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人员分类和过渡政策1.在制度开始实施之前,现有的中小学教师将按照原职称分类进行划分,分为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三个级别。
2.高级教师职称的比例将逐步减少,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的比例将逐步增加,以适应新的职称制度。
3.在过渡期间,现有的高级教师将有机会申报新的职称,并参加评审。
4.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代表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5.评审结果将根据每个教师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级,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同时,评审结果将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师资培训和发展1.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向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评审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教师的认知和掌握程度。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评价和教育理念的更新。
3.培训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自主学习等形式,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4.培训费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保教师能够参加培训的公平性和保障性。
5.培训成果通过考核、论文或教学实践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达到一定培训成果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激励。
三、激励政策和措施1.根据教师的职称和教学质量,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包括工资增长、职称补贴、福利待遇等。
2.对于优秀的教师,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学科竞赛奖等,鼓励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3.推进教师评价体系的建设,将教师的教学质量、教育研究成果等作为评价指标,以激励教师积极努力。
4.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指导和支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教学创新等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核心竞争力。
四、顺利过渡的保障措施1.收集和整理过渡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解答和解决,确保教师的权益不受损害。
2.设立过渡期教师维权机构,协助教师处理评审结果不满等问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力度,向广大教师普及新的职称制度和过渡办法,提高教师的认同感和参与度,促进的顺利进行。
最新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一)过渡人员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具体办法(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程序(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榆林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个人申报(5月中旬)单位组织个人填写《榆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精神,加快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步伐,做好教师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过渡期间,适用于参加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的教师。
三、职称人员四、评审标准职称人员按照新的职称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岗位职责、教学质量、科研能力、教研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五、评审流程1.职称人员需要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填写职称评审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学校要对职称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3.通过初审的职称人员需要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的职称评审标准、评审流程等相关要求。
4.职称人员在完成职称评审培训后,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学校评审委员会对职称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考核。
6.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对职称人员给予相应的职称评定。
7.职称人员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奖补政策1.职称人员通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获得相应职称,享受相应待遇。
2.职称人员获得职称奖励和补助政策,具体奖励和补助金额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七、监督和检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人员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将予以废止。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人员过渡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顺应教育发展的趋势,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通过评审和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还给予职称人员相应的奖励和补助,激励他们更好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
只有通过这样的,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doc

幼儿园高级教师
八级
一级教师
(中级)
八级
九级
九级
十级
十级
中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
幼儿园一级教师
十一级
二级教师
(初级:助理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二级
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
幼儿园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
幼儿园三级教师
十三级
三级教师
(初级:员级)
十三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
过渡前名称与岗位等级
过渡后名称与岗位等级
教师职称(职务)
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教师职称(职务)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中学正高级教师
一级
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
五级
高级教师
(副高级)
五级
六级
六级
七级
七级
中学一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

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方案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现有中小学校人员过渡,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过渡范围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应按本实施方案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过渡。
二、过渡内容(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并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按实际聘任职务办理过渡,同时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继续有效,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一)学校梳理。
学校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核实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文件和证书,以及岗位聘用(聘任)文件(合同)和工资变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统一填写《X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1,简称《人员过渡登记表》)和《X 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表2,简称《人员过渡一览表》)。
(二)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人员过渡登记表》和《人员过渡一览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在《人员过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及填表方法

