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在阅读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治及其在中国本土的发展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中国的法治之路该如何走?是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还是应当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苏力先生认为,我们不能忽视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丰富本土资源,这些资源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社会习惯、民间法等。
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根基。
尽管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和价值仍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比如,“和为贵”的观念在解决纠纷时仍然被广泛运用,人们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而非诉讼来解决矛盾。
这种观念反映了中国人对于社会和谐的追求,也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
社会习惯也是本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关于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可能存在一些没有被正式法律规定但被当地居民普遍遵守的习惯。
这些习惯基于长期的生活实践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民间法同样不容忽视。
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群体中,民间法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比如,在一些行业协会中,内部制定的规则对于会员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范。
这些民间法虽然不是由国家正式制定,但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调整着社会关系。
然而,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如何对待这些本土资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过度依赖传统和习惯,而忽视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能对本土资源一概否定,将其视为法治建设的障碍。
相反,应当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合理地吸收和转化本土资源,使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
苏力先生还强调了法律移植的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现象日益普遍。
但法律移植并非简单地将外国的法律制度照搬过来,而需要考虑到本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实际情况。
如果移植的法律与本土资源不相适应,就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地实施。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在阅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仿佛经历了一场思想的冒险,一次次被作者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分析所震撼。
作者在书中强调了本土资源对于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这让我想起了我生活中的一个小片段,那是发生在我们村的一件事儿。
我们村有个老张头,一辈子勤勤恳恳种地,为人老实巴交。
可就是这么个本分人,却因为土地的事儿跟隔壁的老王杠上了。
老张头说老王占了他家的地边儿,老王非说那地一直就是他家的。
这事儿闹得那叫一个凶,两家人天天见面就吵,差点没动起手来。
后来,老张头气不过,就跑到村委会去说理。
村委会的干部们一开始也挺头疼,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可处理不好,两家的矛盾就得越积越深。
于是,他们就开始调查,又是翻村里的老账本,又是找当年分地的见证人。
折腾了好几天,终于弄清楚了,原来是老王记错了边界。
可老王觉得面子上下不来,还是不肯认错。
这时候,村委会的干部们没有直接用强硬的手段,而是把两家人叫到一起,坐下来慢慢谈。
他们先跟老王讲了法律上关于土地归属的规定,又说起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
还讲了村里以前因为土地纠纷闹得不可开交,最后两败俱伤的例子。
就这么着,老王的态度慢慢软下来了,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把多占的地还给了老张头。
老张头呢,也大度地表示不再计较,两家人还互相道了歉。
通过这件小事儿,我深深地感受到,法治并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它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里。
在这个村子里的纠纷解决过程中,虽然没有那种正儿八经的法庭审判,没有律师的慷慨陈词,但却有着一种基于本土情况的智慧和方式。
村委会的干部们,他们或许没有学过深奥的法律条文,但他们懂得村里的人情世故,知道怎么用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他们依据的,不仅仅是法律的条文,还有村里多年来形成的规矩和传统,以及人们心中的那份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这让我想到书中提到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而要充分考虑到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读了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我仿佛被带入了一个全新的思考领域,脑袋里就像塞进了一团乱麻,却又在这混乱中逐渐理出了一些清晰的头绪。
书中开篇就提到了中国法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对西方理论和制度的简单照搬。
这让我想起了曾经看过的一个小乡镇的法律变迁。
那是一个偏远但充满生活气息的地方,有着自己独特的秩序和规则。
在这个小镇上,曾经有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纠纷。
老李和老王是多年的邻居,可因为一堵墙的归属问题,两人闹得不可开交。
这堵墙其实也不是什么特别重要的东西,就是普普通通的一堵石头墙,估计放在大城市里,谁都不会多看一眼。
但在这个小镇,它却成了引发矛盾的导火索。
老李说这墙是他家祖上留下来的,当年盖房子的时候就有,所以这墙理所当然是他家的。
老王也不甘示弱,说自己家的房子都靠着这墙,没有这墙,房子都不稳当,怎么就不是自己的了?两人争得面红耳赤,谁也不让谁。
按说这时候应该有法律来主持公道吧?可问题来了,咱们国家那一套完备复杂的法律条文,放到这个小镇上,好像有点“水土不服”。
比如说,关于这种祖传财产的界定,法律条文写得那叫一个详细,可小镇上的人们哪懂那些专业术语啊?就算是给他们解释,也是听得云里雾里的。
这时候,镇里的长辈们站出来了。
他们可没有拿着什么法律书,而是凭着多年来在这个地方生活的经验和大家默认的规矩来调解。
