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合集下载

安全能力提升测试试题

安全能力提升测试试题

安全能力提升测试试题1.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21号令)[单选题]A.1(正确答案)B.2C.3答案解析: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2.发生事故后应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21号令)[单选题]A. 1B.2(正确答案)C.3答案解析: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21号令)[单选题]A.7(正确答案)B.30C.60答案解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4.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人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21号令)[单选题]A. 3B. 5C1O(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单选题]A.全国(正确答案)B.本省C.本单位答案解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6.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单选题]A.5B.10(正确答案)C.15答案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2005。2.1
2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2009.6.1
3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13.3。1
4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16.7。1
5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2012.10。12
1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
2012。12.3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安监管培〔2013〕20号
2013。3.25
20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3。12.7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4。28
部门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6.11.7第四次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
2007。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
置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年(卷),期】2009(5)4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事故信息;生产安全;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31;TM711
【相关文献】
1.健全制度强化督导严格核查落实责任——国家安监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J], 康安平
2.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J],
3.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第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J],
4.国家安监总局发布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J],
5.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4各部门定期识别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

4各部门定期识别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
闽安委会办[2013]21号
2013.4.10
2013.4.10
地方行政法规
闽安委办
全文
公司各部门
安全办公室
19
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2011.3.25
2011.4.1
部门规章
国家安监总局
全文
公司各部门
安全办公室
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43号
2009.5.8
2009.5.8
部门规章
国家质检总局
全文
生产部、品管部、开发部
安全办公室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81号
2018.12.29
2011.12.31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1.6、12.43、48.54、64、65、67、70、71、77条
TSG R7001.2004
2005.9.16
2005.9.16
行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
全文
生产部、品管部、开发部
安全办公室
5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号修改单
TSG R7001.2004
2006.12.31
2006.12.31
行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
全文
生产部、品管部、开发部
安全办公室
5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文
生产部、品管部、开发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完整版)

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批准页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使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和《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安监发[2011]39号)的相关要求,编制本预案。

该预案是公司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公司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支持附件四部分组成,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发布实施。

公司所有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总经理(签字)。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 财务部


更新记录门 财务部 财务部 财务部
中国法院网 20号令废止 中国安全网 总局网站
财务部 财务部 财务部
劳动部
第1~3、15~18、22条
网络搜索
财务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国务院 气象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001-10-19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 作的意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6-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2-2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2007-8-30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 律责任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6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 2008-1-1 常委会 号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 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1982-12-4 、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 委会 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2011-5-1 常委会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 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主席令第69 2007-11-1 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 委会 号 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有效
中国安全网
全公司
19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2016/6/5
国家安监总局
全文
2016年10月2日
修订稿
总局网站
安环部
20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
〔2012〕16号
全文
2012年10月2日
有效
中国安全网
财务科
21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2/31
2002/05/01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全文
2012年10月2日
有效
中国安全网
安环部
5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5/31
2013/6/1
气象局
气象局令第24号
全文
2013年6月2日有效安环部(10)
劳动卫生
5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6/7/27
2006/07/27
卫生部
卫生部令第49号
2011/1/1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全文
2012年10月2日
有效
中国安全网
安环部
22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1994/10/8
1994/10/8
化工部
化工部10号令
全文
2012年10月2日
有效
化邦网
生产部
安环部
2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7/26
2006/8/1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2012年10月2日
有效

各行业通用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

搜集及更新渠道:网络、评审、培训等,技术标准更新可查“工标网”等。

1、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主要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版)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3、部委规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3号)3)《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7)《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司办[2003]92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9)《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10)《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1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1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7)《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1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第1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3号)2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23)《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安监培训[2006]228号)2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5)《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特函〔2009〕89号)2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27)《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令)4、地方法规及有关文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12号令(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豫安监管政法〔2009〕217号)5、国家标准、规范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2000年版)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0)《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13)《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19841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1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6)《轻柴油》GB 252-20001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1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2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2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9852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2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199527)《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1993(2002年版)2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1999年版)30)《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06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34)《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T8196-200335)《安全色》GB 2893-20083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8-20103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39)《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4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19984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19984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 50281-20064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4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46)《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4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198548)《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49)《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5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5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5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53)《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6、行业标准、规范7、安全行业标准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2)《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 6108-2008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4)《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5)《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6)《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 8003-20078、其它行业标准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

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