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粮食仓库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粮食仓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粮食的储存安全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粮食仓库建设1. 粮食仓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筑结构牢固,设备完善,保障粮食储存安全。
2. 粮食仓库选址应考虑周围环境和交通便利性,保证粮食进出方便。
3.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4. 粮食仓库应根据储粮情况合理规划储粮容量,确保粮食储存充足。
5. 粮食仓库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粮食损失。
三、粮食仓库管理1.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粮食储存知识,了解粮食仓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2.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制定粮食储存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和分工。
3.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粮食储存质量检查,确保粮食存储安全。
4.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储粮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高管理效率。
5.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进出粮食的程序,防止粮食遗失或损坏。
四、粮食仓库安全管理1. 粮食仓库应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防范火灾风险。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防止粮食受潮、发霉、变质。
3. 粮食仓库应加强防盗措施,保障粮食的安全,防止粮食被盗。
4. 粮食仓库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五、粮食仓库质量管理1. 粮食仓库应建立完善的储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粮食储存质量优良。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粮食质量检测,及时排查问题,提高粮食质量。
3. 粮食仓库应加强对粮食储存环境的控制,保持粮食的新鲜和干燥。
4. 粮食仓库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记录粮食储存情况,以备查验。
1. 粮食仓库应加强对粮食储存环境的清洁,保持环境卫生。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障粮食卫生安全。
3. 粮食仓库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卫生规定。
4. 粮食仓库不得存放变质或污染的粮食,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七、粮食仓库检查与考核1.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检验,对自身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立库仓储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提高仓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库所有粮食立库仓储活动。
第三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四)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库设立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工作;(三)协调解决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培训。
第六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办公室,负责粮食立库仓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执行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二)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的收、发、存、调等管理工作;(三)负责粮食立库仓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四)负责粮食立库仓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要求第八条粮食立库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九条粮食立库仓储区域应划分明确,库房、库区、通道、设备等设施应标识清晰。
第十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应实行分类储存、分区管理,确保粮食质量。
第十一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粮食立库仓储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建立健全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粮食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加强粮食储存期间的虫害防治,确保粮食质量。
第十五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加强粮食储存期间的温湿度控制,确保粮食质量。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六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具备一定的粮食质量检验知识;(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粮食立库仓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二)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的收、发、存、调等管理工作;(三)负责粮食立库仓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五)负责粮食立库仓储消防安全工作。
储粮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及维护管理制度(4篇)

储粮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及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储粮设施、设备是完成省级储备粮和经营任务最基本的基础设施之一,为确保仓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仓储设施及设备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粮食装卸、搬运、输送机械、粮食储藏机械、粮食称重设备、粮食仓储作业中使用的附属设备。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三、建立仓储设施档案。
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要科学合理地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每季度____仓储科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各仓房保管员负责本仓房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提出维修报告。
第三章粮仓设备的管理五、粮仓设备设专人管理,并按规定逐台编号,分别建档建卡,做好记录备查。
六、选派具有机械设备专业的人员管理和操作粮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基本性能、基本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基本熟悉,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七、粮仓机械专用于粮食仓储作业,任何人不得随意转借或做其它用途,闲置报废机械必须报闲置资产委员会研究,主任批准后方可处理。
八、粮仓机械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保养相结合的方法,维修人员要定期为机械设备加注润滑油,涂刷油漆,防止锈蚀。
九、粮仓机械设备在未实施作业时,要放置在专用位置加以苫盖,同时应经常保持清洁,定期检查其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更换,以备作业时随时使用,作业完毕后,要对粮仓机械进行彻底检修,运转正常后要归位放置。
储粮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及维护管理制度(二)第一章、储粮安全及储粮责任制一、储粮安全安全储粮检测:1、粮食检测环节安全储粮检测涉及入库、储存、出库三个环节的检测,入库检测是基础,储存检测是保证,出库检测是责任。
(1)、入库检测。
主要进行物检和化检,涉及项目主要是依据相应质量标准定等,测定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依据有关特定要求还需测定粮食新陈度、湿面筋含量、脂肪酸值等。
《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3日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国家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储存安全的物质基础,必须保持与粮食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好本辖区内的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确保粮食安全。
第三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下同)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以下统称为省管粮油仓储设施):(一)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二)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含国债资金修建的非中储粮公司直管粮库);(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命名挂牌的省粮食储备库。
