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
一、条例和决定
1.国务院令第266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二、农业部令
3.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4.农业部令第38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农业部令第38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6.农业部令第73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7.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农业部令第38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三、农业部公告
9.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10.农业部公告第977号《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
11.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2.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规定
13.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14.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四、规范性文件
1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行GB 10648—1999《饲料标签》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五、国家强制标准
18.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19.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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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2]40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确认涉嫌物品的紧急请示》(粤牧[2012]57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认为,克伦特罗速测卡、莱克多巴胺速测卡和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联检卡主要用于检测动物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非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猪乙型脑炎抗体检测试剂盒和抗体速测卡为诊断动物疾病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兽药管理条例》所称的兽药,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农业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正文:---------------------------------------------------------------------------------------------------------------------------------------------------- 农业部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我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废止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日期 1 关于我国优良种畜种禽出口(79)农业(牧)30号1979年3月30日问题的通知 2 农业部关于引进动物疫病病(80)农业(牧)字1980年8月25日原菌(毒)种的几项规定第141号 3 关于加强优良种畜、种禽出(81)农业(牧)字1981年7月21日口管理的通知第90号 4 兽药检验所工作细则(试行) (83)农(牧)字第88 1983年5月12日号 5 关于加强种畜禽和牧草种子(83)农(牧)30号1983年11月14日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6 农牧渔业部关于整顿和加强(1985)农(牧)字1985年8月10日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紧第91号急通知7 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1986)农(牧)字1986年8月2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生产第31号、销售假劣兽药经济处罚的通知8 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法第10号9 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第10号10 兽医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88)农(牧)字1988年3月2日第10号11 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农(牧)字1988年7月11日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第48号12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1989年7月10日13 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1990年11月24日14 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1992年10月24日15 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1992)农(牧)字1992年10月24日办法第102号16 畜禽检疫委托管理办法(1992)农(牧)字1992年10月30日第23号17 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实实(1993)农(牧)字1993年7月31日施细则》第六十条的通知第8号18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94)农(牧)字1994年2月26日第4号19 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农牧发(1994)33号1994年10月23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淡水鱼(1979)渔总(淡)字1979年4月1日类检疫暂行规定第2号21 渔业无线电管理条例(1979)渔总(管)字1979年5月31日第19号22 国家水产总局关于调整渤海(1979)渔总(管)字1979年12月24日区机动渔船拖网渔业禁渔区第37号的通知23 关于严禁捕捞和自由出售幼(1980)渔总(管)字1980年2月6日虾的规定第4号(1980)工商(管)字第10号24 关于施行国务院技术改进奖(1980)渔总(科)字1980年9月1日励条例的实施细则第57号25 关于东黄海区水产资源保护(1981)渔总(管)字1981年4月15日的几项暂行规定第014号26 沿海小型渔业船舶登记管理(1981)渔总(管)字1981年6月21日暂行办法第009号27 关于重申停止新增渔船和加(1982)农渔(管)字1982年10月14日强管理引进渔船的通知第12号28 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办法(1984)农(渔管)字1984年8月30日第31号29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农(渔政)字1985年11月9日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第24号30 关于印发《东海外海渔场作(1985)农(渔政)字1985年12月3日业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第31号知31 关于发布《长江中下游中华(1987)农(渔政)字1987年9月7日绒螯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第34号知32 关于授权海区渔政分局加强(1987)农(渔政)字1988年4月20日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第10号的通知33 关于公布“木质渔船生产许(1989)农体改(企1989年3月14日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管)字第2号34 关于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1989)农(渔政)字1989年5月27日费规定的通知第11号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农业部令第8号1989年9月25日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36 关于发布《渔船渔港管理费(1989)农(渔政)字1989年10月4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5号通知37 小型木质渔船工厂认可办法(1990)农(渔政)字1990年6月4日第12号38 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渔业(1990)农(渔政)字1990年9月5日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5号39 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1991)农(渔)字1991年7月15日第23号40 关于在黄海中部设立对虾亲(1993)农(渔政)字1993年2月22日虾休渔区的通知第2号41 关于加强海洋涉外渔业管理(1993)农(渔政)字1993年4月29日的通知第4号42 关于发布《浮拖作业渔船管(1993)农(渔政)字1993年8月3日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1号43 关于公布底拖网伏季休渔区(1993)农(渔政)字1993年8月9日基点位置的通知第12号44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农渔发(1994)25号1994年12月19日计算方法(试行)45 