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安监…2010‟16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了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的意见的基础上,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安全监管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切实做好预案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熟知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步骤。
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细则》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氛围。
二、切实做好预案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尤其是要认真做好预案的编制、组织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
要将《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切实做好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属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在预案评审工作中的作用。
市属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属下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推动和协调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市安监局备案的单位通告(第二批)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第二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监局备案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共289家。
其中,下关区1家;雨花台区19家;江宁区38家;栖霞区92家;六合区59家;浦口区12家;高淳县9家;溧水县59家。
请至今未备案的单位抓紧时间,尽快完善本单位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成申报和备案手续。
通告的第二批单位备案最后时限为2009年8月30日,逾期未备案的单位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处罚。
名单如下:下关区(1家)南京天祥涂料有限公司雨花台区(19家)南京梅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天云龙涂料有限公司南京费隆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彦泽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南京盛花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化轻总厂南京麦克斯南分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南京曙光硅烷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曙光偶联剂有限公司南京旭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晶丽油墨有限公司南京泽爵工贸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皮瑞克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南京化研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联华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康爱特(南京)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创业精细化工研究所南京御水科技有限公司江宁区(38家)南京涂宝电子漆品厂南京瑞霞涂装有限公司南京民丰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南京昆仑化学有限公司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龙都化工厂南京市江宁区周岗精细化工厂南京圣择林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为生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正银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金美镓业有限公司南京锗厂有限公司南京布莱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特种气体厂南京苏研科创农化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振农塑料制品厂南京南元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宁卫医用氧气有限公司南京晨虹氢业有限公司南京兰叶气体有限公司南京苏碳气体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云泰化工总厂南京金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志明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宁越工贸有限公司南京佳吉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宝恒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祥宇农药有限公司南京申宁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科思化学有限公司普莱克斯上海梅山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南京翔飞化学研究所南京佳源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洁利三三有限公司南京大东树脂化学有限公司液化空气(南京)有限公司比欧西(南京)精密气体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南京美星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栖霞区(92家)南京森海生物油脂厂南京贝奇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黄马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通联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明祥特种化工材料厂南京联盛化工厂南京源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联合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南京永磁化工厂南京金兴宏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飞渡化学有限公司南京长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双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龙潭精细化工厂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远强(南京)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盛鑫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添喜精细化工公司南京金陵石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柏林塑化厂南京宏润有机助剂厂南京万顺化工厂南京龙潭染化助剂厂南京龙飞化工助剂厂南京摄山荧光材料厂南京市纺印助剂厂南京栖霞山印染助剂厂南京栖霞区石埠桥污油分解处理公司南京诚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霞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西岗化工助剂厂南京南杭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佳丽绿宝聚氨脂有限公司南京同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山有机化工厂南京金炼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环普聚氨脂化工厂南京汇涛化工石业有限公司南京天泽气体有限公司南京瑞龙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万象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永宏化工有限公司百育(南京)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二氧化碳厂南京龙虎涂料有限公司南京合仪化工有限公司(南大)彩印厂一分厂化工厂T50南京凯凯聚胺脂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西湖塑化厂南京燕江化工厂南京钟山精细化工二厂南京宁康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明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腾恒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隆燕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市燕子矶氧气厂南京华松精细化工厂南京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南京华悦磷酸盐厂南京凯佳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凯燕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瑞德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利美洗涤品有限公司南京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金水桥制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宏燕化工厂南京金桥化工厂南京利邦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江兴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优耐特添加剂研究所南京瑞燕化工厂南京俊龙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三宁油品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锦宏塑胶有限公司南京腾燕化工助剂厂泰荣特种油品有限公司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哈姆涂料有限公司南京慧邦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宏祥涂料厂南京美泽涂料厂南京浩源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电光源器材有限公司南京金路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栖聚氨脂有限公司南京迈达化学实业有限公司南京迈达化工厂南京金陵奥普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锦宏弹性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发斯特工作液厂南京荣江化工厂六合区(65家)南京台硝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台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森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紫光精细化工厂南京锐马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翔马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承佑树脂有限公司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南京鑫沛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常丰农化有限公司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国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泛亚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三川涂料厂富士色丽可油墨(南京)公司南京芬恩化工厂南京广华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紫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太阳涂料有限公司南京扬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宏诚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宗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瑞尔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南京佳家乐日化有限公司南京中盛化工公司南京时昌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云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扬子鸿利源化学品责任公司南京捷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振兴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南京联扬气体有限公司南京葛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永祥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雄峰化工有限公司普莱克斯(南京)二氧化碳有限公司普莱克斯(南京)气体有限公司南京鹿