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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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信部电(2000〕1048号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
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
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
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1.27•【文号】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一)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
(二)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查验。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对接,报送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域名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管理,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域名提供解析服务。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域名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 业 部 以 公 告 形 省;7;00内蒙古自治区;J700辽宁省;EJ00吉林省;GJ00黑
式 予 以 公 布 ”的 规 定 ,现 公 告 如 下 :
龙 江 省 ;EF00江 苏 省 ;1E00浙 江 省 ;/G00安 徽 省 ;KE00福 建
一 、 我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体 系 中 各 级 域 名 可 以 由 字 母 省 ;EI00江 西 省 ;F=00山 东 省 ;G/ 河 南 省 ;GD00 湖 北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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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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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
直 辖 市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组 织 ,分 别 为 :DE00北 京 市 ;FG00上
名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地 运 行 ,根 据《中 国 互 联 网 络 域 名 管 理 办 海 市 ;AE00天 津 市 ;6H00重 庆 市 ;G<00河 北 省 ;FI00 山 西
以作出罚款,收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 专 门 用 于 生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
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 裁 决 定 。 罚 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 商 标 驰 名 不 持 异
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 》的 有 关 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院 依 照 商 标 法
(/001,2003,大 小 写 等 价 )、数 字(4005)、连 接 符(0)或 汉 字 G700湖 南 省 ;?=00广 东 省 ;?I00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GL00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文号】国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也呈多发高发态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境执法协作,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增添新活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加快推进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法治化市场环境。
技术支撑。
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应用,提高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能力。
统筹协作。
充分发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宣传、司法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7.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一)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二)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三)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
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
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规定

xx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最新规定xx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最新规定日前,施行已有11年之久的部门规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终于迎来“大修”,由工业信息化部起草的《互联网域名管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域名新规”)正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域名新规”的文本刚一公开,就引发很多关注,尤其是对于“域名新规”中有关“域名解析”管理的要求,更是招致很多人误解甚至质疑。
有人担忧的说,“境内网络接入的域名应有境内域名效劳机构提供效劳”是对域名持有者域名使用的限制,还有人夸大其词的说,网络接入商不得对境外的域名在境内提供网络接入效劳是一种“局域网思维”。
事实上,这些解读或担忧,既是对“域名新规”的片面理解或曲解,也是对各类网络犯罪长期居高不下的“漠视”。
那么,对于征求意见中的全文6160字、共六章56条的“域名新规”到底该如何理解?此番大修的“域名新规”又有哪些焦点或亮点值得关注?根据《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12号令)的规定,有两类涉及域名相关的行政许可,虽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得以保存,即:“设立互联网域名效劳机构审批”和“互联网域名根效劳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而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工程等事项的决定》(国发〔xx〕27号),“设立互联网域名效劳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简单说,上述两个决定是我国域名管理方法制定和调整的上位法依据。
而最新的有关审批权限下放的决定那么也是本次“域名新规”得以重新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原因。
简单说,自行政许可法生效以来,我国域名管理标准的主体是前述几类与域名效劳或管理相关的各类机构,包括域名根效劳器及域名根效劳器运行机构、域名管理机构(比方NIC等)及域名效劳机构(比方万网、新网等)。
自ICANN首批新顶级域名开放申请以来,国内有多家机构提交的新顶级域名申请通过ICANN审核并写入了全球根域名系统,比方由北龙中网负责的“.网址”、中信集团负责的“.中信”以及搜狐负责的“.sohu”等等。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8.24【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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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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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在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企业的工作推动下,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数量快速增长,域名应用日益广泛,域名在维护和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
但近期少数企业违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干扰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
为贯彻落实《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维护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规范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含.COM、.NET等境外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据域名管理办法向我部备案。
符合条件并备案的,我部将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条件且未经我部备案的或超出备案项目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