他们把老李和老王叫到一起,先不说这墙归谁,而是唠起了家常,说起了两人多年的邻里情分。
“你们俩啊,从小一起长大,有啥过不去的坎儿?为了一堵墙,闹得以后见面都不说话,值得吗?”长辈们的话虽然朴实,却句句说到了两人的心坎里。
然后,长辈们又实地查看了那堵墙,根据房子的布局和两家多年来的使用情况,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
这方案不是按照什么精确的法律计算,而是考虑了实际情况和人情世故。
最后,老李和老王虽然心里还有点小嘀咕,但也都接受了这个方案,握手言和。
从这个小小的例子就能看出,法治在本土落地生根,不能不顾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传统的解决方式。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确实极大开拓了我的视野,让我深入得思考法学学术性的问题。
而在思考之后,我对有些问题依然迷茫,对于苏力先生的一些观点不免有些怀疑。
在论及“法律创新”问题的时候,文中提到:“要鼓励制度创新,而且这种创新源于人民”。
而之后又提到:“制度创新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
这种前后看似矛盾的观点让人困扰。
恐怕苏力先生是支持“法律创新”的,但是因为现在的法制不够完善,也不太适合中国这种“熟人社会”的现况,不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但又会担心在当时(1999)民众法律意识并不强的时候,过快的改变法律会破坏原本就薄弱的法律的权威性。
“制度创新”需要进行,但是要以一种合适的步调进行,不能过快。
在人民接触法律,体会法制中遇到问题后再针对性的创新,从而使得法律制度完善起来。
除此以外,提到“司法执法”与“舆论”的时候,又出现了矛盾的地方。
“总体来看,司法执法必须服从舆论,因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满足社会需要。
”而又写道“服从舆论必然有损于法治建设,损害法律机构的权威性。
”这两个观点,都有些偏颇。
对于前者,“满足社会需要”并不等同于“服从舆论”,因为“舆论”并不一定会导向正义和公正,而法律应当去维护的就是这种公正与正义。
“舆论”可以作为一个司法参考,但不能是一个决定司法的“更高级的法律”,因为这样就会导致“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利益”的情况发生,这是十分不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
就后者而言呢,“服从舆论”不一定“有损于法治建设,损害法律机构的权威性”,只要不是永远服从舆论而是有选择性的服从就可以。
这种选择性,就是要依据现有法律,依据现有证据再参考舆论来分析和评断案件。
对于“法律本土化”,我是十分赞成的。
不过,苏力先生说制定法律时尽量不去违背“民间法”。
这个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社会多民族的复杂的现状,文化差异的明显和分歧之大是别的国家很难企及的,所谓“十里不同天,百里不同俗”,这个观点也有些摇摇欲坠了。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引言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体系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法治的定义、重要性入手,探讨法治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关系。
二、法治的定义与内涵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法治的内涵包括法治的普遍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等重要特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三、本土资源对法治的重要意义本土资源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拥有的资源、文化、传统和习俗等独特元素。
本土资源对法治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土资源作为法治实践的重要基础。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和整合本土资源,可以更好地将法律体系贯彻到当地的实际生活中,增强法治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本土资源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动力。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符合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可以促进法治发展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增强法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3.本土资源作为法治监督的重要参照。
在法治实践中,本土资源可以作为一种参照和规范,帮助对法治实践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保障法治的公正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探索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路径。
例如,在印度,法律体系中保留了大量传统习俗和制度,充分融入本土资源,使得法治更贴近当地文化和社会实际;在中国,法治建设也重视本土文化传统和资源的价值,注重在法律实践中综合运用本土资源,促进法治的发展与地方特色的共融。
五、结语法治的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本土资源作为丰富的文化遗产和社会资源,对法治的发展与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挖掘、利用本土资源,可以促进法治发展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增强法治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活力。
在不断探索中,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将为构建更加公正、民主的法治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题目:地方“造反”还是地方“造法”-以成都蛟龙港的经验为例解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姓名:周瑞指导教师:金敏日期:2015-4-7地方“造反”还是地方“造法”?——以成都蛟龙港的经验为例解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法治本土资源的概说《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法律社会学也是中国法制研究领域的一部较好的著作。
该书以“法律多元主义”为基本理论进路,通过对转型中国若干个案的理论考察,对“本土资源”进行了规范转化,其结果就是提炼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这一核心命题。
“本土资源”事实上已经被苏力的理论努力所规范化,而运用“法律多元主义”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时可能凸现出理论前提本身的局限性。
利用本土资源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第一,从哪儿去寻找本土的资源?第二,这些本土的资源能否能与我们的目标模式和现代法治兼容?如果不能,我们又何以进行一种“创造性的转化”?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苏力在书中给出了很好的回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资源中去寻找。
