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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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一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

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

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

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

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

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

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定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实施方式,确保集体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

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制定本方案旨在完善审计机制,提高审计效能。

实施步骤1. 确定审计范围和对象:明确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包括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实体和相关资金、资源等。

2. 制定审计计划: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确保审计工作有序进行。

3. 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对农村集体经济实体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等。

4. 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存在风险,应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集体经济的合法合规运行。

5. 完成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写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

相关注意事项1. 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受干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进行操作。

2.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应避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完成审计后,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保留相关文件和数据备查。

总结本方案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实施方式,确保集体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成员权益的保障。

通过明确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能和可靠性,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范本(2篇)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范本(2篇)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范本一、总则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是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目的是规范、统一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遵循会计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谨慎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披露。

二、会计政策1. 会计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应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会计工作。

2. 经济业务的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将经济业务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用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规定报表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财务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法定报表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5. 费用开支及决策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费用开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依据;6. 定期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会计核算范围与要求1. 会计核算范围:a.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经济业务;b.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c.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费用、税金等。

2. 会计核算要求:a. 核算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有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b. 原始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准确地登记原始凭证,确保凭证真实可靠;c. 会计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整理、装订、编号,并建立相应的会计档案;d. 财务报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可比可查。

四、会计制度档案管理1. 档案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会计档案室,负责会计制度档案的管理、整理、归档和保存。

2. 档案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时间顺序对会计制度档案进行整理,并建立索引和档案目录。

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即村党支部
书记、村委主任以及其他村主要干部,在任期内因换届、辞退、免职等原因离岗的,离岗前后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有关村级重大建设建设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可实行专项审计。

2、审计的实施:审计工作具体可邀请审计局进行。

3、审计要求:
(1)相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账册资料,不得隐瞒。

(2)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村两委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乡党委(交乡党委组织办公室),并在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会议
等适当场合公布审计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
以公开,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向乡纪委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1.通过设立公布栏、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

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

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9.公益福利开支;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集体资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各级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必要时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使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审计机构有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农村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四)负责被审计单位会计代理业务的;(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七条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4篇)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4篇)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标题)村级财务审计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级财务风险控制,提高财务监管效能,确保村级财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审计机构及人员:1.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村级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村级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审计岗位,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财务审计知识和技能。

四、审计程序:1.村级财务审计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重点关注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成本核算、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方面。

2.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审计目标和任务、开展前期调查、制定审计计划、实施现场审计、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编制审计报告等步骤。

3.村级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密切合作,并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保密性。

五、审计结果:1.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及内部控制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和村级领导班子进行专题报告,及时沟通审计结果,并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督促。

六、责任追究:1.对于被审计单位在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2.对于村级审计机构在财务审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制度保障:1.村级审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2.村级审计工作应当得到村级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2)一、审计范围村级财务审计主要范围包括村级预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

二、审计目的村级财务审计的目的在于评估财务运作是否合规、有效,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保障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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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2年7月18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第四条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审计人员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及考核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单位: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五)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六)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七)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九)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明材料;(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必要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和农村集体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农村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一)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审计或任期内离任审计;(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管理违反财务规则,需要进行的审计;(三)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进行的审计。

前款第(一)、(三)项的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成立项目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编制具体的审计方案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 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审计:(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和实物等;(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审计人员在场。

证明材料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审计事项完毕后,审计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其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被审计单位公布,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办理农村审计项目,应当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审计文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并可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六)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其退还。

第二十八条对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处罚或处理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农村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因故意隐瞒事实而没有回避的;(二)违反规定,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事项的;(三)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没有制止,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四)因审计监督不力,导致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混乱,后果严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是指集体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集体资本占企业总资本的比例不足50%,但集体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的学校、养老院、农业技术服务站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的公益性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规定,不适用于农村税费改革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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