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华、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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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记、王月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明记、王月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明记、王月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豫10民终4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明记;王月芹;曹瑞【当事人】任明记王月芹曹瑞【当事人-个人】任明记王月芹曹瑞【代理律师/律所】张恒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牛冬亚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席刘颖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恒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牛冬亚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席刘颖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恒牛冬亚席刘颖【代理律所】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明记;王月芹【被告】曹瑞【本院观点】曹瑞与任明记、王月芹之间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任明记、王月芹应依约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瑞与任明记、王月芹之间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任明记、王月芹应依约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

任明记、王月芹上诉称与曹瑞没有形成实质的借款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另,任明记、王月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曹瑞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任明记、王月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任明记、王月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高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高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高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0【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群【审理法官】于洪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歌【当事人】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歌【当事人-个人】高歌【当事人-公司】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娟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李雪鹏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娟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李雪鹏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娟李雪鹏【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高歌【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传媒公司提交了《律师函》、高歌与传媒公司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高歌在(2021)京0112民初24820号案件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传媒公司《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单》等证据,共同证明高歌明知双方是合作关系,还以不当得利来起诉传媒公司,系虚假诉讼。

高歌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高歌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晖、杨国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晖、杨国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晖、杨国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4【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49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晖;杨国元;严俊;夏菲;华荣润【当事人】杨晖杨国元严俊夏菲华荣润【当事人-个人】杨晖杨国元严俊夏菲华荣润【代理律师/律所】章晔、蒋燕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万中文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晔、蒋燕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万中文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晔、蒋燕万中文【代理律所】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晖;杨国元【被告】严俊;夏菲;华荣润【本院观点】从杨晖2017年1月17日出具给严俊的借条内容来看,该借条是双方对2012年至2015年期间借款往来的结算,双方在借条中一致确认截止到2016年8月10日,杨晖共结欠严俊借款本金191万元。

关于2017年8月14日的10万元承兑汇票,一方面上诉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原件,另一方面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2017年10月19日严俊出具给杨晖的收条,内容显示为部分还款,不能证明其主张,据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有逾期利率的约定,故应采用按还款时间分段计息、先息后本的方法计算。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杨晖2017年1月17日出具给严俊的借条内容来看,该借条是双方对2012年至2015年期间借款往来的结算,双方在借条中一致确认截止到2016年8月10日,杨晖共结欠严俊借款本金191万元。

张帅、杜勇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帅、杜勇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帅、杜勇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3【案件字号】(2022)冀06民终6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强万丙申杨玉龙【审理法官】王志强万丙申杨玉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个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公司】北京新程恒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同发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同发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同发赵志军【代理律所】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帅【被告】杜勇欣【本院观点】因借贷双方约定的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2%,故本院以月为单位计算借款利息,即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2%÷30天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3.85%÷12个月×4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3.85%÷12个月×4÷30天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借贷双方约定的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2%,故本院以月为单位计算借款利息,即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2%÷30天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3.85%÷12个月×4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3.85%÷12个月×4÷30天计算。

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海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海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海兵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4981、14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魏巍【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魏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海兵【当事人】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杨海兵【当事人-个人】杨海兵【当事人-公司】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毕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赖文龙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毕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赖文龙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俊民毕强赖文龙【代理律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银都机构(广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告】杨海兵【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回避书证证人证言反证证明力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二审中,银都公司和杨海兵军提交了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银都公司和杨海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银都公司应否向杨海兵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8325元;三、银都公司应否向杨海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赔偿金的金额。

付林燕、安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林燕、安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林燕、安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王鹏王茂兵【审理法官】刘丽娜王鹏王茂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林燕;安晓宇;叶爱华【当事人】付林燕安晓宇叶爱华【当事人-个人】付林燕安晓宇叶爱华【代理律师/律所】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双虎【代理律所】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付林燕【被告】安晓宇;叶爱华【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50万元的性质问题。

