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Chapter2商事组织法

❖ 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 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 五、解散
❖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 二、设立 ❖ 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 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 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 违约责任。
❖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四、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事物中 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 有约束力。
❖ 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一合伙人的ຫໍສະໝຸດ 力有所限 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 (2)变更公司形式:
❖
有限→股份, 股份→有限
❖ (二)解散、破产、清算
❖ 解散:依法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 事由发生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或者事 实。
❖ 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结业清算。 ❖ 清算组的成立: ❖ a、公司正常解散
❖ b、公司破产 ❖ c、责令解散
监督权等等
❖ 义务:
❖ 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填补
❖ 六、机构 ❖ (一)股东大会 ❖ (二)董事会 ❖ (三)监事会 ❖ (四)经理 ❖ 七、公司会计 ❖ 公积金、公益金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
一人一票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实行一 人一票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权
益得到平等对待。
多数决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采用多数 决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 意即可通过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国际商事组织 需要采取特别决议,即需要获得组 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能 通过。
详细描述
合法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商事组织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工作,履行其法定义务。
Part
03
国际商事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诚信原则要求商事组织在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商事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 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商业信誉和形象。
合法原则
总结词
合法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
自愿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当事人 的意愿。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组织,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的意愿。同时,商事组织内部的决策也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诚信原则
总结词
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组织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各成员国的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环保等义务。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2.2独资企业法 2.2.1.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人,且仅限于 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 制、支配权利。 3)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2.2.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我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又称无限 公司、合名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如下: ①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③股东有权直接参加管理公司事务; ④公司的账目不受外界查检; ⑤无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拥有注册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 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 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不公开发行股票,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 额,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可划分成比例; ②股东人数较少,一般规定在30~50人 以下; ③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三合伙人因一 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 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 伙、协议退伙和除名退伙。 (1)任意退伙 任意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 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为的退伙行为。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不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 生的退伙。 (3)协议退伙 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4)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 议规定或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不 轨行为,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 行为。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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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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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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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 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 分享由其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 。”
德国也主要采用契约法来调整民事合伙,《德 国民法典》705条规定,“各合伙人依合伙契 约互负以契约方法促进共同事业的完成,特别 负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合伙契约因 各当事人约定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 。”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 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 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 ,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2.连带主义 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
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法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 关于合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在“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规定了合伙契约和隐名合伙,在“公 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事实合伙
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 (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 我国不承认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 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享受利润、分担损失,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李军作为 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王宏和吴玲分别 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 企业若发生债务危机时会尽他们所能帮助 企业度过难关(如无息借钱给企业)。 第二种方案,由李军出资,王宏和吴玲为 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李军再想办法找 一家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年终 若有利润,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王宏 和吴玲可以拿到奖金。
六、有限合伙 (一)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 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 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 3、有权审查帐目 4、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 5、股份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之后,可以转让给别 人 6、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3)合伙的期限 (4)每个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6)合伙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 利益的处理办法。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二)登记注册事项 《美国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rt):必须订立合伙协议,可以毋须政府批准, 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某些行业如律师业、 医师业,必须要有执业资格才能开业,必须申 领执照。 英国:对商号名称要求严格,一般以合伙人姓 氏命名。 德国: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第二节
合伙
一、概论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 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主要特征: (1)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之上。 (2)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的权利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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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案例
甲公司是美国乙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
独资企业,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因处于
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甲公司的债
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公司乙公司
对子公司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并举证:甲公司的董事长和副总经理由乙
公司委派; 甲公司产品的80%是出口到
乙公司(产品价格比其他同类客户平均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 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订立合伙协 议,约定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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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是两人以上。
2、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产生,以合伙协议 为成立基础。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6、合伙是“人的组合”,具有“人合性”。
