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愿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特此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基本情况1. 保险标的地: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的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建筑物、设施损坏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3. 因甲方经营活动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投保时的相关信息和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任何影响保险责任的重要变化(如业务变更、风险增加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
2. 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3.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4. 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第三方已获得赔偿的部分除外。
七、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2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鉴于被保险人需要保障因其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风险,保险公司愿意提供公众责任险保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过失或者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下列损失:- 人体伤亡赔偿金- 疾病、残疾赔偿金- 医疗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金- 合理诉讼费用-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设施、产品或者服务所涉及的地点和时间段。
第三条保险金额1. 甲乙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四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率1. 甲乙双方约定保险费率为:____%。
2. 保险费应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计算,由被保险人支付。
第六条保险理赔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应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
2. 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的,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双方违反本保险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签名):__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二)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被保险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愿意提供公众责任保险服务,乙方作为被保险人,愿意接受甲方的保险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保险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责任1.1 甲方承担如下公众责任保险责任:(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2)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是一份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解释:1. 被保险人:本条款中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即经营活动中的个人或法人。
2. 保险责任:本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对第三方产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件。
3. 保险金额:本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4. 免赔额:本条款规定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免赔额。
5. 责任限制: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类别的事故或者某些特定的责任行为可能不予承保。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赔偿金额进行限制。
6.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的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性质和风险程度。
7. 终止合同:本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况。
8.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需要索赔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和信息。
保险公司会根据索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来确定是否赔付。
9. 争议解决:本条款规定,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请注意,以上是对于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的一般概括解释,具体的保险条款和解释应以实际购买的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引言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公司及其被保险人免受由其经营活动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损失。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编制是为了准确概括该保险形式的范围和细则,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中的关键要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一)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三个方面。
对于第三者因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法律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保险责任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或协议进行额外的补充。
(二)责任排除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通常在条款中说明一些责任排除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常见的责任排除包括自然灾害、核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同时,保险条款也可能排除某些特定行为或损害,例如故意行为、职业责任、纠纷调解等。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和理赔限制(一)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决定了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业务规模、风险评估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支持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理赔限制保险条款中还可能设定一些理赔限制,以避免保险滥用和无效索赔。
常见的理赔限制包括事故通知期限、索赔程序和文件要求、索赔额度限制等。
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理赔流程和要求,方便其在需要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四部分:保险费和续保(一)保险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经营活动、业务规模以及历史索赔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公司应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信息,以便被保险人进行决策。
(二)续保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续保条款。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以确保继续享有保险保障。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公民在公共场所发⽣意外伤害时,该公共场所的拥有者应该对此事负责,这就是公共责任。
那么公共责任险条款⾥包含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内容,关于公众责任险条款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众责任险条款⼀、总则第⼀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第⼆条凡依法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的下列费⽤,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书⾯同意⽀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法律费⽤”);(⼆)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为缩⼩或减少对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施救费⽤”)。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投保⼈、被保险⼈及其代表的重⼤过失或故意⾏为;(⼆)战争、敌对⾏动、军事⾏为、武装冲突、罢⼯、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政⾏为或司法⾏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灾害、海啸及其次⽣灾害、雷击、暴⾬、洪⽔、⽕⼭爆发、地下⽕、龙卷风、台风、暴风等⾃然灾害;(六)烟熏、⼤⽓污染、⼟地污染、⽔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情形时,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游泳池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告、霓虹灯、灯饰物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停车场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灾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使⽤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为保障公众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降低甲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声誉风险,特制定本合同。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甲方在保险期间的公众责任风险损失补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一)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公众责任风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甲方的业务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责任不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甲方及其员工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报价确定。
(二)保险费:根据甲方的投保金额及风险状况,由乙方核定后通知甲方缴纳。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理赔事宜(一)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单证和资料,协助乙方核定损失。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间结束。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停止使用保单并交还乙方所有相关文件。
(三)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改合同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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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和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以下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补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补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
责任免去
第三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映、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暴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直接由于运算机2000年问题引发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补偿责任,和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操纵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处惩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以下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补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发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点的卫生装置,和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点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关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利用的任何家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落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起落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发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六条未经有关监督治理部门验收或体会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涉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涉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第七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址范围内所拥有、利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址范围内所拥有、利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衡宇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
第八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形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方法,缩小或减少损失;当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故、通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得悉可能引发诉讼时,应当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而且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械、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利用状态。
同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觉的缺点当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方法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若是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补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往后终止本保险。
补偿处置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做出的任何许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补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必要时,保险人能够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置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补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两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信的应由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补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补偿限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依照以上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补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保险人以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同意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付款或补偿安排或舍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能够不负补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补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方法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补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踊跃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明白的有关情形。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争议处置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争议处置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事前有专门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短时间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早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