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doc
社团的部门规章制度

社团的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社团部门的运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团的所有部门,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部门工作制度,并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并对本部门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部门成员的管理和指导,保障部门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第六条社团设立各部门,包括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宣传部等。
第七条各部门应根据社团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调整部门设置和岗位设置。
第三章部门管理第九条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部门的运行负责。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部门成员开会,安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部门成员应服从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听从部门负责人的指导。
第十二条部门成员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得到同意。
第十三条部门成员应积极参加部门内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部门成员应遵守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团部门的形象。
第四章部门工作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社团的工作计划,开展具体的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做好团队合作。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部门成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部门成员应做到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部门成员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调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部门成员表现优秀的,部门负责人可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社团的所有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修改或补充,需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社团。
学校团委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成立团委社团部来进行团员教育和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实践平台。
它的目标是培养、拓展学生的特长、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社团部予以协调。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到社团部申请,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注销,必须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停止活动。
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社团部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成立第八条为全面实施素质拓展行动计划,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同学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广大学生自行组织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发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为广大同学认识自我、了解社会、锻炼能力、展示才华、培养兴趣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舞台;(二)由5名以上在校学生发起并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其中发起人必须为大二或以上年级学生。
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组织机构、指导单位、指导老师、管理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申请材料);(三)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一般不要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四)每个学生社团须有一个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
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须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管理规定》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五)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北京大学高校社团管理手册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云南工商学院社团管理手册(讨论稿)目录附件第一章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院团委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云南工商学院校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各科社团部的各项职能和工作,各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云南工商学院的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公益类六大类别。
管理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校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科(系)两级管理,即各个社团由各科分团委及各科社团部直接管理,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指导间接管理。
总体都接受校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由各单位、学院(分团委)具体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对其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各科社团部的监督和审核。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云南工商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社团联合会对各个社团实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评分,不合格的社团校社团联合会将会建议其分部团总支及社团部取缔该社团。
第九条各科社团部需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一同监督促进社团的发展,为社团办好事干实事,全心全意服务于社团。
二、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一)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第十条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挂靠单位(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社团规章制度模板

社团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社团旨在为团员提供交流、学习和锻炼的平台,引导团员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培养各方面素质,促进团队合作和个人成长。
第二条组织形式社团设主席团、部门和普通成员,主席团由社长、副社长、部长组成。
第二章会员制度第三条会员资格凡本校学生均有资格加入社团,并符合以下条件:1. 对社团宗旨和规章制度有认同并愿意履行;2. 具备良好的学术或特长背景;3. 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愿意为社团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加入方式学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加入社团:1. 在社团招新活动中报名;2. 提交书面申请至社团主席团。
1. 会员享有投票权和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2.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3. 会员不得在社团活动中散布不良言论或从事违法行为;4. 严禁会员在社团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暴力行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主席团职责1. 社长负责全面组织和管理社团工作;2. 副社长协助社长工作,并在其缺席时代理社长职责;3. 部长负责具体部门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七条部门设置与管理1. 社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的部门,如活动策划部、秘书部等;2. 部长应负责部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例会与活动1. 社团应定期召开例会,以听取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工作安排;2. 社团可以组织各类活动,包括讲座、比赛、座谈会等,以提高会员的学术和交流水平。
1. 社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预算编制和审计工作;2. 社团的财务管理应透明,任何资金的使用都应有记录并经过合法的程序。
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十条违纪行为1.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a)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b) 违反社团规章制度的;c) 在社团活动中故意损坏设备、器材的;d) 离校期间未请假且不参与社团活动的。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1. 对轻微违纪行为可采取警告、劝导等处理方式;2. 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可采取暂停会籍、取消职务等处理方式;3. 对严重违纪行为可采取开除会籍的处理方式。
北京大学社团管制制度9.doc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9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2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编辑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大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促进大学生社团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学校章程》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注册成立的大学生社团,包括学生学术、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等多种类型的社团。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学校指导下,由学生独立组织管理、自主运作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秩序的活动,不得任意聚众搞颠覆性、分裂性活动。
第五条学校将为大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经费支持,同时要求大学生社团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维护校园和社团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的注册、更名、撤销等事项,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包括社团章程、理事会、部门设置等,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社团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社团名称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不良、宣传性或与学校形象不符的社团名称,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更名。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开展社团成员的选拔工作,确保社团成员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社团的稳定发展。
第十条大学生社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能力,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团会员费、赞助款、募捐等,社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合理使用和管理社团经费。
第十二条社团经费的使用应该符合社团章程和活动计划的规定,不得私划、挪用社团经费,不得用于个人私利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社团经费的收支统计、审计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和学校进行公示,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公开和合理性。
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制度

