保管人负责做好收发登记。
第9条销售部门领用合同由销售内勤人员负责,内勤人员从财务部领到空白合同后,按合同编号顺序登记发放,严禁跳号发放;销售内勤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0条销售顾问领取合同后三日内若未使用必须缴回内勤人员处。
第11条填写作废的合同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到内勤人员处方能领取新的空白合同。
第12条销售外点由外点负责人统一向内勤人员领取空白销售合同,每次不得超过10份,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交到内勤人员处。
第13条已签订合同的客户联交客户自行收执,财务联随合同订金交财务部门记帐,销售联由销售内勤保管,销售内勤负责建立合同台帐。
第14条填写作废的合同由销售内勤负责收集保管,并会同财务部、行政部每月末进行销毁。
第15条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五年以作备查。
第16条合同保存一年以上的,销售内勤人员应将其中到合同约定期限未覆行或未完全覆行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覆行完毕且保存满五年的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会同财务部、行政部作销毁处理。
第4章合同的填写签订
第17条合同的签订书写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客户签名不清时,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询问确认后在合同上以正楷字进行标注。
第18条合同填写必须严格按照格式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更改、增减条款,所有既定条款(含交货时间、地点、价款、定金)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填写。
第19条选择条款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填写,如与规定不符,必须报请相关权限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20条合同内严禁出现“赠送”字样,按协议提供给客户车辆之外的物品或其他优惠只能在“车辆设备”栏以新增设备形式出现,或者在可选择条款内以包干价方式加以明示。
第21条合同格式内容填写完毕,销售人员引导客户到财务部专设收款处缴纳合同约定款项,然后由销售人员持加盖收银人员“收讫”章的合同到财务部加盖合同专用章,收款与盖章两者齐备,本合同方可确认签订,交报销售部内勤人员后,合同订立完成。
第22条财务部收银人员有权拒绝与公司规定不符的销售合同的款项收取;财务部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对不符规定的销售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有违反,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23条销售顾问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客户合同内容以及不得进行客户名称变更的原则。
第24条销售外点的款项收取和印章加盖工作由公司指定专人办理,其余流程及原则不变。
第5章合同条款内容规定
第25条公司对合同价款、定金金额、交货时限、可选条款内容以及相关权限等销售政策作事先规定。
第26条公司经营领导团队每月末根据市场情况、资源分布情况对次月的各型产品价款、定金、交货时限、可选条款内容、优惠权限等销售政策进行调整,确认后以书面会议纪要方式下发销售部、财务部执行,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27条销售顾问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发生与销售政策有冲突,且超出权限的情况,可按销售政策规定的权限逐级申报,原则上以不超出该公司经营最高负责人权限为限。
特殊情况报请汽车业务管理部裁定。
第6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8条本条所指变更仅为对合同内容及覆行方式的更改,不包含对合同主体的变更。
第29条合同变更、解除是指因为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客观原因,造成在可预计的约定期限内不能覆行合同,由其中一方提出对合同标的、时限进行变更或者提出解除合同。
第30条合同变更内容与公司当月销售政策相抵触时,参照本规定第5章第28条执行。
第31条销售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时,必须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查。
严禁在原合同上进行更改,严禁将原合同私自销毁。
第32条公司因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需由公司法律顾问予以认定,报董事长核准。
除此之外的违约责任认定均视为无效,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7章关于客户名称变更的规定
第33条销售合同中的客户名称在合同订立后,除下列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只能解除合同。
变更前、后客户是直系亲属的;
变更前、后客户关系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的(主要是针对个人、单位两者之间变更);
特殊情况下,由相关权限人批准同意办理的。
第34条客户名称变更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及手续:
原客户提供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加盖印章),二者关系证明书面文件,变更前、后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单位客户需加盖公章)。
第35条客户名称变更在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须由公司总经理或者公司授权指定人员审核确认,签字确认后,财务、销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才能给予办理更名提车和开具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如有违反,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8章附则
第36条各下属汽车公司依照上述条款中所涉及相关权责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并且将人员名单报备投资公司汽车业务管理部、总经办、财务中心。
第37条以上规定自董事长批准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财务中心会同汽车业务管理部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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