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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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一、罪名指控我们的公司被指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检方指控,我们的公司生产的食品未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二、辩护理由1. 没有恶意我们的公司生产的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这并不是有意为之。

我们的公司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利益,也一直在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系统。

但出现了问题,并不代表我们有意犯罪。

我们深知作为一家企业,我们的行为对社会和消费者有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而我们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管理不严、工艺不精的问题。

但这并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

2. 其他企业存在的相同问题我们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不是唯一存在问题的企业。

据公开报道,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但并未受到惩罚。

我们的公司主营的食品生产属于特定领域,其生产和销售流程受到较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和技术要求,同行业企业均受到相应的监管和规范。

据此可以证明,我们并非是存在严重问题的特殊个例,而是与其他企业存在类似的问题,在量刑方面需要适度考虑相对的因素。

3. 积极补救和改进措施我们公司在发现生产质量问题后,立即采取措施对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针对问题加强了质量监检,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技术改进。

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致歉声明,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我们认真对待问题,积极采取行动改变生产过程和销售模式,杜绝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我们的努力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与支持,这是我们积极补救和改进措施的证明。

4. 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我们公司生产销售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我们深感内疚和愧疚。

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我们都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恢复社会信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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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 生产 、 售不符合 安全 标 准的食 品罪 司法 实务 问题探 讨 销
处 罚金造 成 打击 不 力 。又 次 , 以销 售 金额 为 比例 将 的罚金 制修 改为抽 象 罚 金 制 , 方 面有 利 于根 据 案 一 情 灵活判 处适 当的罚 金 数额 , 经 济 上 剥夺 犯 罪 分 从 子 再犯 的能力 和条 件 ; 一方 面 , 以避免 因为 未遂 另 可
全 标 准的食 品 的行为 不 能 以非 法 经营 罪论 处。
关键词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 销售有毒 、 害食品罪; 有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
经 营 罪
中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0 3 9 (0 2) 1 0 6 0 94 0 9— 1 2 2 1 0 — 0 9— 6
民以食为 天 , 以安为 先 , 品安 全关 系 到人 民 食 食 群众 的切 身利 益 。危 害 食 品安全 犯罪 活动 严重 侵害
产、 销售 不符 合卫 生标 准 的食 品罪 的修 改 体 现 在 以 下五 个方 面 : 一 , 生 产 、 第 将 销售 不 符 合食 品 “ 生 ” 卫 标 准 的食 品修 改为 生产 、 售不 符 合 食 品 “ 全 ” 销 安 标
品 。 可见 , 罪 中 的“ 品” ” 本 食 既包 括 一 般食 物 , 包 也 括食 品添 加剂 、 调味 品 、 素 、 鲜剂 、 类 、 色 保 酒 饮料 等 。
否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 品安全法 中的 食
“ 品安全 标准 ” 食 是唯 一认定标 准 。
( “ 二)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个罪名。 二、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要构 成 要件分 析

刑法140——149

刑法140——149

140、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注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

(2)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14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的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的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多,而商品的质量也成为了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不惜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威胁,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任,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的基本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明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一)行为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要件包括“生产”和“销售”两个方面。

生产是指制造、加工、组装、包装、标识等一系列与商品生产相关的活动。

销售是指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的过程,包括批发、零售、网络销售等。

(二)客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二是危害严重。

1、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重要客观要件之一。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标准。

如果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就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危害严重商品的危害性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另一个重要客观要件。

危害严重是指商品的质量问题严重,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健康危害或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主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仍然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认真履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义务,导致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从犯的标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存在从犯问题。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直接犯罪,而是在其他犯罪人的帮助下,起协助作用的犯罪人。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一、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体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人员。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3、“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

衣服三无产品处罚标准随着消费者对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衣服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质量安全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以及如何避免购买到三无衣服和消费者维权途径。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商品。

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T 19045-2015《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中明确规定,纺织品和服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

接下来,我们来看衣服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

1.生产环节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生产产品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此外,生产者违法生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环节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产品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销售者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责令改正等措施。

那么,如何避免购买到三无衣服呢?1.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尽量在知名品牌、正规商场、电商平台购买衣物,避免在地摊、非正规市场购买。

2.仔细查看标签:购买衣物时,要仔细查看产品标签,确认是否具备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信息。

3.关注产品材质:了解衣物所使用的面料、里料及其它附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留意价格:过于低廉的价格可能意味着质量问题,要谨慎购买。

最后,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发现衣服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维权呢?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与销售商或生产商联系,争取协商解决。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一、食品安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犯罪行为。

本判刑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

二、定罪标准1.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食品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1)含有毒、有害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3)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4)其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致人死亡、重伤的;(2)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3)生产、销售的食品流入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领域的;(4)利用食品犯罪所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量刑标准1. 犯食品安全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致人死亡、重伤的;(2)造成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累犯;(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单位犯食品安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涉案食品的处理1. 涉案食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 对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对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什么?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什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什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二、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所以,它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个体经销人员不知道自己购进的是伪劣产品,然后销售的,不成立本罪。

即使行为人应当知道其为伪劣产品,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是伪劣产品的,也不构成本罪。

这里的“明知”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判断,而以案件实际情况,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际知道的就可以认定“明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二、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即所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单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既包括合法经营者,也包括非法经营者。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将构成其他严重性质的犯罪。

本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对此并未要求,所以,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行了严格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对食品的卫生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因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就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侵犯;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伤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人数的生命、健康权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1、⽣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的界限其界限是:①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2、⽣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第148条之罪)的区别区别要点第140条的⽣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

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第145条的⽣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

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第148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

此外,构成第144条⽣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产⽣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的⾏为即构成犯罪。

这是由于这种⾏为本⾝的危害性较⼤。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什么⽣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为。

1、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体现为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性能的⾏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性能的产品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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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目录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 (3)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特征 (3)(一)客观方面(行为特征) (3)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4)2、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4)3、造成严重后果。

(5)(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 (5)(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6)(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7)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7)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8)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9)(一)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罪与非罪 (9)(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10)(三)帮助犯问题 (11)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 (12)(一)根据是否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2)(二)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即严重程度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3)(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4)(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5)(五)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5)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典型案例 (16)(一)刘某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烤箱”造成人员伤亡被判有期徒刑。

(16)(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土锅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主犯获刑5年 (18)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9)(一)法律 (19)1、刑法 (19)2、产品质量法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3)(二)立案、量刑标准 (2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4)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特征)、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客观方面(行为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具体来说: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就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我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从这里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主要是违反了国家关于产品应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规定。

3、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二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对象主要是一些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一些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氧气瓶、锅炉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产品。

(1)电器,即各种工业用电器和家用电器,如,彩电、冰箱、电热水器、电脑、电路板、吸尘器、电风扇、洗衣机、电饭锅等各种家用电器,电动机、电路开关、电缆、电锯等各种工业用电器。

(2)压力容器,即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氧气瓶、高压锅、压力机、锅炉等。

(3)易燃易爆产品,即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如烟花爆竹、汽油、雷管、炸药、液化气瓶等。

(4)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指除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如汽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但仍然进行生产或销售,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二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上述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单位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前述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处罚标准如下:1、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其他量刑情节:(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从重处罚。

(2)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罪与非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确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即是否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是否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如果行为人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符合国家或相关标准,一般不应构成犯罪。

(3)责任归属。

即,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本身符合国家或相关标准,只是由于消费者或使用者自己的原因,如不正当操作,导致受到损害,对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能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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