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制度导言: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学校的培养和引导。
作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组织在培养大学生自主管理能力、团结合作精神以及培养实践能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如何构建一个良好的社团组织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大学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为了使学生全面发展,需要学校提供一系列的培养机会。
社团组织是学校提供的一个重要培养平台,它能够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培养学生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
一个良好的社团组织管理制度将促进社团的有序运行,培养学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增强学生的管理意识和团队精神。
二、清晰的组织结构一个社团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部长等职位的设立,并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这有助于更好地分工合作,提高社团的运作效率。
三、公正的选拔机制社团的成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拔,避免任人唯亲和门阀之弊。
透明公正的选拔机制能够为社团吸引更多优秀的成员,确保社团的长期发展。
四、严格的考核制度为了提高社团的活动质量和成果,应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通过定期举行成果汇报会和考核评比活动,可以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参与,提高工作质量。
五、积极的培训计划为了提高社团成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学校可以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包括领导力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等。
这将有助于提高社团成员的素质水平,为社团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六、鼓励创新和拓展社团组织应当鼓励成员大胆创新,提供展示才华和实践能力的平台。
通过组织各类比赛、展览和演出,可以激励社团成员发挥创造力和想象力,推动社团的持续发展。
七、加强与其他社团的合作一个优秀的社团组织应当积极与其他社团开展合作,共同举办各类活动。
通过多方合作,可以为社团成员提供更多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丰富他们的社团经验。
八、定期组织交流活动为了加强社团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学校可以组织定期的社团交流活动,例如社团展示日、社团论坛等。
大学社团章程规章制度

大学社团章程规章制度第一条本社团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社团是一个由自愿加入的、共同进行特定活动或者从事特定事业的大学在校学生自主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名称为“XX大学XX社团”,以下简称“社团”。
第四条本社团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推动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促进学生交流互助,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第五条本社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
第六条本社团遵循民主、平等、自愿、互助的原则。
第七条本社团不得有政治倾向,不得进行政治活动。
第八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为校内,校外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社团设主席团、顾问、秘书处、部门。
第十条主席团为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全体社团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顾问由学校相关领导人员担任,为社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第十三条社团根据活动内容设立不同部门,由部长领导。
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本社团接受全体在校学生自愿加入。
第十五条社团会员有义务参加社团的活动并遵守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社团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参与社团的决策。
第十七条社团会员应坚决维护社团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八条社团会员应遵守社团的纪律,不得损害社团的利益。
第十九条社团会员有权利查看社团的财务状况和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有权利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会费管理第二十一条社团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会费具体数额由主席团根据活动需求决定,并报学校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费用于社团活动的经费支出,必须向会员公开收支情况。
第五章活动安排第二十四条社团应每学期制定活动计划,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社团活动应当积极宣传,动员会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需要向学校申请场地和物资支持的,应提前知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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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2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编辑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
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
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北京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指导中心认可。
第十七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
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指导中心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社团在征得指导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指导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指导中心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中心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5第五章社团财务编辑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
接受指导中心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指导中心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
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指导中心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九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指导中心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