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卫生院职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卫生院职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1.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即使卫生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由是应尽的义务。
卫生人员均需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2.卫生技术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类医学教育活动,服从单位的按排,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3.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服务。
4.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论理学等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5.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短期和业务为主。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明确目标、制定学习计划,经单位考核后可上授予学分。
6.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教对象每度都应参加与本身相关的继教活动,学分每年不低于25学分,达到25学分为合格。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是促进医务人员继续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知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教育内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相关知识和技能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实践指导、医学技术操作规范、疾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方式,确保卫生技术人员能够全面提升专业水平。
二、教育形式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可采取线下课程培训、在线网络学习、实地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教育内容和培训方式,确保卫生技术人员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提高。
三、教育机构建立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机构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这些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确保教育内容的质量和有效性。
四、考核评价设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参与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成果和实践能力进行评估。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欠佳的人员提供辅导和帮助,促进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学习和提高。
五、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学习和提高,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管理。
各科要打破医疗闭锁,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各科主任和专家组成。
l、拟定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第八条各科主任要加强对本科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
医务处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科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三、内容和形式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院卫技人员院内继续教育管理细则

医院卫技人员院内继续教育管理细则一、指导思想加强院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促进卫技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二、继续教育对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卫技人员。
三、继续教育责任科室(一)医务科:负责安排专业类继续教育项目,包括专业的新技术推广、技术操作等的实施。
(二)科教科:负责安排科教类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学术报告、科研培训、教学示范等的实施。
(三)人事科:负责安排岗前培训、三基三严(含外语)考试等的实施。
(四)护理部:负责安排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实施、考核工作。
四、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一)每年度医院安排不少于12项院内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技术操作。
护理部每年安排不少于2项院内继续教育项目。
(二)各科室负责人每年必须申报院内继续教育项目1项。
院内正高、博士申报院内继续教育项目1项。
(三)市级重点学科每年必须申报并完成市级或以上继续教育项目1项,院级继续教育项目1项。
(四)每年12月31日前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向将次年继续教育项目上报临床部,临床部审议制订全院全年的继续教育计划,并及时通过院内网、周会、公告形式告知。
五、继续教育达标标准达标率:初级、中级、高级卫技人员全年参加院内继续教育项目的比率50%或以上。
六、继续教育项目的考核(一)考核对象及内容:1、临床部办公室、科教科、医务科、人事科:组织全年继续教育落实情况,包括计划、实施、总结等内容。
2、临床及医技科室主任:所管辖科室人员完成继续教育项目情况,以及将有关继续教育的内容纳入科主任年终总结及工作计划情况。
3、各类卫技人员继续教育达标情况。
(二)考核等级个人考核等级优秀:个人全年参加继续教育项目达标率70%或以上。
合格:个人全年参加继续教育项目达标率50%或以上。
不合格:个人全年参加继续教育项目达标率不及50%。
科室考核等级优秀:80%或以上科室人员参加全年继续教育项目达标。
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1、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的终身教育,是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接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继续医学教育的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2、继续医学教育按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
医务人员每年参加在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时间按照镇江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3、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上送进修,参加各种类型学习班和各种学术交流会,院内院外组织的学术讲座,各大科专题讲座、病例例讨论和有计划组织的自学、外出参观学术活动等。
4、上送到上级医院进行3个月以上专科进修学习,每年底科室做好明年计划,经科负责人、医务科同意,主管领导审批,申请人再填写进修申请表交医务科联系进修单位。
5、参加省内外举办的专题培训班,主要选派科(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以上或专科骨干人员参加。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有一次到省内参加学习的机会。
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每年有一次省外学习机会。
外出学习的经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医务科6、科内组织的专题讲课、病例例讨论要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并通知科教科,并把讲稿送医务科备案。
7、医院每月有1-2个下午为全院学术讲座时间,由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讲课。
8、严格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医务人员凡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需带“继教IC卡”,学分证需交到医务科办理登记手续,医务科将每年对学分进行审核登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Xxx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张卫行[2009]28号《关于张家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的意见》及苏卫办科教[2014]9号《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继续教育对象在职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学分分类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的活动。
三、学分要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20分,鼓励参加Ⅰ类学分学习;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由主办单位授予的学分。
(二)Ⅱ类学分:1、由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学组)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主讲者每学时授予1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0.5分。
2、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等,主讲者每次授予2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5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月份数折合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4、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5、参加成人毕业后再教育(夜大)学习,取得的学分统一只承认继续教育Ⅱ类学分5分。
6、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相关报刊杂志,经市医学会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Ⅱ类学分5分。
镇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镇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镇江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项目名称所属学科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镇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需按规定程序要求,经申报单位、学术团体签署意见及盖章后,按时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三、若表内填写不完,可用同样大小的纸续写。
四、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1. 项目内容一栏要求写出讲授题目,并作简单描述。
2. 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3. 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会、讲习班、学习班等。