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
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传统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一些观念。
我们先来谈谈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对于“本土资源”的看法。
苏力在本书中对于“本土资源”的界定,要点有二:一是“非正式”,从而与正式的国家法相对应乃至对立;二是“制度”,因此所谓的“本土资源”就不仅仅是一种作为社会事实的资源,而是具有了一种规范的意义。
“本土资源”,在其一般的规范意义上可以等同于苏力在本书中使用的另一个关键性概念“民间法”,只是前者更富有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的意蕴,而后者是苏力作为一个法学家的本能性的意识和建构。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苏力在这里并没有明确突出一个从社会学意义上的“本土资源”到法学意义上的“民间法”的规范转化过程,即在“本土资源”与“民间法”之间没有一个从事实到规范的等级秩序——他对于“本土资源”和“民间法”的规范性建构是在同一平面同时完成的,在赋予“本土资源”以“非正式制度”的规定时,实际上已经同时定义了“民间法”。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感想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一、出版背景与全书架构1996年,北大教授苏力所著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下简称法治)一书出版,至今该书已有26个年头,先后经历了三次重版(听说第四版将于不久后上线)。
该书首次出版后,便引发了当时法学界的激烈讨论。
不少学者都为此书做了读后感,可以看出,此书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思路是得到许多学界同仁赞赏的,但其中,夹杂着不少学术批评。
据我了解,目前此书被国内许多老牌法律院校作为法学经典书籍列入法科生必读书单。
可见《法治》一书作为经典著作所体现出来的时代价值、学术价值、教育价值。
作为一部论文集,苏力教授在书中所提出的灵魂问题,采用的研究方法,论述的新颖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回过头认真思考和借鉴。
20世纪末21世纪初,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外法学理论加速融合的时代大背景下,如何借鉴外来理论,立足本土现实,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成为当时法学界难以回避的时代命题,苏力教授曾经为自己、为法学界、为中国提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需明白,要为自身所从事的事业和所处的国家做出应有贡献的前提是,我们得先弄清楚,我们到底可以在在哪些问题上做出贡献?《法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角度新奇,且令人饱含激情的答案。
该书为我们指出了探讨中国法律社会可能产生的本土问题,以及未来法学研究所能运用的科学方法,带来了知识量的新增长。
尽管苏力本人并没有在这条路上走出多远,但这本书的意义并不会因苏力教授在后续研究道路的远近而得到任何限缩,相反,苏力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本土问题的深刻关怀,反倒推动了他本人的独特贡献的形成,也为后来者开辟了一条理解和研究中国法治的特色小径,这些,恰恰彰显了《法治》一书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法治》一书总共有三编,主题分别是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按照苏力本人对于全书结构安排的解释,首先要关注的是中国的现实,因为法律在苏力看来,并不完全是抽象的、理想化的成文发条,也不是触不可及的空中楼阁,而是社会实践与人们选择的明示结果,是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作为具有高度本土情怀的学者——苏力也自觉将研究目光聚焦到中国本土现实。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刻的洞见,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方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这本书没有拘泥于传统的法学理论,而是将目光投向了中国社会的现实,试图从本土资源中寻找法治发展的动力和支撑。
书中开篇便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中国的法治建设能否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苏力先生认为,法律并非一种孤立的存在,而是深深植根于社会文化之中。
西方的法治模式固然有其优点,但如果简单地移植到中国,可能会因为水土不服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是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这些本土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运行和效果。
苏力先生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生动地展示了本土资源在法治实践中的重要性。
例如,在民间调解制度中,他指出这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很多时候比正式的法律诉讼更能有效地化解矛盾。
民间调解依靠的是社区的道德规范、人情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妥协,这种方式不仅成本低,而且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
这让我认识到,法治建设不能忽视这些在民间长期存在且行之有效的规则和机制,而应当将其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之中,使其与现代法律制度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在谈到法律的移植时,苏力先生强调了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他认为,法律的移植并非简单地将他国的法律条文照搬过来,而是要考虑到法律背后的文化、价值观念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
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移植过来的法律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
这让我联想到我国在引入某些西方法律制度时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比如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就面临着诸多挑战,这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文化和司法环境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苏力先生认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和融合的。