乡镇企业升国家级企业实施(1988)农(企)字1988年6月28日办法(试行)第15号46 乡镇企业煤矿安全监督员管(1988)农(企)字1988年10月10日理办法第16号47 关于实施乡镇企业领导干部(1989)农企字1989年12月9日岗位培训的规定(试行)第17号48 乡镇企业升国家级企业实施(1990)农(企)字1990年3月26日细则第4号49 国家级乡镇企业复查办法(1990)农(企)字1990年3月26日第4号50 关于命名全国乡镇企业系统(1990)农(企)字1990年10月18日先进企业的试行办法第21号51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先进财会(1994)农(企统) 1994年1月31日集体和优秀财会人员评选办第1号法52 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农粮池字第48号1955年5月19日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指示53 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57)农保轩字第1957年12月74号54 关于良种经营若干具体问题农种川字第83号1958年5月27日的联合通知55 省间种苗调运检疫请切实按(63)农保东字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63)国农字518 第140号号规定办理56 调剂良种必须保证质量的通(63)农种伟字第82号1963年12月26日知57 关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等单(64)农保字第4011964年2月24日位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号58 关于发给示范繁殖农场工作农种轩字第503号1964年5月10日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59 关于检发《水稻、小麦原种农种朱字第135号1965年10月19日繁育暂行办法(草案)》供试行的通知60 关于使用“引进热带作物种(81)农垦生字第44 1981年3月20日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通知号61 印发“国内热带作物检疫对(84)农垦字第90号1984年4月13日象名单和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62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统一对(81)农业(种)字1981年9月30日外进出口的通知第58号63 关于实行粮食包干后省间良(82)农业(种)字1982年3月2日种调拨和部分良种实行议购第7号议销的意见64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统一对(82)农业(种)字1982年3月5日外进出口的补充通知第12号65 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种、调(82)农(农)字1982年8月11日剂、销售和推广工作由各级第31号种子公司(站)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6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83)农农字第1571983年6月23日号67 关于植物检疫人员制服供应(84)农(保综)字1984年10月办法第10号68 关于印发加强国内植物检疫1988农(农)字1988年3月12日收费管理的规定和调整国内第3号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69 关于山西省万荣县一些企业1988农(农)字1988年6月15日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的通报第20号70 关于加强水稻、玉米杂交种(1986)(农)字1986年8月1日子管理的通知第23号71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1987)农(农)字1987年8月13日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第36号72 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1988)农(农)字1988年1月31日的紧急通知第33号73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农药产品1988农(农)字1988年2月23日管理的通知第6号74 关于今年假劣农药情况和改1988农(农)字1988年8月31日进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第28号75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1990)农(农)字1990年11月17日管理的通知第37号76 农垦部关于颁发《农垦部工1981年11月20日业优质产品评选及标志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1992)农(检疫)字1992年5月22日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8号二、继续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日期 1 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1992)农(检疫)字1992年6月27日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第15号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2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1993)农(检疫)字1993年12月12日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第3号的通知 3 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5日检疫管理的通知4号 4 关于禁止从英国英格兰南部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5日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的紧5号急通知 5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农检疫发(1996) 1996年6月26日入我国的通知6号6 关于禁止从荷兰新城疫疫区农业部令第9号1996年10月31日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7 禁止从加拿大部分地区输入农业部令第10号1996年11月8日禽类和禽产品的规定8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农检疫发(1996) 1996年12月12日理办法13号9 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农业部令第15号1997年3月27日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10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农业部令第16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1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农业部令第17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2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农业部令第18号1997年3月28日产品的规定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农业部令第26号1997年10月10日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 关于颁发《乡镇企业职工伤(1989)农(企)字1989年1月19日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第1号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5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农业部令第16号1990年4月13日定16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农业部令第17号1990年6月18日规定17 乡村集体企业节能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号1991年3月5日18 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1991)农(企)字1991年6月20日第16号19 乡镇企业职工教育规定(1991)农(企)字1992年1月3日第13号20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农业部令第8号1992年1月3日团暂行办法21 乡镇联营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9号1992年1月3日2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工养(1992)农(企)字1992年11月26日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第20号23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监农企发(1994)6号1994年4月14日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4 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农企发(1994)21号1994年6月12日行办法25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安全生农企发(1994)44号1994年11月29日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6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消防管农企发(1994)43号1994年12月1日理规定》的通知27 