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建筑工人工伤工资标准

建筑工人工伤工资标准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工人成为了支撑城市建设进程的主力军。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建筑工人也面临着较高的工伤风险。
在工伤发生后,工人应当享受到合理的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补偿。
因此,建立合理的建筑工人工伤工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建筑工人工伤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标准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制定。
在中国,工伤保险法规定了建筑工人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该法律,工伤赔偿金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工人的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和相关因素,确定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的金额。
2. 医疗费用补偿: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手术费等直接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的补助金。
4. 相关精神损失赔偿:主要包括因工伤导致的精神损失所需要的补偿。
二、合理工资标准的意义建筑工人的工资不仅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应该包括工伤保障,以提供合理的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补偿。
制定合理的工伤工资标准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工资标准的合理制定可以保障工人的工伤赔偿权益,提高工人参与建筑行业的积极性。
2. 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建筑行业以工人为基础,确保工人的安全和权益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行业的稳定性和长期竞争力。
3. 提高工作效率:工人在明确知晓自身权益及其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会更加专注于工作,并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
三、如何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1. 工伤风险评估:工伤风险评估可以对不同的工种和工作环境进行风险评估,从而确定不同工种的工资标准。
对于工伤风险较高的工种,工资标准相应较高。
2. 法律法规要求:参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标准符合法规要求,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3. 同行业比较:通过与同行业其他公司或组织的工资标准进行比较,确定相对合理的工资水平。
建工团体意外险和工伤可以“双赔”吗?

建⼯团体意外险和⼯伤可以“双赔”吗?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0年6⽉29⽇,⽤⼈单位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来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项⽬名称为徐矿城⼆期B地块项⽬,其中意外伤害⾝故和残疾保险⾦额为每⼈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额为每⼈5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6⽉30⽇⾄2023年9⽉30⽇,原告来某某为被保险⼈、受益⼈。
2020年10⽉14⽇,原告来某某在该项⽬⼯作时右眼被飞溅的⽊块击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机械性眼外伤(右眼球破裂、右眼⽆晶体状等)。
后徐州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来某某为⼯伤,经鉴定为⼯伤六级,原告来某某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伤赔偿。
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委托笔者代理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暂定2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按照《⼈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伤残程度进⾏鉴定,保险公司申请按照《⼈⾝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来某某的伤残程度按照两种标准均为七级伤残。
⼆、实务界的不同见解因来某某已获得⼯伤赔偿,关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及怎么赔,委托⼈在咨询笔者之前,已咨询过多个律师及保险公司从业⼈员,得到的答案⼤相径庭:1、关于赔不赔:委托⼈所咨询的部分律师及保险公司从业⼈员认为建⼯团体意外险是替雇主(⽤⼈单位)承担责任的保险,将该险种等同于“雇主责任险”,从⽽认为来某某已经获得⼯伤赔偿,不能获得双份赔偿,本案中建⼯团体意外险拒赔合法。
2、关于怎么赔:部分律师认为来某某的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精神抚慰⾦等都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其中伤残赔偿⾦按照普通⼈⾝损害的计算⽅式计算(即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三、笔者的观点1、关于赔不赔:建⼯团体意外险设⽴初衷就是为了转移建筑企业风险,只是随着⼯伤保险制度的施⾏,⼯伤保险替代了建⼯团体险的功能。
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怎样赔偿?