其它国有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指国有粮食企业所属的土地、仓(库、厂)房、货场、晒场、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设备,以及铁路专用线、检(化)验室、器材库、配电房等附属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现有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建档立卡,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全国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制度及时上报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报表,经批准已经占用、报废或新建、改建的粮油仓储设施,要相应调整有关帐务,核减或增加统计报表的数字,确保仓储设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仓储设施符合粮油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是指在粮食生产、收购、销售等环节中,为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国家粮食供应,建立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该制度通过粮食仓储定量管理、防虫防鼠措施、粮食质量检验等方式,确保粮食贮存安全、质量合格,并提高粮食储存运营效率。
以下就粮食仓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粮食仓储定量管理1.粮食仓库根据本地粮食需求及实际产量,制定合理的仓储定量计划,避免过盈或不足的现象。
2.建立统一的粮食仓储台账,记录每批次入库和出库的数量、质量等信息,实现仓库库存的实时监控。
3.制定粮食仓库报表制度,定期上报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监管部门对粮食库存有准确掌握。
二、防虫防鼠措施1.仓库必须有严格的消毒措施,使用专业的杀虫、杀鼠药剂进行定期消毒,确保仓库内无虫鼠滋生。
2.定期进行仓库检查,及时发现虫鼠滋生迹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贮存粮食时,要定期翻仓翻堆,以防粮食内部发生虫害。
三、粮食质量检验1.在粮食入库前,进行质量检验,包括粮食含水率、杂质、霉变程度等指标检测,确保入库粮食符合国家标准。
2.仓库应定期抽检库存粮食,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粮食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
3.建立粮食出库检验制度,对出库粮食进行质量抽检,确保粮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仓库设施和管理1.粮食仓库要求建设符合防潮、防火、防盗的仓储设施,保证粮食安全贮存。
2.健全仓储管理制度,明确仓库的责任和权限,并定期对仓库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仓储管理能力。
3.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粮食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粮食库存、质量、流转等情况的快速查询和分析。
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粮食仓库备案手续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2.对仓库未按时上报库存情况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对在质检环节存在作假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是确保粮食贮存安全和质量合格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制定仓储定量管理计划、加强防虫防鼠措施、做好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健全仓库设施和管理制度等手段,可以有效保护粮食资源,提高粮食供应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

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工作,提高仓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粮油储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包括仓库、储备库、粮油加工厂等相关设施。
三、管理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行为。
2. 安全第一:保护粮油储备设施的安全,确保储粮油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公平公正:管理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私心作为。
4. 优质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四、管理机构1. 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2. 粮油仓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和服务。
五、管理制度1. 仓库管理(1)验收入库:对进入仓库的粮油进行严格验收,确保品质合格。
(2)出入库登记:对每批次粮油的出入库进行登记,实行严格管理。
(3)检查保管:定期检查粮油储备,保证粮油的质量安全。
2. 储备库管理(1)安全监控:对储备库进行安全监控,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设备完好。
(2)作业流程:规定储备库的作业流程,确保粮油仓储操作规范。
(3)卫生管理:加强储备库卫生管理,定期清洁、消毒,防止粮油受污染。
3. 粮油加工厂管理(1)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计划,保证加工线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加强设备维护,保证加工设施正常工作。
(3)产品质量监控: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监控,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六、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负责对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每年定期组织对粮油仓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质量抽检和设备维护检查。
3.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制度内容有争议的,由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一、项目库的建立(一)项目涵盖的工程类别本项目库包括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智慧粮食”工程项目。
(二)申报入库的基本条件1、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粮库仓容5000吨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罐容2000吨或投资100万元以上。
2、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年粮食物流量10万吨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
3、“智慧粮食”工程项目。
投资100万元以上。
(三)申报入库要求和程序1、要求: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立项批复(或备案意见)、选址意见书、环境评价报告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在建项目同时提供现场图片等印证材料。
2、程序:项目建设单位逐级向上报送上述材料,各级需提出审核意见,确保项目真实。
经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审核认可的,纳入项目库。
二、项目库的管理(-)入库项目需履行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联系核查。
对于在建的获中央投资补助的项目,需每月报送进度统计表,适时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包括推进措施、存在问题、工作意见建议等);对于一般项目(即除获得中央投资补助以外的),需季度报送进度统计表和适时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同上)。
(二)入库项目的调整清理每年一次(4月)向各地各单位公示入库项目名单。
每年两次(3月、9月)接纳各地各单位入库申报申请。
每年两次(4月10日、10月10日)由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给省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评审组办公室送项目库名单。
待建项目一年内未能动工,移除项目库中。
如拟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重新申请入库。
在建项目建成后,移入建成项目库中备查。
(三)入库项目的调度评价省粮食局业务处室通过统计报表和实地查看了解的情况,评估入库各项目推进工作,分好(20%)、中(60%)、差(20%)三个等级,作为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的依据之一。
三、其他(一)危仓老库专项。
设置项目表,各地各单位报送上述项目时,可一并报送危仓老库维修项目,需提供建设方案(主要含实施单位、内容、概算等要点)。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4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或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储粮系统、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
第三条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项目单独申报,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联合申报。
