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演讲范文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古代的法律观念是一个深受时代背景和文化传统影响的产物。
古人对法律的看法和应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智慧和法治文明的理解和追求。
通过对古代法律观的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之道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意义。
在古代社会中,法律起源于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古人认识到,只有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他们利用各种方式来表达和实现法律的观念,其中包括道德规范、习俗传统和约定俗成的规则等。
古代法律观中,智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人深知,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运用智慧来协调各方利益,权衡利弊,确保法律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的需求。
他们通过深入观察和思考,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了丰富而多样的法律智慧。
古代法律观的发展也与法治文明的进步密切相关。
古人渴望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秩序稳定的社会。
为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逐步完善和革新法律观念,并将其付诸实践。
例如,在古代中国,先秦时期的儒家学派强调仁义道德,鼓励人们自觉遵守规则与行为准则;汉代的法家思想则更加强调法律制度和规则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这些思想的发展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律观念的更新。
古代法律观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其实用性和灵活性。
古人坚信,法律应该与时俱进,能够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他们不断更新和改进法律,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同时,古人也很注重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制定过于苛刻或不公平的法律条款,以免对人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从古代法律观中汲取智慧,以指导我们法治之路的建设。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观念与法治文明是不断演进和改进的。
我们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不断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智慧,推动法治的全面发展。
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应该是人民生活的指南和保障。
周公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发,法制史论文

周公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发,法制史论文一、“惟命不于常”的政治现实催生了法律的公正与审慎周公的法治思想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康诰》中,而《康诰》是周公封康叔时作的文告。
周公在平定三监(管叔、蔡叔、霍叔)武庚所发动的叛乱后,便封康叔于殷地。
这个文告就是康叔上任之前,周公对他所作的训辞。
也就是说,周公的这篇《康诰》是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的,至少有两件大事影响了周公《康诰》的思想。
一是周公辅佐武王伐纣。
这场革命的胜利让周公深刻感受到:牧野之战中商兵的阵前倒戈让武王顺利进入朝歌,殷商灭亡的根本原因是商纣王的暴虐无德失了人心,进而失了天下。
这使得周公认识到“惟命不于常”(《尚书· 康诰》)的政治现实,没有万年不易的朝代,周取代殷在当时看来是顺应天命,那么将来周又会被谁同样以顺应天命来取代呢?或者说周要如何做,才能让这一天来得更晚些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虽然不仅仅体现在《康诰》里,但的确《康诰》的思想比较集中反映了周公对现实的应对与思考。
二是三监叛乱。
据《史记· 周公世家》记载,周武王伐纣后两年生了一场大病,虽然周公在祈祷中甘当人质、代发受命,但武王还是死了,而这场叛乱便是在武王新死、成王年幼的状态下发动的,这场集合了商纣之子武庚和周公的两个兄弟管叔与蔡叔的叛乱终于被镇压了,但这次叛乱让周公认识到,叛乱的发生是周朝的政权不稳,为了让周朝的政权具备长久且稳固的统治根基,周公对即将赴任管理殷朝余民的康叔写下了这篇训辞,意在告诫康叔如果不看到“惟命不于常”这一政治现实,不采用切实有效的办法来笼络当地民心,政权是不会稳固的。
在这一背景下,周公给康叔开出了快速有效地收拢民心的一剂药方: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 确保刑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刑罚本身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更是将国家意志向下层民众传递的重要载体,而刑罚不当必然会损及国家的权威、危害国家的统治。
为此,周公认为必须要确保刑罚本身的权威性。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朱晓燕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 法制的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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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中国是世界著名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
因此中国法制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完整系统。
一.法制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基础上建构起来,当时国家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人际关系都按礼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需要,提出了法治主张,法治一个基本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法家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社会历史作用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社会历史作用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令人难以忽视。
作为一种抽象的学术思想体系,法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
本文将就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基本内容以及其社会历史作用进行探讨。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内容法家思想是古代中国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流派,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以法治国,以刑罚威慑,以强制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体系。
它的核心主张是“法者,所以勉强者也”、“上则无事,下则无贼”、“惩罚者以其策,赏赐者以其功”、“安危在法度,治乱在威怒”等。
在法家思想中,法律具有穷则变,通则繁的特点。
法家始终主张制定全面、严格的法律以及普遍实施的惩罚手段。
同时,法家强调对积极分子进行奖励,以此来鼓舞人心,推动社会进步。
他们认为,制定严格的法律以及实行明确的刑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二、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作用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秦朝的建立到汉朝的开国,法家思想一直贯穿着政治文化,以至于汉武帝时期仍为天下治理的主要思想。
中国古代数次实施了运用法家思想的变革,以解决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秦朝的过渡性统治、汉朝的改革和北魏的制度构建等。
在秦朝时期,秦始皇采用法家思想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推行法律,坚持赏罚分明等。
通过实施法家思想改革,秦朝得以统一天下,达到一定的社会秩序。
同时,这也对中国古代思想史作了重要贡献。
在汉朝时期,汉武帝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以推行法家思想最为著名。
他消灭费侯之乱,加强中央集权,推行儒法合并,使中国进入了政治文化、经济发展、文艺萌芽、科技进步的黄金时期,重振了中华民族的威严和国力。
在北魏时期,北魏政治极度腐败。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北魏政府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就包括了运用法家思想构建制度。
将法律规范化、官吏分工明确化、边防和戍守等问题进行有序化、制度化。
这些改革为建立强大的北魏提供了保障。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古代法家学派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思潮,而法家学派的核心是法治思想。
在古代,法家学派的兴起,使得法治思想得到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和理论化,对于中国法律的发展和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学派是先秦时期的一种思想方向,起源于齐国,代表人物是韩非子。
法家学派的基本观念有三条:第一是乐利论,兼利则不纷,第二是权谋论,官制法度需求条件而定,第三是法制论,刑措死威,强化社会控制力度。
法家学派认为,唯有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私欲和追求,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是整个法学思想的基础。
法家学派不仅理论上提出了法治的概念,而且在具体实践上也大力宣传实施了法治,为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法治思想方面,法家学派主张依法执政、以法制约、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反对人治和个人意志的专制。
法家学派认为,治理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武器,实现治理贯穿于法律而不离开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性。
在法家学派看来,法律制度是社会的舵手,以其坚定不移的力度,为社会保障和法制化的发展描绘了巨大的历史画卷。
与此同时,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刑罚的威慑性和惩戒性。
在法家学派看来,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戒,更是为了保护无罪者的利益,切断犯罪根源,以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力度,教化群众、警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家学派看来,刑罚应该“尽其所能以罪犯矣”,既要从刑罚的严厉程度入手,又要注重遵循法律的公正性原则。
因此,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也注重严格依法行政和刑责的公正合理性。
总之,古代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和基石,在对中国法制化的影响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离不开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引和引导,中国的法制理念将不可能有如今的快速转型,也不可能在国家发展多元社会、维护和平稳定方面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5篇范文)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5篇范文)第一篇: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
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
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
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
“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
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
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
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
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
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
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
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
汉初律名新证演讲范文三篇

