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严控商住混合建设 住宅楼底层不得擅建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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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本细则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储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的通知》(陕建发〔2021〕226号)文件要求,省厅于1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共分三个组,采取听取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随机抽取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下发执法建议书13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招投标方面: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部分项目疑似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二)违法违规施工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部分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程款支付担保政策未落实;部分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四)现场管理问题:部分中标施工、监理企业现场执业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部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

三、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黄冈学府城(北区)项目建设单位:陕西全信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俊;施工单位:四川中恒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力夫;监理单位: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文正。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房地产政策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根据住宅建设规划,结合库存变化情况,严格实行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低于合理范围时,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大力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

国土部门确定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前,要征询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宗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异常情况,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实施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公租房建设,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限地价、限房价的“双限房”项目。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取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等调控政策。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棚改项目开发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确定配建规模,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时,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等出让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

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

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

计划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20亩,新增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5000套,合计新增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新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城改办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提供,交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征地费用和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财政资金、项目贷款、中省补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陕建发〔2017〕276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陕建发〔2017〕27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目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出现无资质挂靠生产、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混凝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规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商混市场秩序已刻不容缓。

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切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混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决定对全省商混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动态监管(一)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建设规模及市场需求,对商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行业的适度有序竞争。

(二)要对新申请的商混企业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现场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具备检测能力,并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496家商混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一是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二是主要的管理、技术人员;三是混凝土检测能力和设备仪器;四是仪器设备的年度鉴定情况;五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1]28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1]28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1]28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园林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局:11月14日,由于液化气泄漏导致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公寓一层樊家肉夹馍店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为做好商业用房管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现就我省商业用房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提出要求:1、严格拟建商业用房规划审批。

各城市应组织编制和深化重点地区、主要商业街区、主要干道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做到严格审批,严格按规划实施,严格管理。

坚决避免沿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区道路两侧布置低档次的门面房,应在编制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基础上,对重要路段进行立面景观设计。

同时,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住宅与城市大型公共设施必须各自独立布置,并按规定留足间距。

2、加强已建商业用房市容管理。

合理调整设置不合理,影响交通、市容、扰民的商业用房,有重点、分阶段加以调整;要建立管理用房部门间内部会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目前商住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行业、生产加工和制造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

3、加强沿街房屋物业管理。

不得擅自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对拟改建的用房严格审批,不符合规划的不允许改建;符合规划的严格按规划要求改建;对已改建的用房按已建商业用房管理内容加强管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陕建发〔2018〕239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3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棚改办),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城改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承载力、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棚改工作中仍存在棚户区标准和范围界定不明确、部分商品住房库存低的市县货币化安置率高、改造成本控制不严等问题。

现就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棚改目标任务。

今年棚户区改造开工20.2万套,是省政府对全省人民的庄严承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快开工进度;目前仍未开工项目,要逐项目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倒排工期,责任到人,确保9月底前全部开工。

同时,要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快报制度,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6〕262号)要求,对虚报开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对棚改安置住房逾期3年以上未交付的项目,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建立项目台账,力争早日竣工,并将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报省厅。

二、制定完善棚户区标准和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4〕36号和建办保函〔2017〕551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完善市、县棚户区标准和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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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严控商住混合建设住宅楼底层不得擅建商铺
11月14日,由于液化气泄漏导致嘉天国际公寓一层樊家肉夹馍店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为做好商业用房管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近日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将严格拟建商业用房规划审批,加强沿街房屋物业管理,不得擅自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

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
省住建厅就商业用房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提出要求:严格拟建商业用房规划审批。

各城市应组织编制和深化重点地区、主要商业街区、主要干道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做到严格审批,严格按规划实施,严格管理。

坚决避免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区道路两侧布置低档次的门面房,应在编制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基础上,对重要路段进行立面景观设计。

同时,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住宅与城市大型公共设施必须各自独立布置,并按规定留足间距。

不符合规划的不允许改建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加强已建商业用房市容管理。

合理调整设置不合理,影响交通、市容、扰民的商业用房,有重点、分阶段加以调整;建立管理用房部门间内部会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目前商住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行业、生产加工和制造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沿街房屋物业管理。

不得擅自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对拟改建的用房严格审批,不符合规划的不允许改建;符合规划的严格按规划要求改建;对已改建的用房按已建商业用房管理内容加强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居住区物业使用的管理,对擅自改变居住区物业使用性质(居改非),违法搭建以及破墙开店等用作门面房经营的,要依法责令改正。

同时,规范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监督各商业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化切断装置,完善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保证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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