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227号
![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2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2ba2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64.png)
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发[1993]227号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国务院于1993年8月1日以120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现就开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与采矿登记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请各省(区、市)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定。
——结束——。
青岛市生产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浅析

2020.1水土保持青岛市生产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浅析刘桂香 孙振水 赵选红一、前言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是项目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展开的依据。
为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查处的通知》(鲁水保函〔2019〕23号),进一步遏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宽松软”的问题,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全面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监督执法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本文结合笔者参与最近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做法进行探讨。
二、相关依据1.技术审查依据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技术审查的依据主要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等,均是2018年更新后新发布规范、标准。
2.补报水保方案的依据1.评价准则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评价方法:根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采用单项标准指数法(最差项目赋全权,又称一票否决法)评价水质类别。
评价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双指标)。
2.评价结果射阳县自2017年全面建立河长制以来,通过实施河道疏浚、截污治污、引活水工程及“两违三乱”整治行动等措施,境内河道水质取得了一定的改善。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最新版】目录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正文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 1991 年起实施,至今已经过数次修订。
《水土保持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水土流失是我国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导致土地资源退化,还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水土保持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水土保持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2.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规划和标准,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3.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措施和行政许可,包括生产建设活动许可、土地整理复垦许可等。
4.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水土保持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的科技创新,提高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等支行关于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等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土保持【发文字号】青财综[2016]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6.02.02【实施日期】201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2016〕4号)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各代理支库管辖行:为规范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16年2月2日青岛市财政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青政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青政发〔2015〕29号为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土流失情况,市政府决定,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现通告如下: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王哥庄街道、北宅街道;城阳区夏庄街道、惜福镇街道;黄岛区王台镇、滨海街道、灵珠山街道;即墨市、胶州市大沽河堤防两侧200米范围内;平度市大沽河堤防两侧200米范围内,小沽河(北墅水库以下)堤防两侧200米范围内(右岸),尹府水库水面周边200米范围内及水库上游潴洞河、兰河、林家沟、铁夼河堤防两侧200米范围内;莱西市大沽河(产芝水库以下)堤防两侧200米范围内,小沽河(北墅水库以下)堤防两侧200米范围内,产芝水库水面周边200米范围内及水库上游大沽河堤防两侧200米范围内。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总面积928.66平方公里。
该区域重点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实行封禁管护,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采、乱开乱种等人为破坏水土保持的活动,同时治理局部水土流失。
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黄岛区宝山镇、六汪镇、大村镇、海青镇、琅琊镇、藏南镇、张家楼镇、铁山街道;即墨市金口镇、田横镇、龙泉街道、温泉街道、鳌山卫街道、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胶州市胶西镇、里岔镇、铺集镇、洋河镇、九龙街道;平度市店子镇、大泽山镇、旧店镇、云山镇、古岘镇、东阁街道;莱西市南墅镇、日庄镇、马连庄镇、河头店镇。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处罚依据

水土保持站执法行为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3项 (2)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2)3、开垦荒坡地批准及林区采伐备案监督 (3)(二)行政处罚8项 (4)1、指定区域外乱倒乱弃(55条) (4)2、造成流失不治理(56条) (5)3、危险区等取土挖沙采石(48条) (5)4、设施未验收即投产(54条) (5)5、陡坡、禁垦区开垦(49条) (6)6、采集发菜、两区滥挖虫草、铲草皮、挖树兜等有违法所得的(51条) (6)7、林木采伐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52条) (6)8、方案未编制/未经批准/重大变化未修改补充/水保措施重大变更未经批准(53条) .. 7(三)行政征收1项 (7)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7)水土保持站执法行为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3项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第一条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一、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2.将第十条修改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开发区、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4.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4.08.09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8.09
【实施日期】1994.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8月16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6日)【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7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
994年8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和部门责任制,定期考核。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规划、规划、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六)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解处理水土保持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或
水土保持机构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城建、农业、林业、土地、规划、矿产、环境保护、工业、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其具体标准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制定。
第八条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自然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区等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沙、采石、露天采矿、林木采伐(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重点预防保护区内必须修建的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程建设,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他必须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报告。
第九条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海岸带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第十条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
重点治理区内应当严格控制露天采矿、取土、挖沙、林木采伐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治理区的综合治理,并规定治理期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