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怎样赔偿?赔偿一般分为两部分:工伤社保赔偿和企业单位赔偿。
工作在工地受伤后,需要做工伤鉴定,然后拿鉴定书和相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赔偿。
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都是单位承担。
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受伤,一般属于工伤。
工伤发生后工人应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批准后去具备一定的医疗鉴定机构做工伤鉴定,然后拿工伤鉴定书和单位协商赔偿。
到底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怎样赔偿?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怎样赔偿?赔偿一般分为两部分,工伤社保赔偿和企业单位赔偿。
工作在工地受伤后,需要做工伤鉴定,然后拿鉴定书和相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赔偿。
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都是单位承担。
▲二、赔偿的费用主要有哪些?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康复费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什么是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呢?就是在建筑企业里,当员工因为工作受伤或者得了职业病的时候,能拿到多少钱赔偿的一个规定啦。
这可关系到工友们的切身利益哦。
二、哪些情况能得到赔偿呢?1. 在建筑工地上,要是因为搬重物不小心闪到腰了,这肯定算工伤,能得到赔偿的。
2. 在操作建筑机械的时候,被机器弄伤手指之类的,也是工伤赔偿的范围。
3. 还有在工地的建筑架子上工作,架子突然塌了,工人受伤,那必须得赔呀。
4. 如果因为在工地长期吸入灰尘,得了尘肺病这种职业病,也是要赔偿的。
5. 下雨天在工地工作,因为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同样符合赔偿条件。
6. 在建筑工地上被高空坠物砸到,不管是小石子还是大工具,都算工伤。
7. 给建筑大楼外墙做装修的时候,从吊篮上掉下来受伤,这妥妥的工伤赔偿。
8. 工人在工地宿舍,因为宿舍设施有问题,像床突然塌了受伤,也在赔偿考虑范围内。
9. 要是在工地上被工地的车不小心撞到,那肯定要赔偿。
10. 在建筑企业里,因为工作需要长时间弯腰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只要能证明是工作引起的,也能得到赔偿。
11. 在工地使用一些化学材料的时候,皮肤过敏或者中毒,这也是工伤的一种。
12. 工人在工地食堂吃饭,如果因为食堂食物有问题导致生病住院,建筑企业也有一定的责任赔偿哦。
三、赔偿标准是怎么定的呢?这可复杂啦。
一般来说,要是只是轻微擦伤,可能就赔偿医药费加上一点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就是按照工人平时的日工资乘以误工的天数。
要是受伤比较严重,像断了腿这种,除了医药费、误工费,还会有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多少就和伤残的等级有关啦。
伤残等级是有专门的机构评定的哦。
如果不幸因为工伤去世了,那家属能拿到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呢。
丧葬补助金一般是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几个月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全国统一标准的一个比较大的数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就是给需要依靠死者生活的亲属的费用。
建筑公司工伤几类保险

建筑公司工伤几类保险建筑公司工伤保险是指建筑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目的是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提供一定的救助、赔偿和保障。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公司应当向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公司工伤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工伤保险,另一类是补充工伤保险。
基本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承办,对建筑公司员工进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和赔付。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建筑公司为员工购买额外的工伤保险,以弥补基本工伤保险的不足,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基本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保险责任:1. 工伤医疗保险:对于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费用报销。
2. 工伤康复保障: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的员工,提供康复治疗、康复器材、辅助工具等康复服务和救助。
3.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工伤生活费: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照一定的标准提供工伤生活费。
补充工伤保险的类别较多,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类:1. 医疗补充保险:对于基本工伤保险中医疗费用未覆盖的部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险责任。
2. 伤残津贴补充保险:对于基本工伤保险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足的情况,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险责任。
3. 误工津贴补充保险: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暂时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员工,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险责任。
4. 生活费补充保险:对于基本工伤保险中工伤生活费标准不足的情况,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工伤保险的购买和赔付都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员工遭受工伤后,需要按照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总之,建筑公司工伤保险是对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提供的一种保障和救助,对于保障员工权益、提升工作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筑工人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聘用的建筑工人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险,包括工人的医疗保险、伤残保险、丧失劳动能力保险、死亡保险等。
第三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为建筑工人投保工伤保险,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建筑工伤保险费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月度支付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约定确定。
第五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尽快报案,并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筑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工人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补偿等费用。
第八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建筑工人因工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死亡补偿金等。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理赔机制,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建筑工人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
第十一条建筑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得由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代付。
第十二条对于未投保建筑工伤保险或者拒绝履行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建筑工人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
第十三条建筑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建筑工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保险义务,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工意外险保障范围

