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教你分清资管、私募、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是两种常见的投资管理工具,它们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尽管它们都是为了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富增值的目标,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区别进行详细的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投资工具。
首先,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主体不同。
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设立的,它以信托财产为对象,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受益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而资管计划则是由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可以看出,信托计划的主体是信托公司,而资管计划的主体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是它们最基本的区别之一。
其次,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管理方式不同。
信托计划通常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而资管计划则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委托人的投资目标。
可以看出,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在管理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也是它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此外,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监管机构不同。
信托计划通常受到信托监管部门的监管,而资管计划则受到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这意味着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在监管层面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这也是它们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最后,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投资对象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信托计划通常投资于信托财产,包括不动产、证券、债权等,而资管计划则投资于委托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可以看出,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在投资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是它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综上所述,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在主体、管理方式、监管机构以及投资对象和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工具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工具,以实现财富增值的目标。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之间的区别,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资管、信托、银行、券商和基金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资管、信托、银行、券商和基金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那么如何区分这几个概念呢?我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金融机构有哪几类?每一类机构有什么特殊技能?利益关系带来的影响1、金融机构有哪几类?在区别资管、信托、银行、券商、基金这些机构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中国的金融机构大致有哪些分类。
国内主流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券商)、保险公司其次: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分私募和公募)、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分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最后: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这里的主流不主流分类主要是根据这些公司或者名词在非从业者中出现的频率来分的。
知道了有哪些金融机构之后,我们再分析一下国家给了上述机构哪些技能,而这些技能对于某些机构来说是独家的,也就是非他不可的(也就是牌照)2、金融机构的特殊技能银行监管部门赋予商业银行金融界最牛逼的技能就是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而且是独家的,只有银行会这个技能,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可以;商业银行第二大牛逼技能就是发放贷款,这个技能虽然不如第一个技能这么牛逼,但因为和第一个技能可以共同使用所以这个组合拳让银行一直稳坐中国金融界头把交椅。
银行剩下的附属技能我就不多讲了,大家记住上面2个技能,其他技能可以自行扩展学习;证券公司(也称投资银行、券商)证券公司的独家技能就是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权限;其次可以操作股票二级市场的一些业务;最后是承销证券的技能;信托公司(也称影子银行)独家技能:木有牛逼技能:可以发放信托贷款(也就是说能放贷款的大型金融机构就是银行和信托),投资股权,投债权等附属技能自学;基金公司独家技能:木有牛逼技能:从事证券类投资(比证券公司更加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独家技能:不良资产处置牛逼技能:投资各项资产(范围更大、监管较放开)汇总一下从上图可以看出来信托是综合能力最强的,所以题主在后期融资的时候碰到信托的情况是最多的。
讲完技能,然后讲讲实际上业务是怎么做的。
资管信托产品定义

资管信托产品定义
(原创版)
目录
1.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定义与定位
2.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区别
3.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共同点
4.总结
正文
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都是理财产品,它们的定位相似,但有一些区别。
资管产品是由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发
行的,它们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资管产品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
信托产品则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它们通过社会集资,然后利用这笔资金去进行投资或者贷款。
信托产品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
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区别在于,资管产品主要是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而信托产品则由信托公司发行。
此外,资管产品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而信托产品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
尽管如此,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也有许多共同点。
它们都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而设计的,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资产增值。
此外,它们都可以投向工商、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等领域。
总的来说,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都是一种理财产品,它们的定位相似,但有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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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介绍2016.

2016.01一、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二、券商资管计划三、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四、信托计划五、保险资管计划六、总结一、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1、法规体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 号)2、业务形式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对一产品)。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对多产品)。
3、公募基金专户与子公司专项计划比较 基金公司专户产品 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 业务形式 一对一 一对多 一对一 一对多 投资范围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1、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专项计划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SPV 。
投资者人数1 2≤X≤200 1 2≤X≤200 产品规模 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 3000万≤Y≤50亿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 3000万≤Y≤50亿 业务限制 通道型,主动管理型 只能为主动管理型业务 通道型,主动管理型 只能为主动管理型业务二、券商资管计划1、法规体系•《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业务形式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管,针对ABS)。
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监管与业务模式比较(预览版)

