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一)科研成果奖类。
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
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
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
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
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
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
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万元。
2. 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10万和5万。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育费;每年培育3-5个项目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每项给予3-5万元培育费。
第十二条为提高我校学术论文或论著的质量和数量,学校对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及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主译)(含唯一)或第一编著(含唯一)的论著(教材)、译著等进行奖励,论文及论著类别上表中,只对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进行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学院科研激励机制,提高学院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科研奖励对象为以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署名的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论文、著作、获奖成果、研究课题。
第四条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
若同一成果以多种形式发表,多次获得院外奖项,学院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第六条成果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论文第七条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且第一单位署名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或对应外文单位全称的论文。
论文系指3000字以上学术研究论文,不含文摘、诗歌、散文、小说、杂文、通讯报道、作品集等。
第八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1、凡独立完成,依照上述标准执行;合作完成者,只奖励第一作者,第二、三作者不奖励。
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
2、艺术作品,报刊杂志上刊登者与上述论文等同;参展获奖者,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国家二等奖与省部级一等奖视同D类,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与地市一等奖视同E类,国家优秀奖、省部级三等奖、地市级二等奖视同F类,省部级优秀奖、地市级三等奖视同G类。
在相应的协会组织的活动中获奖者,降一级执行。
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各系部对提供的论文内容应进行核查。
教职工进行申报备案时,对于多处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或主要观点基本相同的论文要进行筛选,只能选择一篇申报,如果申报多篇,将取消奖励资格。
第三章著作第十条著作范围: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带ISBN书号的专著、译著、编著。
不含单纯的作品集、习题集、论文集、教材等。
第十一条著作奖励标准:(有具体分工任务者,三名以后均为500元奖励;如果没有具体分工,不论参与人多少,只奖励前8名)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第十二条获奖科研成果的界定获奖科研成果指由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不含各类研究会、学会及各类征文奖)颁发的第一署名单位是“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或对应外文单位全称的各级各类奖项。
常州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常州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承接重大研究项目和获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提高我校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基地奖励、纵向科研项目奖励、产学研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奖励、学术论文奖励、学术专著奖励、专利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艺术类成果奖励、技术标准奖励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以及科研成果第一单位署名为常州工学院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奖励经费来源于学校的财政预算经费,在学校全年的专项绩效额度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科研基地建设(含基地建设类项目)奖是指对我校作为立项建设的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基地建设项目所实施的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奖励(立项奖励和结题奖励)是对我校作为项目立项及结题的承担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指导性项目与自筹经费项目除外)课题组实施的奖励。
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第七条产学研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奖励,是指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签订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转让或科技咨询合同,单个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经费的相应比例进行分档奖励。
分档奖励比例如下:第八条学术论文奖励只奖励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常州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
其中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则要求该论文的第一作者需是本人实际指导的研究生或本科生。
奖励条目及标准如下:第九条学术专著奖励本人负责15万字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
专著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常州工学院”。
对于我校教师与其他单位的合著,我校教师须为第一作者,且其负责撰写15万字以上;对于全部由我校教师完成的著作,总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
第十条专利奖励只奖励我校作为第一权利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奖励0.7万元。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号召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创造性研究,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以学校在岗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以“XX 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不包括已获学校专项资助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和标准(一)获奖成果奖励1.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项,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项,按国家级特等奖(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成果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3.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含电影、电视剧、戏剧、歌曲、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的奖项,奖励10万元。
4.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敦煌文艺奖等有关省(部)级常设奖项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学术论文奖励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20万元。
2.在SCI、SSCI、A&HCI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每篇(次)奖励1万元。
3.在Elcompendex(工程索引核心数据库)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的JA类、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区)发表本专业论文,《人民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上发表或全文转载(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0.6万元。
(三)科研项目奖励对批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国家软科学研究等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省社科规划、科技厅科技计划等省部级项目,按项目经费实际入学校财务账目总数的10%奖励;按期结项后,再奖励15%。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大力推进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科研奖励专项,奖励优秀科研成果。
本办法中各类奖励除特殊说明外,其奖励经费均由学校科研奖励专项支付。
第二章奖项类别第三条著作类奖励一、获奖范围:学术专著(翻译)、国家规划教材、编辑、校对、词典。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1.第一作者或主编(排名第一),著述10万字以上,甲级出版社:15000元/部;B类出版社:10000元/部;丙类出版社:6000元/部。
2.编著按相应出版社奖励标准的1/3发放;校注及辞书等按相应出版社奖励标准的1/2发放;美术专业的画集、音乐专业类的专著按c级出版社标准奖励。
3.重印的专著和国家规划教材内容和编号相同的,不予奖励;修改重印的专著和国家规划教科书,以及书号1对不同的,按同类、同级别奖励标准的1/2给予奖励。
4.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成果不再给予奖励。
隶属于同一出版集团的出版社以具体成员单位为奖励对象。
第四条论文类奖励一、奖励条件1.在杂志上发表的文章。
它不包括文学作品、通信报告、引言手稿、采访记录、序言、各种书籍的结论、论文摘要、补充说明、附录等。
2.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阜阳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的学术论文。