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企业东农企发(1995)18号1995年6月12日西合作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8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职业卫农企发(1996)6号1996年6月28日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9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80)农业(牧) 1980年11月20日管理办法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联供字第545号30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80)农业(牧)字1980年11月25日行办法第181号31 关于淘汰兽药品种的通知(82)农(牧)字1982年11月10日第83号32 关于恢复使用双氢链霉素和(1987)农(牧)字1987年3月6日部分恢复使用呋喃西林的通第7号知33 农业部关于淘汰兽药“跛行(1988)农(牧)字1988年8月4日安”注射剂的通知第55号34 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1989)农(牧)字1989年1月9日规定第1号35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第2号1989年7月10日《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36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农业部令第4号1989年7月10日法37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1989年7月10日38 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1989年7月10日39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1989)农(牧)字1989年12月26日行)第52号40 关于恢复磺胺噻唑等兽药品(1990)农(牧)字1990年2月28日种的生产和使用的通知第7号41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1991)农(牧)字1991年1月9日第2号42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农(牧)函字1992年5月3日兽药典》一九九零年版的通第19号知43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1993)农(牧)函字1993年7月5日第46号44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1993)农(牧)字1993年10月16日第13号45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农牧发(1994)7号1994年3月8日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46 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 农牧发(1994)16号1994年6月6日47 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条件农牧发(1994)16号1994年6月6日(试行) 48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农牧发(1994)32号1994年10月21日细则(试行) 49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4)41号1994年12月28日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50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发(1995)1号1995年1月16日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51 关于下发“鸵鸟引进暂行管农牧畜发(1995) 1995年1月26日理办法”的通知第155号5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农牧发(1995)3号1995年3月2日通知53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农牧发(1996)2号1996年4月22日工作的通知54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1996年5月28日55 关于印发“加强全国畜禽良农牧发(1996)9号1996年12月24日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56 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农牧发(1997)8号1997年9月2日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57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农牧发(1997)7号1997年9月4日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1957)水(渔)字1957年8月16日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第41号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59 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1975)农林(渔)字1975年4月18日第34号60 关于“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1982)农(渔管)字1982年11月19日规定”的通知第12号61 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1983)农(管)字1983年9月20日第28号62 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管(1983)农(管)字1983年10月31日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6号63 鱼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1984)农(渔)字1984年5月15日第37号64 关于加强对进口旧渔业船舶(1985)农(渔政)字1985年5月22日的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第14号65 关于印发《黄渤海对虾资源(1985)农(渔)字1985年10月8日保护增殖基金的征收及使用第195号管理规定》的通知66 关于加强黄渤海区秋汛对虾农业部、国家工商1987年9月9日市场管理的通知局、物价局发布67 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1989)农(渔政)字1989年5月30日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第13号6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1989)农(渔政)字1989年6月27日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第14号的通知69 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1989)农(渔政)字1989年6月30 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第12号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70 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1989)农(渔政)字1989年8月7日的通知第19号71 关于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发证(1989)农(渔政)字1989年9月25日工作的通知第24号72 关于批转修改渤海区梭子蟹(1989)农(渔政)字1989年11月29日越终场范围报告的通知第27号73 关于公布沿海首批确定的(1990)农(渔政)字1990年6月23日279个渔港名称的通知第13号74 关于印发《一九七二年国际(1990)农渔(管港) 1990年7月31日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9年字第42号修正案生效的通知75 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1990)农(渔政) 1990年11月10日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字第18号的通知76 关于公布第二批沿海渔港名(1990)农(渔政)字1990年12月27日称的通知第19号77 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农业部令第6号1991年4月13日定78 关于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程序(1991)农(渔政)函1991年4月18日的通知字第13号79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1991)农(渔政)字1991年6月8日网作业的通知第3号80 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1991)农(渔政)字1991年12月16日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0号81 关于公布第三批沿海渔港名(1993)农(渔政)函1993年2月9日称的通知字第7号82 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1993)农(渔政)字1993年10月7日的通知第15号83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农渔发(1994)11号1994年8月18日规则84 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农业部令第4号1994年11月9日的通告85 关于将鲈鱼列为渤渔重点保农渔发(1995)2号1995年1月16日护对象的通知86 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农渔发(1995)6号1995年2月7日要渔场渔汛生产安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7 