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探析(百度文库)

合集下载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__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什么?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什么?

I don't like robbing others in my life, but I won't let what I ge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什么?导读:1、书面申请。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4、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

对于境外投资近些年来逐渐的兴起来了,对于境外投资我们国家的很多企业都会有涉及到,境外投资就是对我们国家之外的国家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投资然后获得一定的利润。

我们大家也都知道每一个国家的货币都是不同的,那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何规定?1、书面申请。

详细说明内的企业,以外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融资安排的基本情况。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建议境外融资境内的企业在最新一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注册文件。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境内企业的贸易,在过去三年的财务状况;②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发展过程中;③企业内部的市场前景,市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④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方式和法律安排后续融资和可行性分析,国内居民到其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关系的节目;⑤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范围内的居民,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⑥计划融资,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简报境外融资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和备忘录的指令。

过渡贷款融资,应该说明的融资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私人配售或公开发售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定价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这两个阶段的融资计划,一起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海上利益,合法取得的和现有的外国利益的描述。

关于《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及《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关于《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及《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关于《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及《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6.12.09
•【文号】[96]汇管函字第313号
•【施行日期】1996.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15日)废止
关于《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
及《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6年12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管函字第3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原则,现对(96)汇管发字第07号文“关于下发《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简称《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中,境内居民申请经常项目下超出标准兑换外汇及超出标准汇出外汇存款须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外汇管理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
如情况属实,应同意其购汇或汇出。

二、《办法》第二条所指境内居民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满1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上述人员如申请兑换外汇,限额内的,银行应审核其真实性,情节属实的,应同意其兑换外汇。

超限额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和人民币来源的合法性,如真实合法则应同意其购汇或汇出。

75号文

75号文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

2.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以下三类个人(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3.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4.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为充分发挥失常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瘦一圈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附表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附表7: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要素┃注意事项┃┣━━━━━━━╋━━━━━━━━╋━━━━━━━━━━━━━━━╋━━━━━━━━━━━━━━━━━━━━━━━━━━━━━━━━━━━━━━━━━━┫┃1、《中华人┃ 一、境内居民法┃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民共和国外┃人┃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本人(委托人)签名:经办人:审核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填表说明:
1、“居民(委托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境内个人;
2、“代理人”指受境内居民委托,具体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
3、“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个人在境外成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4、“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5、“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6、“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7、“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8、“持股比例”指居民(委托人)在境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
9、“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名称”指居民(委托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境内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1、“备案记录”指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无相关事项可不填写;
12、“本人(委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境内个人需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13、“经办人”指外汇局办理登记的经办人员;
14、“审核人”指外汇局负责复核的经办人员。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制度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制度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制度随着全球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化,企业跨国经营已成为常态。

相对于国内投资,投资境外有其独特的风险和机遇。

虽然投资可能带来的回报较高,但是面对跨国经营的风险,需要加强对境外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境外投资时,应当考虑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问题。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讨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境外投资需要通过外汇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根据外汇管理制度,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规范使用外汇资金,保证资金安全,防范外汇风险。

举例来说,对于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需要开立与基本账户相对应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的收付应当在外汇账户之间结算,不得在非外汇账户之间结算。

此外,保险公司在使用外汇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对外投资审批制度在外汇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对于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境外投资,还需要遵循对外投资审批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外汇资金,以进行境外投资。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外汇资金申请文件,该文件需要包括投资目的、投资方式、预计收益等方面的详细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的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等资料。

外汇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境外投资带来的风险可能比国内投资更加复杂、多样化。

为了降低境外投资风险,保险公司需要遵循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控制等方面。

风险评估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识别和评估可能的风险类型、程度和影响。

监控则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实时监控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控制则需要通过各种手段,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减轻风险的影响。

资金监管制度最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遵循资金监管制度,保证境外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探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张义乾前言:在中国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为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公司和境内实体运营公司的“无缝连接”,达到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重组工作中往往会包含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境外公司返程收购或通过其他形式控制其中国境内实体运营公司权益这一工作。

这一过程中涉及外资并购、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仅针对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这一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旨在理清相应法规、规章的演变过程,使拟境外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们对此外汇登记事宜有一个概要的理解。

一、中国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定义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之分。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颁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的规定,以境内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直接申请上市。