在一些情况下,民间法可以通过国家的认可和规范,上升为国家法;而国家法也可以在实践中吸收民间法的合理成分,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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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0810231 林柏如08法三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很多人提起法国的时候,总是说,它很像中国,甚至有人称它为欧洲的中国。
我高中是学历史的,确实,在浪漫激情的革命历史上,这两个国家有着很类似的经历。
中国自清朝开始施行闭关锁国的政策,被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大门之后,开始醒悟,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向西方学习,更有激进者提出要“全盘西化”。
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大量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合同法》《物权法》相继制定。
但这些法律却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产生了许多规避法律的行为。
就其原因,作者苏力认为,西方的法律在中国没有社会基础。
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在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理性主意倾向,日本法律移植和理性设计的成功范例其实只是一种假象。
中国法制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法制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文化和实际。
并举了“秋菊打官司”这一例子说明,认为,在正式法律和民间法之间,前者应当让位给后者,因为后者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
苏力先生的观点固然有可取之处,但是,就书本的内容理解,本土资源或者民间法似乎更多的是指,中国过去的乡俗。
这是我不赞同苏力先生的地方。
在中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下,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是不可否认的。
而市场经济中,人和物更加广泛和快速的流动,要求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生产关系。
这也是法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对人们将来的行为做出确定的,可预期的评价,保持社会稳定。
而民间法却有不确定的特点,这无疑不符合中国经济的发展。
苏力先生在书中说,发现很多的华人企业的内部管理系统都具有中国古代社会宗法关系的特点。
但是,现在很多传统的家族企业都在改制,家族成员只是控股,不再参加企业经营,之前的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经济环境。
而且,我认为,混合在民间法中的还有一些过去的,旧的,与现代社会不相符的社会观念,这是我们需要摒弃的。
在书中的另一个例子“被告山杠爷”中,山杠爷侮辱他人,导致别人自杀,他的行为符合民间法,但却是野蛮的和愚昧的,理应收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不可理喻的民间法的存在说明,很有必要,通过引进西方的法律,让人们开阔视野,从更多和更长远,更理性的角度看问题,开放思想。
在此引述密西西比州费城1964年的种族冲突案件来解释我的观点。
密西西比州是当时美国种族歧视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三个民权主义组织的年轻人到该州了解黑人的生活时,被三K党以及其残忍的手段杀害。
按照美国当时的法律,这一案件应当由州法院召集当地的居民组成大陪审团审理,但是,该州大部分的居民却是同情三K党的,都对联邦政府推行的民权立法心存不满。
他们把民权
运动看作是联邦政府对南方人引以为傲的秩序的破坏。
发生在这个小镇的案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冲击着他们闭塞的心智。
他们发现自己长久生活的地方被全国所关注,长久自以为是的价值观被全国批评,全国人民对死者的追悼和对谋杀行为的愤怒都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当地的人们。
最后陪审团判定,大多数被告有罪。
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也重申了法制的核心原则:任何人和习惯规则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
不应该在法律程序之外报仇雪恨,不能够总是要求特事特办,法律是不能图一时痛快而滥用的,为一时之事而不按规则行事,会造成对制度长远的伤害。
作为所有人共同契约的制度框架,只能完善,不能砸锅卖铁,因为所有人的长远利益,只有在这个制度的舞台上才能实现。
而苏力先生又认为在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冲突的情况下,应该走法律多元这条出路,将体现习惯惯例的所谓民间法上升到与制定法的地位,以“规避”制定法。
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文明进程。
最后引用法学家耶林对历史法学派的评论,他认为法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立法活动。
诉讼程序及实体法的重要修订最终由立法来完成,这是法的本质使然。
立法是对于现存利益的一种安排,所以新法要诞生,经常要经过跨世纪的斗争。
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除、土地所有、营业、信仰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而始告胜利。
耶林指出,历史法学作为一种理论并不危险,但是,这个学派带有极端宿命的色彩,他们认为,政治的准则不能被人所折服,人的最佳选择是无所事事,法通过民族信念缓慢显现出来,他们反对立法、崇尚传统的习惯法。
耶林总结说,历史告诉我们,法的诞生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要伴随着剧烈的阵痛。
“为法的诞生而必要的斗争,不是灾祸,而是恩惠。
”
也许在苏力先生96年的那个时代,法律要考虑的是秋菊案怎么解决,山杠爷怎么办。
虽然现在这种前城市化的难题已经减轻了,但是我们又有了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要解决。
如何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如何改变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总是处在弱势地位。
这也绝不是照搬西方的几部劳动法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我们中国本土的法律人身体力行,真正用法律维护我们民众的权益。
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本土资源。
苏力先生也许不应该把1996年的本土资源当做是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但是,这种重视本土资源,反对法条主义的观念却是不会陈旧的。
我们可以新瓶装老酒,用当下的本土资源来考量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
感觉上,苏力先生更多的是提供一种视角,一个“进路”,这种问题导向的思维方式。
从这个角度来讲,苏力先生所说的“本土资源”,对于当代中国,真的是一个非常好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