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在***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存款余额。
“***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可在我行任一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个人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我行开产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不得超过五笔,无论金额大小,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收手续费 元第九条客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输入的客户姓名及证件必须与存款持有人一致。
第十条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和时段证明。
时点证明开具日和终止日期为同一交易日期,帐户金额不冻结,只显示某帐户某一时点存款情况;时段证明开具日为交易日,终止日期为交易日后某一日期,根据证明时间段,对帐户进行冻结,冻结期从存款证明开具日到存款证明有效时段后。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银行为客户出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银行存有一定个人存款的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第三条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情况,需要由银行出具个人资金证明,并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冻结存款的客户,均可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网点开具存款证明,并按银行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第四条可以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品种范围: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等,以及其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视同定期储蓄存款第五条进入不规范个人账户处理系统的存款不能开立存款证明;已做除存款证明冻结以外的其它冻结的存款不得开立存款证明第六条凡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并向其所在的一级分行报备的二级分行营业部及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一级分行营业部由一级分行审核批准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定1第七条客户须持我行签发的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1,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非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只能在原开户行申请办理存款证明银行须在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填写完整无误,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后,为客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八条存款证明的开立、提前解冻、收回、续开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须同时留存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九条存款证明为一联正本,开立日期、账户所有人姓名、账号、存款种类、货币、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由系统根据客户资料打印生成,手工填写无效第十条《存款证明申请书》分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部分,银行打印部分的内容应与客户填写的内容相符第十一条存款证明无固定期限,银行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冻结天数,最短冻结期限为一天,冻结截止日期按自然日历设定,到期后系统自动解冻存款证明的有效时限应在冻结存款的账户存期以内(不含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存款)冻结日期可为系统当日和将来日期若客户要求开立多份不同截止时间的存款证明,系统以多份存款证明中的最后截止日作为账户的解冻日1指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下同2第十二条开立存款证明时,除活期存款可部分冻结外,其他存款必须整笔冻结活期存款、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在冻结期限内可继续存入,存本取息在冻结期限内不能取息,解冻后方可取款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只能开具账户所有人姓名,且开具在一张存款证明上的各存款账户必须是同一客户号项下的存款存款证明一份正本最多打印7笔存款信息第十四条同一笔存款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多份存款证明可以是不同期限如客户要求新开存款证明与原存款证明所包含账户相同,但冻结金额不同时,必须交回原存款证明正本,客户应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按新的冻结金额开立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五条客户开具存款证明后,如果要求改变存款证明使用期限,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如客户要求开具与原存款证明相同的存款证明时,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由银行补开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不需交回原存款证明第十七条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必须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进行资金或账户冻结,在存款证明有效期限内不得办理取现、转账,不能办理质押存款证明未到期,但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时,必须向银行交回与要求解冻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正本,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收回的存款证明正本全部加盖“作废”章,作为解冻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上交第十八条存款证明收回、续开、提前解冻可在我行联网网点办理第十九条银行按存款人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得将一种币种折成另一种币种开具存款证明3第二十条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在冻结期间按开户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第二十一条已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支取凭证发生遗失,可以办理凭证或凭证密码挂失,以及账户冻结账户挂失后,补发的存单/存折必须在存款证明到期,系统自动解冻且挂失期满2后方可取款;提前交回存款证明的挂失账户,必须在挂失期满后补发存单/存折第二十二条存款证明不予挂失,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存款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二十三条存款证明查询规定:账户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可以持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联网网点查询存款证明开立情况凭居民身份证查询存款证明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它证件办理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有权机关、监管部门、银行内部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查询存款证明有权查询人的范围请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存款证明查询方式有三种:凭存款证明正本号码、账号、客户证件号码用存款证明号码查询时,必须出示存款证明原件第二十五条“存款证明专用章”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为其辖内机构编制序号存款证明正本落款应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无需填写分行名称,无需有权签字人签字其它情况不得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第二十六条空白“存款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银行存款的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存款的开户、使用、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和违规操作。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必要的账户,账户名称应与本单位名称一致。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使用或变更银行账户,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由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复制或泄露。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八条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办理资金收支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并经授权人审批。
第十条严禁使用现金支付大额款项,提倡使用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银行支票的签发、使用和保管应严格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四章银行存款核对与对账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核对,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按年度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存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发布。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监督及资金收支等。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三条银行账户的开设1. 单位应按照业务需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2. 银行账户的开设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3. 银行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使用个人名义开设。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 银行账户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2. 严禁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如洗钱、套现等。
3. 银行账户的资金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监督1.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2. 银行账户的监督人员应定期对账户进行审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3.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六条资金收支审批1. 资金收支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相应的审批单。