4. 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01- 基础形态06- 儿科学01-01- 组织胚胎学06-01- 儿科内科学01-02- 解剖学06-02- 儿科外科学01-03- 遗传学06-03- 新生儿科学01-04- 病理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01-05- 寄生虫学07- 眼、耳鼻喉学科01-06- 微生物学07-01- 耳鼻喉科02- 基础机能07-02- 眼科学02-01- 生理学08- 口腔医学学科02-02- 生物化学08-01- 口腔内科学02-03- 生物物理学08-02- 口腔外科学02-04- 药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02-05- 细胞生物学08-04- 口腔修复学02-06- 病生理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02-07- 免疫学09- 影像医学学科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1- 放射诊断学03- 临床内科学09-02- 超声诊断学03-01- 心血管病学09-03- 放射肿瘤学03-02- 呼吸病学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03-03- 胃肠病学10- 急诊学03-04- 血液病学11- 医学检验03-05- 肾脏病学1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03-06- 内分泌学12-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03-07- 神经内科学12-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03-08- 传染病学12-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03-09- 精神卫生学12-04- 卫生毒理学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12-05- 统计流行病学04- 临床外科学12-06- 卫生检验学04-01- 普通外科学12-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04-02- 心胸外科学13- 药学04-03- 烧伤外科学13-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04-04- 神经外科学13-02- 药剂学04-05- 泌尿外科学13-03- 药物分析学04-06- 显微外科学13-04- 药事管理学04-07- 骨外科学13-05- 药学其他学科04-08- 肿瘤外科学14- 护理学04-09- 颅脑外科学14-01- 内科护理学04-10- 整形、器官移植外科学14-02- 外科护理学04-11- 麻醉学14-03- 妇产科护理学04-12- 皮肤、性病学14-04- 儿科护理学04-13- 外科学其他学科14-05- 护理其他学科05- 妇产科学15- 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05-01- 妇科学15-01- 医学教育05-02- 产科学15-02- 卫生管理05-03-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16- 全科医学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17- 中医药学17-11- 针灸科17-01- 中医基础医学17-12- 中医皮肤科17-02- 中医诊断学17-13- 中医骨伤科17-03- 方剂学17-14- 中医按摩科17-04- 中药学17-15- 中医眼科17-05- 内经17-16- 中医耳鼻咽喉科17-06- 中医临床基础(伤寒、金匮、17-17- 中医肛肠科17-07- 中医内科17-19- 中西医结合基础17-08- 中医外科17-20- 中西医结合临床17-09- 中医妇科17-20- 民族医药学17-10- 中医儿科17-21- 中医药学其他学科举办目的项目讲授题目及简要内容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主办单位近几年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概况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所在单位讲授题目学时数签字主要教师举办方式举办起止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举办期限(天)考核方式教学对象拟招生人数教学总学时数讲授理论时数拟授学分数实验、技术示范时数举办地点主办单位联系人电话项目负责人通讯地址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报部门意见(包括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年月日专家评审意见镇江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加速医学人才的培养,建立连贯性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基本教育之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最高层次。
主要目的是使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加深,从而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使继续教育和晋升、聘用、职业注册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申报必备材料。
形成培训、考核、晋升一条龙的管理模式,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转变成自觉行动。
把开展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范围和对象凡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初、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实行学分审验制度。
二、内容和形式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丰富,专业层次繁杂,为做到系统性、连续性、实用性,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突出“三性”、“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且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进行。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为两部分,一是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或具有师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参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化培训等有关规定,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为目标,进行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的继续教育内容;二是士级职称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师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及“注册”要求,结合本岗位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以副高职专业技术标准为目标,以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四新”知识为内容,注意针对性、先进性的实用性,积极学习旨直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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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
第二条经国家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Ⅰ类学分项目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Ⅱ类学分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数。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徐州市医学会、市预防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医师协会、市护理学会、市中医药学会、市农村卫生协会、市优生优育协会、市医学伦理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可申报、举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经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承办市级项目。
第五条持续推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
每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对上年度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认可、公布第六条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申报市级项目应突出知识更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七条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按国家继教项目的规定申报。
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在每年8月20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分别于每年的12月30日和6月30日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申报,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在每年1月、7月分两批公布,有效期为当年。
第九条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不超过2项;第十条项目的形式包括由市继教委认可的专项培训班、科技成果推广、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经常性学术活动等。
同时鼓励开展如国际学术交流、小组讨论、病案分析与讨论、现场演示等项目。
第三章承办单位的职责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办之前应向社会发布有关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办班时间、地点等信息。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十二条举办省级项目(Ⅰ类学分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Ⅰ类学分项目办班结束后一周内,须登陆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进入“江苏省GME项目网上申报评审公布系统”,点击学分管理后,如实上传学员有关信息。
当年未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
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不再公布。
第十三条举办市级项目(Ⅱ类学分项目)的单位应予办班前凭书面通知、预报名花名册领取市级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Ⅱ类学分证),办班结束后一周内,应将培训名册、讲义或教材、影像资料、考试试卷等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作为核验市级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办班质量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市级已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当年没有如期完成,又未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批准,停止项目负责人下年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已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若不能如期举办,应事先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变更,否则视为没有如期完成。
第四章学分授予第十五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需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论文按作者自然排序)。
第十六条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二)乡(镇)卫生院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
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第十七条学分授予的标准(一)Ⅰ类学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2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讲座会、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和知识,应有明确的目标和学习计划。
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刊物8---6学分非核心刊物6---3学分内部刊物3--- 1学分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7.有统一书刊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参加自学考试、成人学历教育和专业职称考试的考前辅导班,凡是医学专业的课程(基础或专业课)取得合格证明的,每门课授予2学分(只适用于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10.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第十八条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
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省级或外市医疗机构)进修的,每个月可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市内医疗机构进修的每个月授予Ⅱ类学分3学分。
第十九条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五章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第二十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社厅统一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省级项目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项目学分证书由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证书,需由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江苏省举办,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员信息方能录入省学分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