关于公布第四批沿海渔港名农渔函(1995)21号1995年5月22日称的通知88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渔发(1995)17号1995年5月29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的通知89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渔发(1995)29号1995年9月28日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农业部令第2号1996年1月12日督检验管理规定91 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农渔发(1996)3号1996年1月22日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2 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农渔发(1996)9号1996年6月12日电捕作业的通告93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1996年8月9日94 关于加强27.50 ̄39.50MHZ农渔通(1996)25号1996年9月11日渔船用无线电话机管理的通知95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农渔发(1996)14号1996年10月8日方法规定96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渔发(1996)13号1996年11月27日97 关于加强对黄渤海鲅鱼资源农渔发(1996)17号1997年1月8日保护的通知98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农业部令第13号1997年3月26日程序规定99 关于公布第五批沿海渔港和农渔函(1997)19号1997年3月28日首批内陆水域渔港名称的通知100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农渔发(1997)6号1997年4月25日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01农药登记规定(82)农业保字1982年4月10日第10号102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82)农(农)字1982年9月第72号103关于《做好取代六六六、滴(83)农(农)字1983年2月21日滴涕农药工作》的报告第20号104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杂交(1989)农(农)字1989年12月21日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第52号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5关于《调整国外农药实施收(90)农(计)字1990年9月19日费标准》的通知第61号10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农(农)字1990年11月8日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40号(试行)》的通知10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棉种(1992)农(农)字1992年3月20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4号108关于印发《中国种子管理员(1992)农(农)10号1992年7月28日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关于印发《国外引种检疫审(1993)农(农)字1993年11月10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8号110关于批准颁发肥料、土壤调农农发(1994)37号1994年12月5日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第三批正式和第五批临时登记证的通知111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农农发(1995)7号1995年3月20日、种子管理的通知112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农农发(1996)4号1996年4月16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3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农农发(1996)6号1996年5月28日法114关于发放和使用种子检验员农农发(1996)7号1996年6月24日新证、章的通知115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农农发(1997)3号1997年3月4日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116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农业部令第15号1997年3月28日理暂行办法117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农农发(1997)9号1997年9月8日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18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南繁农农发(1997)18号1997年9月27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9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章程120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121印发《评选农业经济信息先(1987)农计函字1987年11月16日进网点试行办法》的通知第47号122农业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91)农(计)字1991年10月9日规定第88号123农业统计信息计算机应用管(1995)农(市统)字1995年7月3日理暂行规定第20号124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农办综(1996)91号1996年11月15日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25关于印发《农业部计算机信农市发(1997)1号1997年4月2日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农业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农(1989)农(垦)字1989年2月13日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第22号、劳安字(1989)3号127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1992)农(机)字1992年9月30日理办法第8号128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1993)农(绿)字1993年1月11日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号129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1993)农(经)字1993年1月27日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第2号担的通知130“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1997年4月20日13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1997年10月25日三、修改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82)农机字第10号1982年8月31日发布删去第十三条“‘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领取‘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具,在推广过程中,经过抽查,证明质量下降者,发证单位有权收回‘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行政法类---《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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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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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农业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废止。
农业部令(第6号)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章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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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
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
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他原料分开。
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
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章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品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
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
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四、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六、蚕蛹、蛆、卤虫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八、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