7、合伙人之间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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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 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 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 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 务(不管其出资比例为何),即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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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散与清算
解散的原因 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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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法
The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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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
目的的企业法人。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三)监事会 性质:监督机构 资格限制 义务与责任
七、公司债及股利
• 债券的分类 • 股利的分配:我国《公司法》对法定公积
金的提取。 • 股利分配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属于
任意性规范。
八、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 公司合并或分立后,新公司对原公司所负 债务的承担。
• 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诉讼解散)
第三节 合伙法(Partnership)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 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 的企业。
在大陆法国家中,分为“民事合伙”与 “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 关的商事法规。
合伙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 因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 多属于中、小型企业,以家族式企业为最多。
五、公司的资本
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 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 资本的构成与比例 (查:《公司法》有关公司成立时股东货 币出资比例的规定)
• 辨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与股票 2、公司债券与股票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监事会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性质:权力机构 组成:全体股东
合伙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契约式企业。须订立合伙合同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状态影
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
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 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 务活动。
(5)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 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有些国家, 如法国、荷兰、比利时以及苏格兰等,法 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英国、美国虽 然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是在某 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例如,美 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合伙的名义 起诉与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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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案例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2004年10月28日,周某到乐安县谷岗乡投资兴建水电站,投资项目的名称为“乐安县**水电站”,该项目经县水利局同意,经县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
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4月30日,陈某夫妇分别以现金和实物的形式5次为兴建该水电站投资共计人民币125122.47元,周某之妻向陈某夫妇开具了5张收据。
2005年8月30日,周某私自到乐安县工商局申请,要求将**水电站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工商局根据周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当场做出了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陈某夫妇不服该项工商行政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乐安县工商局2005年8月30日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效。
思考:1、工商局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2、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1000万元。
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
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请问:企业结算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案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某独资企业与1997年成立,投资人甲由于身体原因,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
1998年5月,乙购买了住房,并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
贷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遭到投资人甲的拒绝,最后银行以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问: 1、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乙的抵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3、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案例4:事实上的合伙[案情]甲于2001年12月开办了A企业,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2003年甲欲将A企业转让他人时,乙、丙诉至法院,理由为A企业是二人与甲共同合伙开办,请求判令二人与甲的合伙关系成立。
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当地政府下发同意乙在该地投资开办A企业;2、乙与A企业所在地的村民达成书面承包该地的协议书;3、甲作为A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村委员会签订承包该地的合同书,乙交纳的承包费;4、乙收取丙投资款5万元;5、甲办理了经营者为甲、投资人数1人、从业人数5人,投资额10万元的个体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申请表一栏写明投资人乙,出资10万元;6、出售产品收款表均有甲、乙、丙当中二人的签名;7、三名证人证实A企业是乙、丙投资,甲管事,三人是合伙关系,;8、甲及甲的哥哥录音带证明A企业有乙、丙的投资等。
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乙丙的诉讼请求?案例5:合伙企业的设立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我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1、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2、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案例6:合伙人权利与义务(2)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
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
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
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案例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
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
试问:(1)债权人可如何主张债权?(2)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能否以出资比例为由抗辩?A、B偿还债务后如何追偿?案例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2)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
若A对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
试问:(1)E能否以其对A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2)E应如何实现其债权?(3)若E主张行使合伙人权利,能否得到支持?案例8:入伙与退伙1997年7月,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合伙企业,协议对各方的出资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利润的分配和债务的分担未作规定。
企业成立经营1年后略有盈利,三人未将该盈利分配。
又经营8个月后,企业开始出现亏损。
到1999年9月亏损乙达到数十万元。
此时,甲一好友丁要求加入到该合伙企业中,甲告知该企业境况不好,但丁称自己看好该行业,仍愿意加入。
经甲乙丙三方商量,同意丁加入。
但丁加入后企业状况并未好转。
到同你12月,乙要求退出并经另外三人同意,但对债务未作清理。
乙退出后一周,便有债权人要求偿还1996年6月所欠的债务。
问:该债务应由谁来承担?案例8:入伙与退伙(2)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理。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案例9:合伙企业债务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现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
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案例10: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案例11:合伙企业的清算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案例12: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英国制靴匠萨洛蒙于1982年将其靴店改组为注册有限公司。
依照章程规定,该公司的资产全部折为股本,萨洛蒙本人持股20001磅,其妻子、女儿和4个儿子各持1磅,总计20007磅,另向萨洛蒙发行抵押担保公司债10000磅。
后因公司经营失败而清理,公司总资产仅值6000磅,而对其他债权人的负债就高达7000磅。
该案历经数审,均判决公司资产全部清偿给其他债权人,萨洛蒙不服,上诉至英国上议院。
请问:萨洛蒙有限公司是与萨洛蒙相同的主体还是独立的另一个主体?萨洛蒙对萨洛蒙有限公司的债权是否成立,能否得到优先清偿?案例13 公司营业执照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
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
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
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案例1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
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
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案例1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案情回放:原告:温州市A鞋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温州市B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某被告:项某、杨某被告项某、杨某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该二人系夫妻关系,从2008年6月开始,B公司陆续向原告购买鞋楦。
同年11月15日,双方经结算,B公司结欠原告货款61640元,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据6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了30000元,现尚欠31640元。
此外,B公司未参加2008年年检,公司已停产,未进行清算。
原告认为,被告B公司在名义上虽然具备了企业法人资格,但实际上该公司系被告项某、杨某夫妻经营的家庭型企业。
被告项某、杨某的股东资产同公司资产混同,滥用公司人格,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项某、杨某支付货款31640元。
法院通知三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该企业的账册,但均未能提供。
分析:法院会如何判决?B的债权如何实现?案例15:公司法人资格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