第四条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确定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对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研究确定年度分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备选项目清单,将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权限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第五条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两横、六纵”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经贸规〔2016〕1670号)
(2016年7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200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项目条件
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安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同时,需结合粮食生产、收购、储备等综合因素,重点向产粮大市(县)和中央、地方增储规模较大的地区倾斜。
(一)粮食主产区应重点安排在政策性收储任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包括标准化储备仓和收纳仓两种。
(二)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储备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以标准化储备仓为主。
第四条新建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东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万吨。
第五条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项目审批(备案)、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备启动实施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安排项目要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做好衔接,原则上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
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国家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扶持。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
(一)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一般为70%;对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一般为30%;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尽量安排配套资金,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新建标准化储备仓项目投资标准核定为3500万元/亿斤,收纳仓项目投资标准核定为2500万元/亿斤。
上述投资标准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参考计算基数。
西藏等特殊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投资标准。
第八条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必要时国家将积极探索创新投融资方式,依托市场机制和适当资金扶持,以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和应急保障等任务为条件,引导社会多元主体投资建仓,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投资安排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依据有关建设规划和粮食收储仓容需求、当年粮食仓储设施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情况,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和相关省市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切块规模。
第十条对中央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具体项目给予扶持。
对地方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切块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中央企业汇总。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等规定,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二)中央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土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文件;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
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有关建设规划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对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地方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须由地方企业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审核。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切块规模和项目储备情况,及时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附拟安排项目清单,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中,要就项目条件、建设和投资规模、管理程序、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事项作出承诺,作为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依据对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中央企业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上报的请示文件和承诺等情况,统一下达投资计划。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要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备案(安排给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应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确定的标准办理)。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一)严格执行《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普遍推广应用的工艺技术。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审批(备案)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省级发展改革委和粮食局、中央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进行总体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
(一)依据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转发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地方建设投资落实、计划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督导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切块下达到地方的项目的监督管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直接安排的中央企业项目,以及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分解下达的地方企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确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实施的,中央企业项目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批准调整;地方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自行调整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说明调整原因及项目审核情况。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稽察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现场督办等措施,限期整改。
进度严重滞后的将及时调整投资计划,视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加快推进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4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重大工程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8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月调度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1196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报送截至上月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