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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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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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委会的组建、运行、监督和终止等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委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自治组织。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建第五条业委会的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民主选举原则;(三)依法依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或者建筑物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也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七条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交付房屋的比例达到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应当提前三十日公告;(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地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业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表决事项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参加;(二)表决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过半数同意。

第三章业委会的运行第十二条业委会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民主集中原则。

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委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二)会议应当有业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三)会议的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管理,维护业主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租户、租赁人员等。

第三条业委会是小区的管理组织,负责履行小区管理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恪尽职守,维护业主利益。

第四条业委会会规章制度是业委会的基本管理制度,业委会全体成员、业主及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和产生第五条业委会成员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为秘密投票。

业委会成员的产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业委会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7人。

第七条业委会主任由业委会成员互相推选产生,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业委会工作。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后可连任一次。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和政策;(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三)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投诉;(四)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五)监督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

第十条业委会的权利包括:(一)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劝导或处罚;(二)与相关部门合作,维护小区环境安全;(三)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矛盾和纠纷;(四)参与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五)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主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一条业主的主要义务包括:(一)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和制度;(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小区环境;(三)不扰乱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生活;(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五)配合业委会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与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成员;(二)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业委会工作;(三)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四)了解小区管理情况和决策过程;(五)保障个人权益。

第五章小区管理第十三条小区内禁止乱贴乱挂广告、销售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小区内严禁擅自改动公共设施设备或私拉乱接电线。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促进居民和谐相处,提高小区管理水平,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大会决议》,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代表,居民等。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居民自治的组织,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运行。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确保业主大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纪律,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组成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大会经过投票产生,成立时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每届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举。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人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9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社区居民代表、业主代表等。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居民活动,处理小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纪律: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纪律,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业主委员会决议,认真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违反。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权利: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有权组织开展居民活动,有权向社区居民传达政府政策。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等内容的一份文件。

它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组织结构1.1 主席团组成: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团,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1.2 委员选拔方式: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具备一定的社区管理经验和相关知识。

1.3 委员会成员职责:委员应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代表业主利益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权限2.1 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2.2 管理公共设施: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3 筹集和管理资金: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的收费标准,并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2.4 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决定重大事项。

三、业主委员会运作方式3.1 定期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小区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事宜,并记录会议纪要。

3.2 信息沟通: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将小区管理的相关信息传达给业主。

3.3 建立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社区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与解散4.1 修订程序: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应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表决,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生效。

4.2 解散程序: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大会上提出解散的提案,经过表决通过后,正式解散。

总结:业主委员会章程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组织和运作的重要文件。

通过明确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和运作方式,可以有效提升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维护业主权益,促进小区的良好发展。

同时,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程序也为业主委员会的灵活运作提供了保障。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代表根据业主大会的选举产生的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管理、自愿参与、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则和本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其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矛盾。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普通委员,经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席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负责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副主席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中推举产生,负责主席交办的工作并协助主席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普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主持选举程序的主持人进行计票。

票数最多的候选人获选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积极为小区改善服务。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为:1. 负责召集和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2. 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3. 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4. 组织业主文化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5. 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6. 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7.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为: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2.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罚;3.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4.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5. 业主委员会有权发起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6.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业委会的工作制度

业委会的工作制度

业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业委会的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

第三条业委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小区环境整治、业主服务等方面。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业委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5人至15人,具体人数由小区规模决定。

业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业委会的职责:(一)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三)制订和修改小区管理制度,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四)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五)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六)监督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产,确保其正常运行;(七)组织举办小区文化活动,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

三、会议制度第六条业委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每年至少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业委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业委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决议结果等。

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供业主查阅。

四、物业管理与监督第十条业委会应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制度,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委会)指导细则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委会)指导细则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监督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设立的业主大会监督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党组织),接受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构建“街道(乡镇)党(工)委-社区(村)党组织-物业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四级组织架构,建立健全联动体系,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落实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制度,引导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推进交叉任职,鼓励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担任物业小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加强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政治引领,强化监督执纪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业主自治和小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有机统一。

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及细则

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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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一、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必须最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业主确认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代表小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的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并须有两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区的经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三次以上,物业公司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六)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八)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九)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一)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报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十三)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十五)业主大会及《业主公约》赋予的其它职权;二、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第二周周六晚八点召开一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二)三分之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三)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按照前款要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在15 天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3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提出书面说明。

(三)会议召集人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上述规定的,但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会议记录本应该按照业主大会要求采用订本式,连续编号。

会议记录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遗失或销毁。

会议记录应该工整清晰,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并送与会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对签字的会议纪要应该留底存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单位人员列席。

(七)审议业主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做出说明,但提议案人无表决权。

若议案内容超越业主委员会权限的,则应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八)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天内,以书面形式,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告至少14 天。

业主委员会公告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有疑问的,应该在14 天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在三天内对业主的疑问作出书面解答,并同时将书面解答内容向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汇报;业主委员会委员对解答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作同意解答;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业主大会指定公告栏公布业主的疑问和解答。

(九)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业主公约》和本议事规则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业主委员会相关会议中对业主委员会决定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委员不承担责任。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换届及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在任期届满 2 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在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因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委员,如果给业主委员会造成财产损失或法律责任的,业主委员会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章程第一条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

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和知会类两种。

公告类文件以“(小区业委会[200 X ]公告第xxx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XX小区业委会[200 X ]知会第xxx号)”进行编号。

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

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第六条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

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

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

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届业委会公章保管人为:XXX (业委会委员)五、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形成的档案资料每年应当编号造册。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下列档案资料,并指定专人保管:(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登记的材料;(四)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议案;(八)维修基金收支情况清册;(九)其他有关资料。

六、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委员会收入的经费使用要求用于以下几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及其它办公经费;(二)社区公益活动及福利事业。

(三)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账目应当按季度每年四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全体业主质询。

七、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咨询办法为便于业主向业委会进行问题咨询及意见反映,每周六日晚14:00 —17:00 业委会办公室会有两名业委会委员值班负责接待业主;另外业委会将在小区各门设立意见箱,时间不便不能到业委会办公室去的人可以写书面材料投入意见箱内反映。

业委会会在每月例会上对投入意见箱内的意见进行讨论和商定解决方法;如属重大、紧急事件,业委会主任会召开临时会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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