汉初律名新证演讲范文三篇篇一:汉初律名新证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汉初律名新证》。
汉初律名是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它记录了汉初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了一些新的证据,对于汉初律名的理解也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我们通过对汉初律名的研究,发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制度相类似的内容。
例如,在《汉初律名》中有关于刑罚和罚金的规定,这与现代刑法中的刑罚和罚金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这说明汉初律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我们通过对汉初律名的对比研究,发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规定。
《汉初律名》中详细记录了各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这些规定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为我们研究古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最后,我们通过对汉初律名的研究,发现了一些与道德伦理有关的内容。
在《汉初律名》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关于道德规范和家庭伦理的条款,这说明在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伦理是密切相关的。
这些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对汉初律名的新证研究,我们对汉初律名的理解有了新的认识。
汉初律名不仅是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也是了解古代社会和道德伦理的重要依据。
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够对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有所启示。
谢谢大家!篇二:汉初律名新证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汉初律名新证》。
汉初律名是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它记录了汉初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了一些新的证据,对于汉初律名的理解也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我们通过对汉初律名的研究,发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制度相类似的内容。
例如,在《汉初律名》中有关于刑罚和罚金的规定,这与现代刑法中的刑罚和罚金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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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法制的起源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法家的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
“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
“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
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
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
“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
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
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法家主张审时度势,“法后王”,“法今圣”,而不“法先王”。
商鞅明确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这种进化的历史观,坚信“当时而言法,因事而制礼”,从而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①。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进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②,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
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而“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③。
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乱变化的人,反而竭力讴歌先王之法,颂扬先王之书,这只会加剧今世的动乱,绝不会带来任何益处。
因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
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
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
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
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
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
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力主普遍推行郡县制度。
商鞅说过:“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
”⑤众多的县,都实行统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从,奸官就不敢饰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过而贬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饰其错误。
推行县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员,把县变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机构,而不再是独立、半独立的王国,这样就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有利于从劫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
韩非又进一步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⑥进一步发展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
《商君书·赏刑》说道:“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张的“刑无等级”有两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废除贵族(不论旧贵族还是新贵族)的赦免和赎刑特权。
这两点都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
由于破除了贵族人治,代之以国家法治,因而加强了君主集权,不但大大有助于军令、政令的统一,而且为后来战胜山东六国,实现全国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又别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
这种法律观念,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廉吏执法与法制建设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
清明的吏治是实施法制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国古代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
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
孔子“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
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
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唐“贞观盛世”的出现是与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洁,带头守法分不开的。
法制历史深刻地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
因此,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
在法制建设中,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实,根据社会要求,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生活,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
但是立法只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只有依靠秉公执法的官员才能够使国家立法走向现实,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
四.法治的现代意义中国古代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
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
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
法盛则政兴,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
封建“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
封建法律的服务对象是地主阶级,其着力维护的是专制主义统治,法律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废法,权大于法。
尽管如此,封建盛世的出现,内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许多内在规律成为法盛政兴的必要条件。
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制建设的有益借鉴。
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一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遵循法律的规范。
汉文帝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才有了张释之的执法公平;唐太宗有“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思想,才有了功臣屈法而下诏治罪之举。
在保证法令顺利实施方面,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中最有特色并且历史悠久,其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纠举失职,监督司法,以使官吏执法不阿。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自成体系,不受行政系统的干涉。
为充分发挥其职能,历代都由皇帝掌握监察御史的任用权。
监察御史虽品级不高,权力却非常大。
也正因为如此,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为封建法制的推行起到了极大的保证作用。
在制度建设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既有特色,也很有显示借鉴意义。
依法约束权力,法制就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出现的可能;权力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就会混乱,衰世就必然出现。
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
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制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
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盛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这就使得民主法制环境大有改观,司法执法队伍不断扩充,纠正了以往不讲法制,强调人治的作法,司法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我国的司法执法状况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相距甚远,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仍然没有根本消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仍很普遍。
我们知道,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也必然损害法制,影响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
立法定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实施法律取决于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
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
注释:①《商君书·更法》②《韩非子·五蠹》③《韩非子·显学》④《韩非子·五蠹》⑤《商君书·垦令》⑥《韩非子·扬权》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