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关联交易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2018年5月3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保险监管规定和政策导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监管机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中银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关联交易)2018年5号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的规定,现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法再北分”)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一)关联交易概述2018年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法国再保险集团及旗下分、子公司成为我司关联方。
法再北分自2010年起参与我公司DMTM业务分保安排。
2010年法再北分首次与我司签署DMTM成数分出合约,每年1月1日续转。
2018年,我司与法再北分继续履行DMTM成数分出合约,预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2018年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0.75亿元人民币。
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至2018年底,该合同项下预估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将超过1.42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手情况(一)关联法人名称: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企业类型:分公司。
(三)经营范围:一、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四)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同时担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28006683。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一)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同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8第2季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公告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第2季度需分类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一、本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总量及明细表12018年2季度,公司未发生需按季度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此处关联交易不包括集团公司与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此处累计金额不包括集团公司与保险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金额。
三、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1.《短期健康险转分保框架协议》2018年1季度公司与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短期健康险转分保框架协议》,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截至本季度末,其项下未发生交易。
2.预约转分保业务合同2018年1季度,公司与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预约转分保业务合同》,交易金额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截至本季度末,其项下发生1笔交易,交易金额约为142.6亿元人民币。
3.再保险第三方增值服务(1)2013年根据市场价格,公司分别与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签署了《紧急救援服务三方协议》与《重大疾病保险合作增值服务三方协议》,目前双方已达成终止协议的意向,终止函正在履行公司内部签批手续。
中材科技: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公告编号:2019—066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一、关联交易概述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上述事项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继续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
本次金融服务交易对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李新华、薛忠民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2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徐卫兵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642X5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4H211000001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资3.5亿元,占比70%;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亿元,占比30%。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编号:临2018-073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投资标的:广州迪会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8%的股权●投资金额:人民币40,600万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复星医药”)执行董事、董事长陈启宇先生兼任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之董事,而迪安诊断能够对本次交易转让方杭州迪桂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迪桂”)实施重大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杭州迪桂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与迪安诊断及其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未经审计)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除本次交易外,本公告日前12个月内,本集团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主要包括:(1)2017年10月24日,本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复星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健控”)共同投资设立上海复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拓生物”);复拓生物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及复星健控拟分别现金出资人民币4,590万元及4,41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的51%和49%。
(2)2017年11月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宏汉霖”)与其控股子公司汉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霖生技”)的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他8家法人股东分别签订《股份收购买卖契约书》,其中:复宏汉霖拟出资约1,647万美元受让关联方Hermeda Industrial Co.,Limited所持有的汉霖生技918万股股份。
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案例研究作者:柴燕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3年第15期【摘要】隋田力通过其控股的21家公司,与密切关联人构建了一张硕大的关联网络,以“专网”业务为由,通过融资性贸易方式制造了震惊证券市场的上千亿骗局。
文章梳理了因“专网”业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的10家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以新海宜为例,从压力和机会两方面对其财务造假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新海宜审计报告中“专网”业务收入、成本及毛利率及“专网”业务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造假的五条建议。
【关键词】“专网”业务;融资性贸易;财务造假;关联交易【中图分类号】F275一、引言2021年5月30日,上海电气发布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1 ],由此揭开了“专网”业务造假的盖子。
截至2023年6月30日,因隋田力“专网”业务诈骗案涉及的上市公司达25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14家,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司达10家,具体被处罚公司如表1所示。
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告知书中得知,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众多上市公司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80%~100%),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10%),根据合同规定伪造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单据,并没有进行“专网”业务的实际生产,物流单据也是没有货物流的空转,导致收入、利润虚增。
最早涉足“专网”业务造假的是江苏舜天,从2009年到2021年长达13年时间连续造假,其累计虚增营业收入为103.33亿元;造假金额最大的公司是凯乐科技,2016年到2020年的5年时间,其造假金额高达512.25亿元。
华讯方舟、凯乐科技、泽达易盛因虚假信息披露被强制退市。
二、新海宜“专网”业务造假的案例简介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的前身是成立于1997年的海乐公司,2006年在深交所成功上市,主要专注于通信业务,后逐步在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进行投资布局。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近年来,股权和关联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屡见不鲜,但为了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对股权和关联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为了确保企业股权及关联交易合规,国家证监会于2018年6月2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要求,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对股权和关联交易进行清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本文将结合这一通知,阐述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股权和关联交易?股权交易是指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
企业的股权交易流程包括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员进行交易、结算中心进行清算、证券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等。
在投资者发出买卖指令并按照市场价格交易时,股权交易完成。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之间发生的交易或其他关系的行为。
