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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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8日古田县黄田镇供电所一职工在 线路抢修时,意外来电击穿,当场死亡。
❖ 2013年3月宁德发生电击事故,一供电公司 职工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市白云山大道一电力施工单 位在电力线路施工时,造成一人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鼎信工地发生一起电击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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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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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 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 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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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 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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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 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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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救生 舱上 安装 的警示 灯 和外壁 上 的反光涂 装 等 。
[ ] 高广伟 , 4 张禄华. 煤矿井下移动救生舱的设计思路 [ ] 中国安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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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最新-30号令正式实施,此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背景特种作业是指对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有较大危害的作业,例如危险物品的存储、搬运、使用和运输,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技术水平,本规定制定了统一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促进特种作业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内容培训考核标准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标准和具体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其熟悉各种危化品的性质、特性、危险性等知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设备组成部分和功能原理,熟悉操作流程,了解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方法;对于高处作业人员,要求其掌握安全技术措施,适应空中工作环境,熟悉作业设备等。

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

培训考核内容及时更新本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将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纳入培训考核,使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得到持续的提升。

培训考核记录保存本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并在职工档案中第一时间保存。

对于自由职业特种作业人员,其个人应该自行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

培训考核机构资质为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本规定要求培训考核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具体要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规定效力本规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取代之前的版本。

同时,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并配合培训考核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特种作业行业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要求的严格程度是必要的。

国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及报考条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及报考条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及报考条件给您改变人生的力量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那么,何为特种作业操作证呢?它包含哪些行业呢?如何报名考试呢?长沙汇德教育为您解答:一、何为特种作业操作证?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给您改变人生的力量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
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一式样、标准
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或损坏补发,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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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第二十一条 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可以延长至每6年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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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的监督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立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查询;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第三十一条 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条件(略) 。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三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每年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不得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不得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 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 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36、42号令 主要条文讲解
安全质量环保部 2012年5月

3号令解读

3号令解读
山东省安全培训机构师资研讨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解读
主要内容
一、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 二、 30号令适用范围 三、30号令出台背景 四、 30号令主要内容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六、特种作业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
一、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0号)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四、 30号令主要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共分为七章四十六条,后附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一)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 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 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 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 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三)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
序,30号令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考试 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 进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
五、30号令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
(四)跨地区考核的规定。 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
二、30号令适用范围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三、30号令出台背景
特种作业定义: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 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 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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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
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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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 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
并经查证确实的; ❖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
❖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
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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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 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 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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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 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 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 种作业的;
❖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
❖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 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已被受理。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 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 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 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 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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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 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11
❖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 合格。
❖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 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 备等知识。
❖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 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 格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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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 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
❖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 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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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 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 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 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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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 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 作业操作证。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 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 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 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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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 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
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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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8日古田县黄田镇供电所一职工在 线路抢修时,意外来电击穿,当场死亡。
❖ 2013年3月宁德发生电击事故,一供电公司 职工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市白云山大道一电力施工单 位在电力线路施工时,造成一人死亡。
❖ 2013年5月福安鼎信工地发生一起电击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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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 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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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 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1
特种作业目录
❖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
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 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 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 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2
❖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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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 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 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 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 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 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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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 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 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 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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