巨野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和市人社…2012‟13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县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主要内容(一)改变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先按现聘任岗位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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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操作指南一、相关政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1年颁发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本市徐汇区、浦东新区和普陀区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2013年5月下旬完成试点。
(一)职称(职务)名称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分为两个系列,即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和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系列相互独立。
以上两个系列称为老职称(职务)系列。
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职称(职务)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只有一个系列,即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称为新职称(职务)系列。
新职称(职务)系列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中正高级教师是新增的职称(职务)等级。
(二)新、老职称(职务)名称相互过渡关系1、中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2、小学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及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3、过渡内容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时将中、小学教师中具有的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中的老名称改为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的名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技1~13级)不变。
4、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本次过渡人员须同时具备二条件:A、已取得中学教师系列或小学(幼儿园)系列职称(职务)。
B、单位在聘中学教师系列中的各级职称(职务)或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中的各级职称(职务)。
特别要注意没有真正获得过相关的中学教师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的人员,他们不能参加过渡,等真正取得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后才能过渡。
可以参加过渡人员一般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中学教师中凡已取得中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二级、中学三级教师资格且目前被单位聘为中学教师系列中的各级职称(职务)人员。
(2)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凡已取得中学高级、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且目前被单位聘为小学教师系列中各级职称(职务)人员。
(3)开放大学、中专、成校中具有中学教师职称(职务)且目前被学校聘为中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人员。
(4)教发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少体校中具有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且目前被单位聘为相应的中学或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职称(职务)人员。
(5)局属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学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且目前保留待遇人员。
5、暂不参加本次过渡人员范围凡从未取得过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现任教师、或虽取得过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但目前未被学校聘任为相应的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系列中各级职称(职务)人员。
具体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近几年招聘的全日制大专、本科、研究生毕业人员、至今从未认定过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人员。
(2)从非教师岗位调(转)入教师岗位后从未评过中学教师或小(幼)教师职称(职务)人员。
(3)从高校、中专、技校流动进入中、小学人员。
调入前具有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助教、教员等非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调入后从未转岗评审为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或转岗评审没有通过。
(注:此类人员属只享受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务待遇,并不具有中学教师或小学教师职务。
)(4)具有中学教师职称(职务)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或者具有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在中学任教人员。
任教后没有转岗为小学或中学教师职称(职务)者。
(注:因中学不设小学教师职称岗位,小学、幼儿园不设中学教师职称岗位,故学校无法聘任。
此类人员也属于只享受待遇无相应职务人员。
)(5)具有相应的中学教师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但目前学校不聘任中学教师或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人员。
(6)2012年12月31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不再参加本次过渡。
(7)过渡人员范围内的人,不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中签字人员。
二、学校过渡操作步骤1、区分过渡和暂不过渡两类人员(1)学习理解过渡人员、暂不过渡人员的条件。
(2)复印过渡人员证明材料,过渡人员必须有下列三种之一作为证明件:A、个人职称申报表(复印封面、第一页及具有评审结论页)B、发到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批复C、个人聘任表和评到职称后的工资晋升表2、完成电子信息及纸质打印(1)由人才中心下发电子文档二份,“文档一”为电子信息套表,“文档二”为过渡人员个人表即《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
文档一电子信息套表共有五个表。
其中表一《基础信息下发表》(有全体教师相关信息),表二《学校工作用表》,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表五《信息更正汇总表》。
文档二过渡人员个人登记表即《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为空白样表。
(2)核对文档一中的表一《基础信息表》信息,补充任教学科信息,更正“职务(资格)名称”栏目中的错误信息【与证明件中的职务(资格)名称相同】。
更改后产生的表二《单位工作用表》,此表为本次职称制度过渡的基本信息。
由表二信息可生成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
表中的“任教学段”为岗位设置确定的学段,“任教学科”为申报职称时的学科,无教师职称人员的任教学科为现任教学科,“聘任时间”为首次聘任时间。
【注意:“职务(资格)名称”与“被聘专业职务名称”中填写的名称必须是同一教师(中学或小学)系列,可以不同等级职称。
例:职务(资格)为中学高级,被聘专业职务为中学一级。
】(3)根据表二《学校工作用表》信息,完成过渡人员的个人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提示:此表可以采用“邮件合并”方法从表二《学校工作用表》直接生成)。
打印二份经核对后由本人签字、学校盖章。
表中日期统一为2013年5月15日)。
(4)按沪教委人【2013】21号文件,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确保没有遗漏。
表一《基础信息下发表》中的所有人员必须在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或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中出现。
三、上报材料及要求1、材料种类(1)电子材料:现场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电子信息“文档一”,文档一以“职称过渡+岗位设置编码”命名。
(2)纸质材料(共四种):A、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屋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一式三份,盖学校章)B、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一式一份,盖学校章)C、个人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能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过渡人员每人一表,一式两份)D、过渡人员教师专技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过渡人员每人一份,证明件中的职称名称与过渡人员名册及过渡登记表中一致)(3)材料装订:A、电子材料当场复制到职改办电脑中。
B、纸质材料分装2袋,纸袋需用竖式牛皮纸袋。
两袋均需贴封面,封面上标明单位、过渡人数、第一或第二袋三项信息。
第一袋内装2种材料:I、表三《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名册》一式三份II、个人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过渡人员每人一份,按顺序排列)第二袋内装两种材料:I、个人表《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和过渡人员教师专技职称(资格)证明件复印件。
要求每个过渡人员的个人表与证明复印件用订书机装订在一起,作为第一种材料,按表二过渡人员名册顺序排列,便于审核。
II、表四《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暂不过渡人员名册》一式一份。
2、上报时间5月15日上午,第一、二教育署所属幼儿园5月15日下午,第三、四教育署所属幼儿园5月16日上午,第一、二教育署所属小学5月16日下午,第三、四教育署所属小学5月17日上午,第一、二教育署所属中学5月17日下午,第三、四教育署所属中学5月17日全天,其他教育单位浦东新区教育职改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中小学教师新、老职称(职务)系列过渡填表流程及说明一、填写流程(一)核对并完善表1基础信息,如有误在表1更正区进行修改。
(二)打印表3、表4。
二、要点说明:(一)关于表1信息更正表:对于基础信息需要修改及学科完善的人员可在《表1信息更正表》的右侧“信息更正区”进行修改。
修改注意如下原则:1、“点对点”修改。
信息如有错误或要完善,请在该人员的所在行的右侧“信息更正区”的对应栏目进行修改完善。
不可以错行修改,否则,将替换掉其他人员的信息!2、时间格式统一为六位数字。
如:2009083、本次所有填表(含个人申报表)时间统一为:2013年5月15日(二)对于一些“职务资格名称”和“被聘专业名称”等基本要素都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由于种种因素不能参与此次过渡,可以在表1更正区内,本人对应的“暂不参加理由”一栏内填入具体理由,系统会自动将此人归为暂不参加人员中,既自动生成到表4暂不过渡名册内。
(三)关于个人表的完成:对于人员较多的单位,建议用word 工具栏下的“信函与邮件” —— “邮件合并”方法,从表二《单位工作用表》调用相关数据,生成个人表既《上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登记表》。
操作上有困难的人事干部可请计算机老师或者会操作的老师协助完成。
回到表1更正区修改补充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