关联交易有可能被用来转移资产、转移利益、掩盖真实业绩等,对投资者和公司本身都会产生危害。
二、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的要求为了规范股权和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国家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并报告自查结果。
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法律结构和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在公司治理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和短板;2.是否违反了股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和证券法规,是否进行了未经批准的股权交易;3.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进行违法的行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4.公司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股权交易和关联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管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上市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并公告。
如果发现存在股权或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情况。
三、自查报告对企业的意义自查报告是上市公司在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必要过程,也是一种对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度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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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公告编号:2019-035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公告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1.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5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允性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无异议。
预计关联交易标的按市场原则定价,符合公司实际,未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5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8年全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额1585万元,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额364.58万元,为预计数额的23.00%。
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3500万元,超过董事会审议范围,《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徐建国、陈寅镐、袁少岚。
(二)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单位:万元(三)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类别和金额单位:万元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一)基本情况(1)关联人名称:白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8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吕伯安住所: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81号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牧草杂交狼尾草、草种;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桩基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的施工及工程设计、矿山覆绿工程(以上范围凭资质经营);机械租赁;消防技术咨询、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水电机械设备安装;销售:消防器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花岗岩石材墓料、石雕工艺品;自有房屋出租;生产销售:草制品。
(2)关联人名称:浙江新昌白云山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8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吴刚住所: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15号主营业务:经营:宾馆;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
销售:日用百货,商品服务;收购: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坚果、茶叶、肉类、蛋类、水产品)(3)关联方名称:绍兴市上虞白云宾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王亚明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营业务:餐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旅店、浴室(含浴池)、桑拿中心服务。
(以上凭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关联方名称:新昌县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0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吴刚住所:新昌县七星街道沿江中路8号主营业务:宾馆、茶座;零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零售: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
(5)关联人名称:浙江大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陈菊英住所:新昌县羽林街道新岩路3号。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石化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制冷设备及配件、法兰、金属制品、五金配件、环保设备及配件、液压油缸、紧固件、液压零部件、标准件、非标准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关联人名称:新昌县白云文化艺术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5月11日法定代表人:郑文科住所:新昌县人民西路164号1-3幢主营业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茶室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毛茶)、花卉、古玩、艺术品、字画(以上不含文物)、金属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教用品;票务服务、旅游信息咨询、代订客房;音乐、美术、书法、语言、舞蹈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
(7)关联人名称: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0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郑志国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5号主营业务:原料药、片剂制造(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有机中间体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医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医药化工产品技术研究、咨询服务。
(8)关联人名称:浙江华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利注册资本:1000万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1幢(莫干山国家高新区)主营业务:安全生产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安全评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白云建设法定代表人吕伯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国的妹夫,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款规定的关联情形;新昌白云山庄是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情形;白云宾馆是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孙公司,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情形;白云大酒店是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情形;白云艺术村是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孙公司,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情形;大齐机械法定代表人陈菊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寅镐的姐姐,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款规定的关联情形;奥翔药业是公司独立董事张福利在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情形;浙江华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独立董事张福利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和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上述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经营往来。
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具体由双方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上述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根据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并根据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的进展及时签署具体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和市场选择行为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部交易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
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预计的2019年度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经营需求,遵循了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子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1、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是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进行,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保荐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核查意见;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