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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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X编办字〔X〕68号)、《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X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的批复》(X编函〔X〕1号)精神,设立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职责划入X 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计划及年度投资开发建设计划;拟定城市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小城镇建设、村庄建设的建设计划并组织或指导实施;参与村庄区域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村庄经济发展和村庄规划,研究村庄住房和村庄建设的措施;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村镇、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和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

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县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拟定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石政文审(2012年45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

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A31>A32>A33>A34>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主要包括:(一)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二)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城融合;(四)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六)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市政府,并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建设档案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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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下文是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前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与农村建设相协调,推动石家庄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本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城市建设、农村建设的相关规程,以期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二、城市规划管理1.城市总体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结构,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2)城市总体规划区划分为功能区,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用途和规模,合理配置城市资源。

(3)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态建设,提高城市品质。

2.土地利用规划(1)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

(2)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位置。

(3)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3.建设项目规划(1)建设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空间结构相协调。

(2)建设项目规划要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3)建设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规划管理1.村庄总体规划(1)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农业发展和农民创收的需要,合理布局村落空间结构。

(2)村庄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

(3)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1)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符合村庄总体规划的要求,与村庄空间结构相协调。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

(3)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城乡规划管理机构1.城乡规划管理部门(1)石家庄市设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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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印鉴、保卫、消防、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城乡规划与地理信息处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及技术审查、审核、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工作;负责控规以上层面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安排规划勘测任务;负责规划勘测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应用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指导组建相应信息库等工作。

(三)法规技术处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各项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学术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城乡规划行业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不含控规);组织各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大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专家审查、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的听证会。

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代办、领办和批复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发放工作;负责规划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对规划成果的查询;负责规划审批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管理的动态分析和趋势预测;参与出让土地招投标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六)建筑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工作;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规划总平面图);审批规划区域内的村镇规划;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复核建筑施工图,对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参与规划区域内大中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室外装修、园林建筑等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市政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停车场、桥涵、河渠、电力、电讯、燃气、供热、市政、绿化、城市供水、排水、防洪和凿井等)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外管线、管网综合规划的审批工作;参与编制、补充、修改、调整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会审,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

(八)规划监查处(信访处)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巡查和竣工规划验收;指导、督查、协调各规划分局的有关业务工作。

负责受理、督办、协调有关规划管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完善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好诚信信息的调整、梳理、汇总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核准以及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人技术等级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2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建筑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单位党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乡规划局长安分局、桥东分局、桥西分局、新华分局、裕华分局、滹沱河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栾城分局等11个分局,均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核定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滹沱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分局事业编制各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2副;核定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事业编制各15名,栾城分局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为便于工作,藁城、鹿泉、正定、栾城四个分局可设置3-5个内设机构,不定规格。

各分局的主要职责是: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

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附则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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