2018年8月5日益人公司与天使财商公司签有《器材设备出租合同》,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鸿飞对此无异议,2018年9月5日,二公司签订的《器材租赁付款》中亦明确载明该份协议签订的当天收到朱苗凤的25万元、付林燕的50万元均系支付设备租金押金,廖鸿飞不确定其是否与天使财商公司签订过该份协议,益人公司也出具《证明》称付林燕向安晓宇所转款项与其无关,因益人公司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器材租赁付款》上加盖有益人公司印章,且益人公司在其与天使财商公司租赁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曾明确把本案50万元作为其已付租金列入转账说明中,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时将该50万元从租金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50万元的性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杨卫国、史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卫国、史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卫国、史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晋03民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连昱谷守乾陈亮【审理法官】郝连昱谷守乾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卫国;史清华【当事人】杨卫国史清华【当事人-个人】杨卫国史清华【代理律师/律所】段承国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赵林海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承国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赵林海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承国赵林海【代理律所】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卫国【被告】史清华【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杨卫国于2015年5月20日所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均认可100万元借款中包含50万元承兑汇票且已以房抵债归还了50万元,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杨卫国于2015年5月20日所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均认可100万元借款中包含50万元承兑汇票且已以房抵债归还了50万元,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史清华凭《借条》提起诉讼要求还款,杨卫国承认《借条》系其亲笔书写,双方当事人对《借条》的形成时间并非实际借款时间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杨本根、杨卫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本根、杨卫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本根、杨卫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8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颖哲【审理法官】祝颖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本根;杨卫国;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本根杨卫国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本根杨卫国【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史晓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史晓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晋史晓娜【代理律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本根;杨卫国【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系以从事互联网搜索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其本身不发布资讯,对上诉人实施侵权的相关文章并非由被上诉人发布,其没有删除其他网站发布的相关文章的义务和能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以从事互联网搜索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其本身不发布资讯,对上诉人实施侵权的相关文章并非由被上诉人发布,其没有删除其他网站发布的相关文章的义务和能力。

被上诉人已经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将上诉人提供了具体网址的侵权文章进行了断链处理,已经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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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华、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2)湘02民终1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郴雯彭德华肖晶【审理法官】段郴雯彭德华肖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卫华;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力;蔡晓莉;马骏;武汉悦铃盒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杨卫华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力蔡晓莉马骏武汉悦铃盒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卫华马力蔡晓莉马骏【当事人-公司】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悦铃盒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旭【代理律所】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卫华;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悦铃盒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力;蔡晓莉;马骏【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滞纳金如何计算;2.北京影视公司、武汉传媒公司是否应对本案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关于本案滞纳金如何计算的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马力与杨卫华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如杨卫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应当自借款到期日起按未还借款本息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现杨卫华逾期偿还欠款本息,应当如约在借款本息的基础上承担违约责任,但讼争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故对超出部分不应支持,一审法院经审理在本案欠款本息的基础上以年利率3.85%(LRP)的四倍计算滞纳金,处理得当,应于维持。

杨卫华上诉主张连同本息一起计算滞纳金系计算复利,首先,本息一并计算滞纳金系马力与杨卫华的约定,其次,案涉借款于2021年3月18日到期,在此之前产生的利息系讼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在此之后产生的滞纳金实际系讼争双方约定逾期利息,二者性质并不相同,并非计算复利,故杨卫华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北京影视公司、武汉传媒公司是否应对本案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首先,案涉《借款协议》亦未有保证条款,北京影视公司、武汉传媒公司亦未就案涉借款本息作出书面保证;其次,案涉《电视剧代理发行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为湖南成义成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视公司与武汉传媒公司,均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马力与杨卫华并非该合同当事人,且合同中亦未包含北京影视公司与武汉传媒公司应对马力与杨卫华之间的债权债务作出担保的内容,该合同仅约定了成义成影业有限公司对发行收益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并不能理解为北京影视公司、武汉传媒公司就此承诺对马力与杨卫华之间的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在此情况下认定北京影视公司、武汉传媒公司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应于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1、维持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三、驳回马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380元,由马力承担50313元,由杨卫华、马骏、蔡晓莉共同承担113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01元,由马力承担108067元,杨卫华承担62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4 01:04:36杨卫华、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2民终12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卫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23号楼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红兰,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1号院内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娟,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力。