除上市主体公司的各项条件须满足境外市场的要求之外,直接上市还须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83号文规定拟赴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要达到4亿元人民币,按照合理的市盈率预期,公司的融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且上市前一年公司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因为证监会的上述要求往往比境外上市地的要求还要高的多,这使得寻求境外宽松上市环境的民营企业对境外直接上市“望而却步”。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其境外母公司的上市而实现间接上市。

在境外间接上市模式中,上市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因此其财务报表能够与境内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境内子公司的利润能够输送给境外上市主体,同时境外上市主体的融资能够以增资等形式输送给境内子公司,从而实现境内境外的“无缝连接”。

因为间接上市模式中的上市主体是境外公司,所以只需满足境外市场的要求即可,不需证监会的审批,因此民营企业主要采用此种模式寻求境外上市。

以下是我所律师经办的某境内企业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简要架构图:二、间接上市中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定义 如果上述架构图中的股东A和股东B 是境内居民自然人,那么就会涉及中国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因相关法规、规章表述不同,“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居民自然人”在下文中统称为“境内居民自然人”)。

但何谓中国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在何种情况下,境外投资的境内居民自然人需要做该外汇登记?以下就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相关法规、规章和名词概念作简要的介绍。

(一)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目前,我国直接规范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外投资,规范此类境外投资的规定较为明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虽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实践中境内居民自然人直接以实现境外投资项目为目的成立境外公司尚无法通过商务部和外汇局的审批。

其相应的变通方法是境内居民自然人先在境内成立一家企业,再以企业名义设立境外公司。

2011年温州市外经贸局颁布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拟对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做出有效的规范。

此外,上海、天津等地也在积极酝酿颁布关于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的相应规范。

关于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但何谓“国家有关规定”?现有法律法规不甚明确。

国家外汇管理局曾于2005年4月份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文),但此29号文刚刚颁布半年后便被大名鼎鼎的“汇发【2005】75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

我们注意到2007年颁布生效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意加入了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文”)的描述。

75号文详细规定了境内居民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形,要求境内自然人需要在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到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取得《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三)75号文明确的“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75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有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对于境内居民自然人,上述材料中包括“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对于境内居民法人,上述材料中包括“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75号文第八条规定:“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完成返程投资的,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随后,国家外汇局又颁布了《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流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对75号文的操作规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106号文取消了关于补登记的时间限制,在106号文附表6中明确说明了“在2006年3月31日后申请为其已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审查自2005年4月21日《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生效之日至申请之日,返程投资企业是否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过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若未发生上述对外支付,可以为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登记,若有发生,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发生额度内追究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逃汇责任后予以补办”。

可以看出,无论是75号文还是106号文,其所明确的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均是指境内居民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中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而并未对境内自然人进行境外实业投资做出相关规定。

在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境内居民自然人通过设立境外公司返程收购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控制其中国境内实体运营公司权益这一过程属于75号文所规定的情形。

因此,在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所提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正是指75号文所要求的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三、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要点分析(一)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贷款融资、其他方式融资)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对此,75号文仅规定了境内居民以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而106号文附表2中进一步规定了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06号文明确说明在外汇局审核后,在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表“备案记录”栏目注明“该境外公司经登记转作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对XX公司的返程投资”,并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2011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进一步颁布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

19号文是迄今为止相对较为完善的关于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制度。

19号文区分了特殊目的公司和非特殊目的公司,其说明“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

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同时,19号文还明确说明“境内居民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

也就是说,19号文下的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设立的境外公司不再被“一刀切”地认为是特殊目的公司,如果满足相应的要求,在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情形下完成相应外汇登记手续后,同样可以将外汇汇入汇出。

(二)返程投资及控制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自然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及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等。

控制是指境内居民自然人通过收购、信托、代持、委托投票权、回购权、可转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

四、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法律风险因106号文颁布以来,允许境内居民自然人办理补登记,许多中国企业不到最后“关头”都不会主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尤其是2009年7月份以来至19号文公布前,多数外汇管理局并不受理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的申请,因此许多境外间接上市的中国企业在未办理该外汇登记的情况下也实现了上市。

上述上市公司只是相应披露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下述便是某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做出的相关风险披露:“根据2007年5月29日外汇局106号文,其要求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要配合和监督自己海外母公司中国籍股东的外汇登记情况。

如果没有登记,要如实汇报给外汇局,如没有汇报,可能面临下述处罚:子公司向其海外母公司的股权转让、清偿等活动将受限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将受到限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