建工意外险保障范围建工意外险是一种特别针对建筑工地所设计的保险产品,主要覆盖因为施工等原因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以及相关责任和赔偿。
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因此非常受到建筑业者和工人的欢迎和信赖。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以便工地从业人员选择时可以更加了解它的保障内容。
一、建筑工人意外伤害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因此建工意外险的主要保障范围涵盖了建筑工人因为工作或者工作环境导致的突发事件引起的伤害。
例如,高空作业时坠落、铁轨碾轧、机械设备事故等等。
这些事件会导致建筑工人受伤并进行治疗,建工意外险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医疗费用和理赔服务,帮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治疗和恢复。
二、意外残疾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可能会发生严重的意外,这些事件可能会导致受伤的工人完全或部分失能。
这种情况下,建工意外险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残疾赔付,包括一次性赔偿金和每月的生活费用,帮助他们在意外后恢复自信,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获得财务支持。
三、身故赔偿建筑工人的工作面临着非常高的风险,如果不幸遭遇不幸事件而身故,建工意外险可以为其家属提供赔偿金,以缓解经济压力。
建筑工人的家庭可能因为失去主要收入来源而面临财务困境,但是建工意外险可以在此时提供帮助,使受害人的家人得以过上更加稳定的生活。
四、第三方责任在建筑工地上,工人的意外伤害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人,比如施工现场周围的路人,这时建工意外险也可以提供第三方责任保障。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建筑工人的意外伤害而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建工意外险可以为其提供赔偿或理赔服务。
五、特别职业附加保障建筑行业中有许多特殊的职业,例如焊工、架线工等等,这些职业相比于其他工种来说,更加容易遭受到创伤和损伤。
因此,建工意外险也提供了特别针对这些职业的附加保障。
这意味着附加的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这些职业的意外伤害。
总而言之,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可以为受害人、家属以及第三方提供各种赔偿或者理赔服务。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地是一个危险的地方,工人在工作中经常遭受伤害。
因此,工地工伤赔偿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以下是关于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一览表:
一、伤残赔偿标准
1、伤残等级为1-3级:一次性伤残抚慰金为9,667-28,000元。
2、伤残等级为4-6级:一次性伤残抚慰金为33,333-76,000元。
3、伤残等级为7-10级:一次性伤残抚慰金为92,000-179,000元。
4、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从事轻度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残疾津贴。
二、死亡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在30万元以内(不包括为公民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费用)。
2、如果是家庭中的经济支柱,损失赔偿为另外一倍。
三、其他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按病情提供全额支付。
2、误工费:在治疗期内可获得基本工资。
3、丧葬费:在30,000元以内。
以上是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的一览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工地发生事故并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死亡,那么赔偿数额可能会更高。
在工作中,工人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同时也需要了解自己的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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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可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双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制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制定受益人。
但投保人制定收益人的,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可以为建筑工人指定受益人,但应取得建筑工人的同意。
如果没有建筑工人同意的,该指定无效。
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大都不会告知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保险,在发生事故后,用理赔的保险金来抵作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款。
这实际上是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是违背《建筑法》基本精神的。
广大建筑工人应依法维权。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意外险)行为,保障投保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依照《办法》办理建工意外险。
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人)应在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前,选择已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的保险公司办理建工意外险。
三、各保险公司在杭州市区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前,应报市建委备案,每家保险公司应指定一个专门部门(机构)负责办理建工意外险。
各保险公司申报备案的资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统一受理,并按照市建委要求进行核对。
申报备案的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建工意外险的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国家工商总局);
(三)、企业在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省工商局);
(四)、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国家技术监督局);
(五)、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保险监督机构);
(六)、响应《办法》内容的统一格式《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七)、在杭州市开展建工意外险的申请以及诚信理赔、失信退出和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防险减灾管理的承诺;
(八)、开展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安全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措施和组织机构;
(九)、备案所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当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备案时具有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建委重新备案。
五、保险公司应为投保人提供下列安全服务:
(一)、施工现场风险评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工艺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等综合因素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做出风险评价,为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安全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安全技术咨询: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三)、安全事故防范:针对施工现场容易产生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提醒施工现场做好相应防范工作。
(四)、人员培训: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或施工企业的需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
(五)、指导防灾防损设备配置:为了减少或避免灾害性天气的损害以及防范施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指导施工企业配备必要的防灾防损设备。
(六)、安全技术研究: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降低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的概率。
(七)、其它帮助投保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施工企业提供上述安全服务,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人员,每年用于提供安全服务的投入不应低于保险费收入的20%。
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工意外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安全技术人员(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的安全服务能力应取得市建委的认可。
六、投保人办理建工意外险后,应将保险凭证专用联交付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七、市总站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投保人提供咨询服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登记、对安全服务内容进行复核等工作。
禁止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交易中心场内进行任何业务推销、洽谈、咨询等活动;如有违反,则被视为不良行为。
滨江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服务窗口的设置和管理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八、开展建工意外险的保险公司采用统一格式的保单,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应载明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时,对建工意外险凭证、承保单位、保额、保费、安全服务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不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九、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事故或紧急情况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48小时内先行预付估计保险理陪金。
十一、因施工现场防护不当造成第三者受到意外伤害的,在保险理赔时投保人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中,无需提交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
证。
十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等方面存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进行协调。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十三、投保人投保后应将有关信息在施工现场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告知被保险人,出险后的理赔金应及时送达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十四、施工企业除与建设单位解除施工合同外,不得退保建工意外险。
十五、保险责任期限自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取得续保凭证后,投保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凭证专用联送交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十六、为有效监督施工企业投保建工意外险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按月将承保、理赔和开展安全服务工作等内容以报表形式上报市总站。
市总站将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办理建工意外险的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报市建委。
十七、发现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存在在重大事故发生而保险公司不能及时赔付和违反《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时,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拒不改正的,应向市建委报告。
对于施工企业,市建委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保险公司,市建委将终止该保险公司备案,并将其不良行为抄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还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曝光。
十八、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