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讲_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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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单元公司法的其他考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3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P201)
1.股东资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且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提示】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进一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
A.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该一人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C.一人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D.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B
【解析】(1)选项A: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2)选项C:有关一人公司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的规定,已经取消;(3)选项D: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通常只承担有限责任。
考点32:国有独资公司(★)(P202)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下列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决定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改制
(第10章)
致使国家不再拥
有所出资企业控
股权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类型的改制
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决定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增减资、发行债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提示1】主要少了两项内容: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提示2】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内容在第10章中有更全面的介绍和考查。
考点33: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P201)
1.编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由董事会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审计
(1)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时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也必须经过审计。(第7章)
【相关链接2】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7章)
【相关链接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相关链接】在上市公司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3.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例题·单选题】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时,应当提前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提前置备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限是()。(2015年)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答案】B
考点34:公司的利润分配(★★)(P207)
1.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提示】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接受分配的股东应当返还违规分配之利润,赞同违规分配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依法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公司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属于股东抽逃出资。
2.能否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分配多少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公积金
(1)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转增公司资本。(2019年案例分析题)
(2)法定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
②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③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3)任意公积金
公司可以自愿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但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4)资本公积金
①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②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2017年)
A.盈余公积金
B.未分配利润
C.法定公积金
D.资本公积金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2014年1月,自然人甲和乙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2
万元,对盈余分配无特别约定。截至2014年年底,甲实际缴付出资1万元,乙足额缴付出资,公司拟分配盈余9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可以分得的盈余是()。(2015年)
A.6万元
B.3万元
C.4.5万元
D.1.5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股东对盈余分配无特别约定,应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2014年的盈余,甲可以分得的盈余=9×1/(1+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