二、论文分类与奖励标准1人文社会科学论文(1)a级:《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每篇奖励3.0万元;(2) B级: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艺术与人文指数(A&HCI)、中国社会科学,每篇奖励2万元;(3)c级:每篇奖励1.0万元;(4)d级:每篇奖励0.3万元;(5) E级:中国社会科学院引文索引(核心图书馆)中的其他论文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复印件(全文转载),每篇奖励1500元。
2.自然科学类论文(1)甲级:列入SCI第一区,每篇奖励5万元;(2) B级:列入SCI二区,每篇奖励3万元;(3) C级:列入SCI三个领域,每篇奖励2万元;2(4) D级:包含SCI四个领域,每篇文章奖励1万元;(5) E级:EI和MEDLINE 每篇奖励6000元;(6) F级:每件3000元;(7)g级:其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论文,每篇奖励0.15万元。
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两大跨越”奋斗目标,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出高水平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奖励方式第一条奖励范围:(一)科研项目类;(二)论文类;(三)专著类;(四)成果转化类;(五)获奖成果类;(六)艺术、体育类;(七)科技发明及其它类。
第二条奖励方式: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现金方式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我校正式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章奖励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于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并且必须以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要求的科研工作量为基础。
第五条我校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同时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奖励。
SCI、SSCI、EI收录论文,以收录证明中作者、作者单位排名顺序为准。
第六条我校教师为非第一完成人,但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二;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一;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按我校所居位次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所居位次分之一。
第七条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
第八条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制度,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九条申请奖励者,须先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学校科研管理处交验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未按时登记的学术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条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科研项目奖励第十一条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获得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奖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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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
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
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
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
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
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
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
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
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 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 万元。
2.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 万、10 万和5 万。
3.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 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 万元奖励。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 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
第七条 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 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 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 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 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 的 10 %。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 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 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 励金额分别为 5000 元、3000 元、 2000 元和 1000 元,获奖等级和奖励 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 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 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 奖励金额。
第十条 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 5000 元/ 项,一等奖 3000 元/项,二等奖 2000 元/项,三等奖 1000 元 /项。
第十一条 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 学 校将每年培育 2-3 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 5- 10 万元培 育费;每年培育3-5个项目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每项给予 3-5 万元培育费。
第十二条为提高我校学术论文或论著的质量和数量,学校对我校
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及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主译)
(含唯一)或
8 万元奖励。
6 万元奖励。
4 万元奖励。
第一编著(含唯一)的论著(教材)、译著等进行奖励,论文及论著类别与奖励
标准如下表:
上表中,只对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进行奖励。
学术著作奖励仅限于与所属学科相关的学术性专著、译著和编著三类,各种教材、教学参考指导书、工具书、汇编、各种汇刊、专刊以及音像出版物、教学软件等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研究版发表的学术文章视为中文核心期刊;由我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简介、普及读物和其他非学术性文章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每五年一届的综合性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被1STP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中国美协及所属艺委会、中国油画协会、中国水彩(粉)协会、中国
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学会、中国包装协
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卡通艺委会、全国动画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
协会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核心期刊论
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同一作者在同期同刊上如果有多篇作品发表按一件作品计算。
第十四条为鼓励创新,学校将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我校教职工予以奖励。
对我校为唯一权利人的专利发明人给予以下奖励:
对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学校给予专利发明人15000 元的奖
励。
对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学校给予专利设计人2000 元的奖励。
对获软件著作权的作者,学校给予1000 元的奖励。
我校作为第一权利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专利,奖励金额为相应标准的70%;我校非第一权利人的专利,不予奖励。
对于科技处无登记存档的专利发明人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为现实生产力,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转化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现转化后年内到校经费为30 万元及以上,学校一次性给予3-5 万元奖励,奖金作为研究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在授奖年度内,对积极组织申报成果奖励的集体以及对评选出的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给予科技先进集体10000 元、申报成果奖励先进组织10000 元、先进个人1000 元的奖励,以上三种奖励属于一次性表彰,学校将向获奖单位与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但不属于校级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之各种校级奖励中,除科技先进类奖励外均为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 申报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于每年年底与科技成果的统计同时进
行,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成果不予补奖;
2. 科技处分别对照本办法计算奖励金额。
3.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予以认定。
4.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