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卓越三鹿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南京虹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南京恒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仁发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尊龙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邦孚化学有限公司六合横梁精细化工厂南京盛东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冠宇催化剂厂南京龙溪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海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青山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扬子净水剂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化工厂江苏清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亚东启天药业有限公司浦口区(12家)南京大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上大造漆有限公司南京奥健涂料有限公司南京佳桂试剂有限公司南京发尔士化工厂南京双利化工厂南京龙源天然多酚合成厂南京乌江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江浦星中化工厂南京立业氧气充装站南京北圩玻璃纤维制品厂南京桥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淳县(9家)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有限公司南京博臣农化有限公司高淳县花溪化工厂高淳县江张福利化工厂南京金箔集团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高淳县亚星气体有限公司南京鲜彩漆业有限公司溧水县(59家)南京市溧水天龙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溧水县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大方漆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县鑫龙涂料有限公司南京贝达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聚胜树脂有限公司南京八幸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溧水县富达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彩峰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金源漆业有限公司南京云海特种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海正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九龙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晶美化学有限公司南京华晶化工有限公司溧水县华鑫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晶环资源再生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晶桥香料有限公司南京市盛大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红熠锶业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南京欣迪日化有限公司南京飞龙漆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金宏漆业有限公司南京洪湖漆业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华南树脂有限公司南京安景催干剂有限公司江苏冠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东方漆业有限公司南京星沃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京邦涂料有限公司南京天生装饰涂料厂南京汇溪漆业有限公司南京永业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禾宇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金爱泉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市荣达树脂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县东南漆业有限华特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立华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银燕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新世缘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蓝春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银星树脂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建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天生油脂化工厂溧水县观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纵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京润密胺有限公司南京昌龙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南京金伟皮革化学品有限公司南京屏湖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溧水县新美橡塑有限公司南京永固橡塑有限公司南京天豪橡塑有限公司南京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吉安监管应急[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3]109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省直企业:为推动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和《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吉安监字425号),扎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省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具体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9月1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及省安全监管局425号文件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及备案情况;(二)省局下达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专家库建设情况;(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宣传、评审、备案情况(见附件);(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三、检查方式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和省安全监管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在此基础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会同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将对重点地区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办法》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今年内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二、预案评审(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的方法、程序、要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执行。
参加评审人员应符合《办法》的要求,人数不少于5人。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演练等方式,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二)评审或论证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实施。
三、预案备案(一)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2009年底前,将经审定的本部门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3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演练等工作落实到位。
三、规范程序,严格标准(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应急演练等内容。
(二)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评审通过,并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演练等工作落实到位。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应急预案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知识培训

桌面演练 桌面演练是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应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桌面演练的特点是对演练情景进行口头演练,一般是在会议室内举行。目的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级解决应急组织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的问题。桌面演练一般仅限于有限的应急响应和内部协调活动,应急人员主要来自本地应急组织,事后一般采取口头评论形式收集参演人员的建议,并提交一份简短的书面报告,总结演练活动和提出有关改进应急响应工作的建议。桌面演练方法成本低,主要为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做准备。
Hale Waihona Puke 功能演练 功能演练时指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主要目的是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功能演练比桌面演练规模要大,需动员更多的应急人员和机构,因而协调工作的难度也随着更多组织的参与而加大。演练完成后,除采取口头评论形式外,还应向地方提交有关演练活动的书面汇报,提出改进建议。
应急预案知识培训
内容1、事故应急救援体系2、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3、应急预案的演练
do
something
一、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17号令,2009年5月10日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7月1日由湖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
特殊风险管理特殊风险指根据某类事故灾难、灾害的典型特征,需要对其应急功能做出针对性安排的风险。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公司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速度和组织协调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机械设备伤害、高空坠落、坍塌、有限空间作业事件等。
1.4应急预案体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三个层次: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公司各部门制定并共同签署的应急工作总体预案,是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 1 -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的应急操作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火灾事故、触电事故、机械设备伤害、高空坠落、坍塌、有限空间作业等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预案处置措施。
各部门针对自己生产活动中某一重大危险源或生产装置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1.5应急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员工和社会公众安全、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人员,应急小组集结快、行动快、反应快、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
(3)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4)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及时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2.危险性分析2.1企业概况。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1)危险源①生产施工现场有易燃易爆物品时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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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