2016.4.15一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比较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合规运作一LOREM IPSUM DOLOR LOREM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托计划:中国银监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单一客户资管计划、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定向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未出台)》《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未出台)》等2个指引;信托计划:《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单一客户合同签订后备案,多个客户初始销售后备案(5工作日)、募集完验资后备案(10工作日)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设立后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后募集,募集后备案(20工作日)信托计划:事前报告或批准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无要求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需要计提风险资本私募投资基金:无要求信托计划:需要计提风险资本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资产,除直接发放贷款外无投向限制;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定向资管计划除直接发放贷款外无投向限制;集合资管计划可投各类交易所证券等标准化资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集合金融产品;私募投资基金: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资产,除直接发放贷款外无投向限制;信托计划: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资产,可以发放信托贷款,无投向限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不得直接发放贷款;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单一信托/资管计划;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私募投资基金: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信托计划: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通过多项发文对信托投资做出了限制,如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限制开展地产业务(如"432"规则),限制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四部委联发"462号文"),限制或禁止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不能正回购操作。
信托公司了解信托与私募基金的区别与联系

信托公司了解信托与私募基金的区别与联系信托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信托业务。
而信托与私募基金是两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它们在性质、运作方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分别介绍信托和私募基金的概念,然后对比二者的特点和共同之处。
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或权益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方式管理、处置或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
信托的核心是信托合同,其目的是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并实现信托目标。
二、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专为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的募集、管理和运作受到严格监管,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
私募基金投资策略多样,可以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期权投资等。
三、信托与私募基金的区别1. 目的不同:信托的目的是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实现特定信托目标;私募基金的目的是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投资工具,实现投资收益增长。
2. 风险控制方式不同:信托通常通过设立信托财产受益权,降低风险;私募基金则通过多样化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来控制风险。
3. 投资对象不同:信托的投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金融资产、股权等;私募基金则主要投资于股市、债市等金融市场上的证券或衍生品。
4. 投资者准入条件不同:信托没有特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都可以成为信托的参与方;而私募基金只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限制了投资者的范围。
四、信托与私募基金的联系1. 都属于金融产品:信托和私募基金都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产品,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和增加财富的机会。
2. 都需要专业管理团队:信托和私募基金都需要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的管理团队来进行运作,提供投资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
3. 都受到监管的约束:信托和私募基金都受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都需要披露信息:信托和私募基金都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策略和风险提示等。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标题: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引言概述: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是两种常见的财务管理工具,它们在管理财产和资产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了解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对于个人和机构在财务管理和资产配置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一、信托计划的定义和特点1.1 信托计划是指一种通过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管理计划,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名下的财产,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
1.2 信托计划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组成,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并为受益人提供利益。
1.3 信托计划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明确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和特点2.1 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一种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为委托人管理资产的计划,以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目的。
2.2 资产管理计划通常由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两方组成,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进行专业的资产配置和管理。
2.3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
三、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3.1 法律性质不同:信托计划具有法律主体性,而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合同关系。
3.2 参与主体不同:信托计划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资产管理计划有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两方。
3.3 目的和功能不同:信托计划旨在实现受益人的利益,资产管理计划旨在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
四、适用范围和对象的不同4.1 信托计划适用于财产分割和继承规划,适合家族财富传承和慈善基金设立。
4.2 资产管理计划适用于个人和机构的资产配置和管理,适合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
4.3 信托计划更注重家族财富传承和长期规划,资产管理计划更注重资产增值和短期投资。
五、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的不同5.1 信托计划受监管较为严格,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的区别信托计划是指投资者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一种金融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投资者的财富增值和资产保值,同时也可以用于资产的传承和管理。
而资产管理计划是指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机构管理和运作的一种投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最大化投资者的收益,并管理和维护投资者的资产。
二、主体和运作方式的区别信托计划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并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相对较为灵便,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投资组合配置和资产配置。
资产管理计划的主体普通为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机构,其通过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产品,吸收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普通是根据既定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操作。
投资者通过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来参预投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资产。
三、投资范围和风险控制的区别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对较广,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别。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风险偏好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投资目标。
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主要由受托人负责,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等。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普通由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机构根据产品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
普通来说,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对较窄,以特定的资产类别或者行业为主。
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控制主要由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机构负责,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等。
四、监管和透明度的区别信托计划的监管相对较为灵便,主要由信托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信托计划的透明度相对较低,普通惟独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够了解具体的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
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相对较严格,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资产管理计划的透明度相对较高,普通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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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精选】一篇文章教你分清资管、私募、信托计划by 图解金融2016-09-06 11:32:59森浦头条文/洞见资本(ID:dongjian360)来源于:图解金融(visualfinance)1 、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1、主要监管法规▍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其他比较项目一览表)2、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
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存在特殊条款的,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一)认购协议应当经过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3、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信托计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4、关于份额转让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5、关于开放申赎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无限制;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2、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主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主要的监管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1、合格投资者1)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a、b、d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
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1)尽职调查。
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
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
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
(例如提前还款)6、非货币财产委托《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1)账户独立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销售资金划转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