2. 超过一定金额的资金收支,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资金收支核算1. 资金收支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收支进行汇总和分析,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八条资金结算1. 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2. 避免使用现金结算,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九条内部控制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2. 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3. 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条内部审计1. 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银行存款管理进行全面检查。
2. 内部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本行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日终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仅为存款人特定时点或时段在银行存款情况之佐证,不能作为存单及取款凭证,不能作经济担保、货款支付凭证、贷款抵押及交易往来等信用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因国家有权部门依法扣划等行为而导致该证明书项下的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权部门在时段证明存款账户冻结期间,有权再次冻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五条本行对外出具时点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可通存通兑)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的对象限于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须转为定期存款,且定期存款须整笔止付)。
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与存款证明相对应的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到期自动转存。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已质押;(四)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八条存款人应向本行营业部经办柜员提出申请,并领取一份《**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签章(个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下同)。
第九条申请办理存款证明,存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应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行所辖网点签发的存款凭证。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总则存款人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需要我行开具的储蓄存款证明是银行为存款人出具其在我行存有一定金额存款的书面证明。
它不能代做存款和取款凭证,也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存款人在我行存入的各储种记名式存款、均可按要求申请开具储蓄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必须与原存款人姓名一致,不得开具与原存款金额不符的存款证明。
证明副本或复印件无效。
第二条存款人的存款自开具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经办人根据《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对其存款进行冻结止付。
冻结时间为备案表签发之日起至三个月后自动解除。
如存款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期限,银行须另开新存款证明。
第三条储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要求撤销存款冻结限制时,应交回原存款证明,银行审查无误后,加盖“作废”章再为其办理解冻手续,但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储蓄存款证明为单联正本,空白“储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理,未加盖支行公章的存款证明无效。
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对存款证明进行编号,规则为经办行名称前两字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大写+年度+年度内签发存款证明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储蓄存款证明应收取手续费,每份证明收取手续费20元。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原存款储蓄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一式两联《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
第七条储蓄机构经办员审核备案表与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相符,并在我行业务系统与备案表中填写的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依据备案表内容冻结该存款,经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加盖支行公章,一份储蓄专柜留存,作为冻结存款的依据;一份交总部业务拓展部留存。
第八条银行收取开证手续费20元,填制现金收费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储户做收据,一联做手续费收费凭证。
第九条支行经办人带相关资料到总部业务拓展部备案,经业务拓展部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由业务拓展部工作人员据实填写我行制式的《银行存款证明》,再由经办人加盖经办行公章后出具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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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操作,加强存款证明业务风险防范,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证明,是指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开具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情况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分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
时点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当前时点或当日前的某日日终存款余额所出具的证明。
时段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某一时段内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存款证明的范围、用途
第五条客户合法取得的xx农村信用社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存款凭证,均可用于办理存款证明。
第六条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办理取款、转存、续存,不得作为贷款支付及交易往来的信用凭证。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
(一)违规发放贷款形成的存款。
(二)已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冻结的存款。
(三)已被挂失的存款。
(四)已质押的存款。
(五)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非正常状态的存款。
第八条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用途包括: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工作、经商、账户验资、企业招投标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同一存款的时段证明只能用于一种用途,不得因不同用途增开存款证明。
同一存款的时点证明可以用于多种用途。
第三章存款证明的开具、增开
第十条存款证明由经办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按规定开具,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存款证明的开具可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单位存款证明的开具应向单位开户网点柜面申请。
第十二条存款证明的开具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审查→审核→网点出具”的流程办理(详见附件1:出具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开立存款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统一格式的《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单位客户申请时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
(二)相关证件。
个人存款客户,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存款客户,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业务申请(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存款凭证原件。
即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存款凭证原件。
第十四条网点经办柜员初审。
经办柜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提供的证件、凭证是否完整、真实;其申请书所载存款账号、户名是否与所持存款凭证、柜面业务系统的一致。
严禁受理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人员的单位存款证明业务申请。
第十五条网点负责人审查。
网点负责人审核证件资料、申请书、存款凭证,核实是否符合出具存款证明的条件。
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签章,将申请书、证件资料、存款凭证等交经办柜员。
第十六条网点审核。
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但不限于: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法人授权书等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网点负责人是否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章;业务凭证、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与交易审核界面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一致并符合既定标准后方可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网点开具证明书。
经办柜员打印《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见附件3),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将相关手续、资料及打印内容交会计审核。
会计审核无误后,在存款证明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并将相关凭证资料交由经办柜员一并返还客户。
第十八条当出具时段证明份数不够用时,客户可以向原存款证明出具网点提出增开申请。
申请增开存款证明时,经办柜员应要求其提供存款凭证原件、有效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增开存款证明参照(附件1)流程办理。
增开与原开的证明书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存款证明增开时,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查客户申请增开用途是否和原出具证明用途一致、户名是否一致、证件及资料是否完整真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