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解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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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 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 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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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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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
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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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第三节《职业病防治法》解读本节公开课由广西医科大学韦小敏教授主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基本方针、立法意图进行解读,并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以及职业病患者的保障。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包含7章90条,具体是5个管理关口(第二到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二、基本方针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严重、一般),综合治理。
例如《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23]73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卫办职健发〔2023〕5号)。
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公布。
三、强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1.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3.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具体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等12项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从事劳动工作的职工免于职业病危害,并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以下是对于这八条规定的具体解读。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用人单位要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促进职工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工作场所、工程技术、生产经营等方面,制定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和操作规程。
这些规程和操作规程要在用人单位所有人员中广泛宣传,确保职工能够系统地了解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程和操作规程,同时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三、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监测用人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了解和分析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现状,制定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方案。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和监测,及时掌握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采取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和操作规程,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对职工的影响。
这些控制措施可以包括技术控制措施、管理控制措施、监测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等。
五、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要为职工提供免费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这些用品包括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鞋、防护帽等。
用人单位还要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六、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要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等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力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
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落实情况汇报总结DOC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落实情况汇报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76号,以下简称《八条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闽安委办[2015]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宣贯工作的通知》(闽国资函运营[2015]133号)精神,有效防治企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职业病危害,确保职工人身健康和施工安全。
福建海峡科化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部在海峡科化安保部及总公司党政的关心支持下,通过积极开展深入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对爆破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噪声及有限空间等相关危害进行了宣贯和防治落实,以确保职工的人身健康和施工安全。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爆破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在职业病危害上相对于其他行业会更高,因此公司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主基调,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发现隐患坚决整改,绝不姑息。
我们要求各项目部、班组坚持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生命和健康的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3月24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精神,高度重视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公司党政及工程部、安全部都能摆正职工安全健康与生产、安全健康与效益的关系,十分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结合自身实际修订与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措施,确保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公司安全部还联合工程部与工会加强对各项目部、班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完善与优化各项目部与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了《八条规定》各项要求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的落实。
二、继续抓好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因爆破行业特殊性、分散性,公司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例会、班组会、宣传画册、安全预案宣讲、安全教育演练等形式,指导职工深入了解本岗位涉及的职业病危害的基本知识和防治办法,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 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
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 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处分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 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 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及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
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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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解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
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
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
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
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
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针对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也有些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本条规定对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针对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位作业。
本条规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