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篇一: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操守(十六字)(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八要: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1、不准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2、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3、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5、不准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8、不准为客户透支;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篇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服务公司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依据本实施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热爱工作、勤于学习、精于业务,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接受协会和公司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得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严禁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不得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严禁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1、证券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以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确保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活动有关的秘密,不得知晓或泄露客户秘密,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业务关系进行金钱多少无形财产利益行为或行为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证券业务人员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影响客户理性投资决策的手段,不得利用特殊关系,不得以虚假说明、故意遗漏、含糊其词等手段利用客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证券业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中付款、申付款及账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促进经济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立法规定及证监会有关资讯披露、代理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宣传等的要求进行市场做单操作,并对其错误、失误、失当行为承担责任。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行情调研分析、投资分析分析、投资咨询及代理金融协议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行为不得有损市场价值公平性、不得诱导、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得对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无谓的干扰和损害之行为。
四、爱护社会财产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牢记社会财产的尊严、重要性,以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廉洁从事证券交易,严格控制违规活动;不得收取、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以及贩贩卖,不得参与任何应该由至少两方参与的交易行为,以及不应该出现在交易市场中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查明真实情况,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及秩序。
2、证券业务人员义务遵守“保护少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受、贩卖或直接变卖少儿投资者拥有的证券及其它资产、在市场中自行交易;不得以资本利益受损及少儿权力滥用等“保护少儿权益”的任何理由,做出任何会造成损害少儿权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维持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证券从业人员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使命。
因此,他们需要遵守一套明确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本文目的在于探讨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以下几个方面是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1.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他们应当恪守诚实、真实的原则,对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不得隐瞒有关交易、项目或者产品的真实情况。
2. 公正公平:作为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公正和公平对待每一个交易者和投资者。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及不参与任何妨害公平交易的行为。
3. 保密义务:证券从业人员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无关方,并需采取一切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二部分:行为规范除了职业道德准则外,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一系列行为规范,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1. 合规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纪律要求。
2. 职责担当: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原则,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投资咨询,合理评估风险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他们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及时回应客户的问题和投诉。
3. 慎重操作:证券从业人员在交易时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交易规定和内部控制措施。
他们应当避免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并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不得违背客户的意愿。
4. 自律行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反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的行为。
他们应该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总结: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投资者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 2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职业规范

证券从业职业规范一、引言证券从业人员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证券从业职业规范的重要性及其内容。
二、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规范是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诚实守信。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伪造、隐瞒、篡改或者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2. 职业操守。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秉持职业操守,维护客户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客户权益,必须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服务和建议。
3. 保密义务。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擅自披露或泄露客户信息。
三、专业素养规范专业素养是证券从业人员必备的素质,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背景和技能。
证券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学术背景和专业技能,包括金融、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证券投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等专业技能。
2. 业务能力和风险识别。
证券从业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市场走势,理性分析风险,并及时向客户提供专业建议。
3. 持续学习和提升。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四、市场行为规范市场行为规范是为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在市场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遵守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则,并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监管要求。
2. 不从事擅离职守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专注于自己的职责范围,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不相符的活动,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3. 不参与操纵市场。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操纵市场、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谋求个人利益。
五、养成良好职业习惯养成良好职业习惯是提升证券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一环。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 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 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 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 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 培训。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
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推荐
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法》、《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
学习内容
总则 基本准则 禁止行为 监督及惩戒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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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
执业行为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上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在本规范中统称为机构。
第二章执业要求
第三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第六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或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优化本职工作,快速理解并适应证券业新业务。
会计人员应通过学习和参加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第八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所在机构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财务会计风险。
第九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所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协会最低要求。
第十三条机构应为财务与会计人员提供相应的履职保障。
第三章执业纪律
第十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二)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四)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五)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六)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七)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八)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本单位内部制度行为的,应当加以制止,并依法向本单位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与业务发展、客户利益保护与所在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应主动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说明,并提出合理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第十七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所在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所在机构负责人报告;有权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
业务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依职权予以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协会或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机构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与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在工作上刁难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因依法执业和抵制违法违规业务指令而受到所在机构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可以向协会反映,协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财务与会计人员,所在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自律惩戒
第二十二条财务与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所在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所在机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将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其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财务与会计人员对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侵犯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协会可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