原审被告:蔡晓莉。

原审被告:马骏。

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武汉悦铃盒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18楼168室。

法定代表人:梅铃,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卫华、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影视公司)、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传媒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力、原审被告蔡晓莉、马骏、原审第三人武汉悦铃盒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卫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依法对原审第一项中滞纳金中的复利部分予以剔除。

事实与理由:1.本案借款到期之时,已经全额计算了利息,原判连同本息一起计算滞纳金,于法无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本案借款本金999万元,原审在计算利息是分别以20%以及15.4%计算了应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案滞纳金利息应当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现行有效的LPR利率的4倍为上限,最终滞纳金应为1116964.11元。

北京影视公司、武汉传媒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本案系马力诉杨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两上诉人与该二人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二上诉人亦未出具过任何担保文件,原审认定而上诉人应对本案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于法无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马力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利息300万元,滞纳金1029.6万元(暂计算到2021年12月7日,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到实际支付之日),合计2329.6万元,五被告对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其中律师费用20000元,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9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杨卫华(甲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因公司拍摄电视剧《复活之旅》(暂定名,正式发行名为《不惑之旅》)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事宜签署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甲方接收账户信息,乙方于本协议第三条1、3项约定工作完成当日内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陆百伍拾万至指定账户:双方确认其余叁佰伍拾万此前已交付。

账户:杨卫华招商银行武汉华侨支行:6214××××1769。

借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19年9月18日(以实际到账日为准)至2021年3月17日;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提前或延迟还款。

借款利息:双方经协商本借款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20%记利息;年度按365天计算。

实际借款期限不足年的部分,按日计算利息。

双方同意,乙方必须获得项目独家发行权和独家宣传权,乙方独立开立账户用于收取项目发行收入,乙方不承诺发行保底金额。

双方同意,乙方有权按如下顺序从项目发行收入中扣除各项款项,将余额支付予项目剧组:1.1发行代理费,按发行收入20%计算;1.2截至扣除日计算的借款利息;1.3借款本金。

如项目未能按约定满足发行条件,但甲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自借款到期日起按未还借款本息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同日,被告杨卫华向原告马力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马力女士借款1000(壹仟万元整),特此收条杨卫华”。

至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9日,原告分多次共向被告杨卫华转账9990000元(其中2019年9月3日200万元、2019年9月4日100万、2019年9月18日500万元,2019年9月19日199万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马骏、蔡晓莉共同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同意为杨卫华先生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及于杨卫华先生借款本息和违反《借款协议》而需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如有)等。

杨卫华先生拒绝、延迟、或无力履行《借款协议》的情况下,您本人可向我本人直接主张履行。

保证期间至《借款协议》终止后6个月届满。

”2019年9月18日,案外人湖南成义成影业有限公司(乙方,原告全资控制)与被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甲方1)、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2)(协议中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签订《电视剧代理发行协议》,该协议4.3款约定:“甲方保证乙方为本协议项下代理发行区域内独家全权代理,于代理发行期限内,甲方不应把本协议项下该剧集的代理发行权利(含宣传权利)授权、售予或转让给第三方”。

另查明,案涉电视剧《复活之旅》由被告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卫视签订播放协议,该剧在浙江卫视播出,出品人为被告杨卫华、蔡晓莉,出品方为被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2万元律师代理费。

该案的借款本金为99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所主张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是否合理;二、关于被告马骏、蔡晓莉、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海瑞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否对案涉借款本息及滞纳金承担保证责任?一、原告所主张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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