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基金投资公司的优惠政策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这些优惠政策的主要方面。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给予税收减免或者税收优惠。
例如,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收益,如果是在一定的投资期限内(通常是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长期资本利得待遇。
在申请税收优惠的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税务申报。
此外,需要保留相关的投资收益凭证以备查验。
投资者税收减免为了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些国家还实行了投资者税收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收益进行减税或者免税。
投资者要享受这些税收减免政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投资者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投资,并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税收减免申请。
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基金,旨在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特定的产业领域,促进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通常会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共同投资于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
通常情况下,引导基金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投资。
费用减免证券投资基金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多种费用,如交易费用、托管费用、审计费用等。
一些国家为了降低基金的运行成本,对这些费用给予了一定的减免。
费用减免政策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
投资者在享受这些政策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费用申报和减免手续。
鼓励创新政府还通过鼓励创新的方式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设立创新基金来实现的。
创新基金允许投资者投资于创新型企业或项目,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资金支持。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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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
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
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
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
PE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整理

附件一: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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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公募基金的税收处理

公募基金的税收处理公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成为了投资者的首选。
然而,对于公募基金的税收处理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疑问和困扰。
本文将对公募基金的税收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一、公募基金的基本概念公募基金是指由社会公众出资,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一定的投资策略进行集中投资运作的一种金融工具。
公募基金常见的类型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二、公募基金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1. 公募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三种形式。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这些收益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2. 股息的税收处理:对于基金持有的股票分红收入,按照原则上需要依法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股息收入超过1万元,则适用20%的税率。
因此,投资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息收入进行申报缴税。
3. 利息的税收处理:对于基金持有的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原则上需要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样,对于超过1万元的利息收入,适用20%的税率。
投资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缴税。
4. 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公募基金的投资收益还包括通过买卖证券获得的资本利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出售证券所得到的利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在持有期满一年以上的证券出售所得中,已经免税。
三、公募基金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公众投资公募基金,中国政府对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1. 投资公募基金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现行规定,个人投资者在购买公募基金时可以享受最高800元的个税扣除额。
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其投资公募基金的金额抵扣最高800元。
2. 资本利得的免税政策。
对于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公募基金份额,出售所得的资本利得是免税的。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利润空间。
四、如何合理规避公募基金税收风险尽管公募基金的税收处理存在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但投资者还是可以通过一些合理的方式来规避税收风险,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太原
企业注册资本五亿元以上(含五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 资额的1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 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 太原高新区管委 会 关于促进股 企业注册资本在一至五亿元之间(含一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属于 2012.12.19至 权投资类企业发 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50%、其他 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 展的意见 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 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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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股权投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 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进和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 企业或项目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 加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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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 年50%的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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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 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 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 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 风险补贴。被认定为种子基金 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
• 荆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股权 投资类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前两年免,后三年按地方留成60%奖励;
南京
2011.1
两免三减半
新注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前两年按80%补助,后三年40%补助。
沁阳市
2012.4
沁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
地方留成前三年80%奖励, 总部设在沁阳的企业,前三年地方留成80% 后两年奖励40%;投资本市 励,后两年40%奖励;投资本市企业2000万 企业2000万以上,前三年 以上的,前三年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各省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各省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各省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你知道什么是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吗?你对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欢迎阅读。
江苏省江苏-南京1.适用条件: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
2.优惠政策:(1)税收返还:①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③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3)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之附件四: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1.适用条件:①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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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93号文,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区政府在 其购房、子女入学、家属落户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参照《“创业南 湖·精英引领计划”实施意见(试行)》(南委办[2010]60号)、《关于进 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南委办[2006]37号)等相关 文件规定。
优惠政策的条件
深圳前海 (1)注册于深圳市;(2)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单 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3)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 司形式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其它政策
1、根据103号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深圳市 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 不超过300万元。2、根据100号文,2010年12月4日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 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 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 日起计算。3、根据100号文,2010年12月4日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 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 的50%给予奖励。此外,根据2013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 干规定》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 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 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南湖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金融创新示范区 内建造、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以下政策:1、建造自用办公用房 用于股权投资经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提出减免申请的,经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 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 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 金。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新增财力贡献 较大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浙江省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由 区政府给予不高于地方留成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购房一年内缴纳契税,对购房契税给 予全额所得税区得部分抵扣,同时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款按所 得税区得部分抵扣,最高抵扣金额不高于200万元。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所得税 区得部分抵扣,单位面积抵扣最高25元/月/平方米,抵扣面积不超过1000平
根据93号文,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区注 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区 企业优先列入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并享受本区有关优惠政策。
93号文
新疆 注册在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 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个地区(下统称“园区”)的境内外股 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以享受187号文规 定的政策。前述备案的条件为:(1)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 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2)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 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3)单 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4)用于股权 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 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公司 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 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 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5、为了鼓励在新疆区外设立的基金迁入新疆,新疆 还专门出台了87号文。根据87号文,对于注册在自治区外后迁入区内的公司制企业, 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新政办发〔2010〕187号文第14条规定的备案条件;公司 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自治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自 2010年至2020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 (4)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 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 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 不征收营业税。
人才扶持政策
1、根据143号文,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认定暂行办法》(2013年1月1日实行)第6条关于高端、紧缺人才认定的个 人,政府将按照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工资 薪金应缴纳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偿。但市政府仅对使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 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 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2、根据103号文,对于深圳特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深圳市关于人才引进、人 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文件来源
嘉兴南湖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40%,按其个人当年所 得部分所形成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70%的发展奖励。4、对股权投资企业和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 等费用,经批准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广东东莞 (1)注册于东莞市;(2)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 于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 币500万元;(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 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实收资本不低 于人民币500万元。符合前述条件的企业称为“东莞特定企业”。
企业所得税
落户奖励
根据103号文,对于深圳特定企业可以享受如下政策: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 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 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 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 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 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 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3、享受落户奖 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公司制 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 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 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的股权 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 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新疆专门出台了87号文鼓励区外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
投资奖励
办公住房补贴
根据103号文,深圳特定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1、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 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 对外租赁。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 额不超过100万元。
1、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南湖区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六年内,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所 得部分,给予70%的发展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 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区级所得部分80%给予奖励,与本款前述奖励有 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 资企业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 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 除。
营业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 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