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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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对比

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对比

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对比一、列报的区别(一)新准则简化了资产负债表项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组合的余额分别列示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更好地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如应收保费、预收保费、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应付分保账款、应付赔付款、应付保单红利等等)项目不再单列。

(二)根据利润驱动因素区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业绩,并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采用了利源分析的列报形式,将公司利润区分为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黑匣子”准备金提转差这一支出项目按照变动的原因分拆在利润表中不同的科目中,保险业务的经营结果体现得更直观。

新准则下收入项均为模型输出结果,而非实际财务科目,反映一组保单提供的保障和服务的转移;而保险支出反映一组保单的已发生赔付及对应的费用。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可进行利源分析,为报表信息使用者分析经营结果、内部考核和外部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1)利润表的变化更加有助于报表信息使用者解读保险公司的利润,增加透明度。

新准则下,以专业的现时估计为基础的三差结果会更清晰地展现出来,报表信息使用者者可以更好的识别保险经营质量,费用投产比更高的公司费差更优,产品结构较好、定价更为审慎的公司死差异会更高。

(三)新准则进一步强化了披露要求,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润来源等信息更加清晰透明。

会计准则还要求报表编制的主体提供大量的附注,包括利润来源的调节、计量方法和评估假设的过程、方法和假设变动的影响、用于现金流折现的利率曲线等。

二、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为保险收入确认打下定义规范的基础。

原准则下的保险合同定义未对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影响、保险风险包含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导致实务中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一致。

新准则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定义,明确保险合同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时,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

第三章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原件

第三章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原件
监会令[1999]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 2.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精 算 规 定 的 通 知 》 ( 保 监 发 [ 2003 ] 67 号 , 以 下 简 称 “67”号令)。 3.2005年1月15日开始施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 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 “13号令”)。 4.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 会令[2006]8号,以下简称“8号令”)。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规定 (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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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原件
(五)科目设置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负债类科目 2.“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损益类(费 用)科目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1/2法(年平均估算法) 期末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期保费收入
×50% (2)1/8法,也称为季平均估算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签发保单季数×2-1)
÷8×当季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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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原件
第四节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准 备金的核算
(3) 1/24法。也称为按月计算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签发保单月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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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原件
(1)充足性测试的概念 指计算为将来可能要履行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
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以确保保险准备金 负债没有被低估。 (2)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方法 ①整体测算 ②按产品大类测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制定背景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

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新准则由总则。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

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2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

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3.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核算举例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核算举例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核算举例一、直接交纳保费的核算[例1]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货运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转账支票22 000元。

该保险业务是签发保单时立即收到全部保费的。

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22 000贷:保费收入——货运险 22 000[例2]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以及现金9 000元。

该保险业务是签发保单时立即收到全部保费的。

其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 9 000贷:保费收入——家庭财产保险 9 000二、延期、分期缴费的核算[例3] 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财产保险基本险保费日报表,保费共计24 000元,约定5天后交费。

其会计分录为:收到保费日报表时:借:应收保费——财产基本险 24 000贷:保费收入——财产基本险 24 0005天后,收到保费时:借:银行存款——财产基本险 24 000 贷:应收保费——财产基本险 24 000[例4] 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财产保险综合险保费日报表,保费36 000元。

合同约定,该业务分四次交费。

当即交来银行转账支票9 000元,支付第一次保费。

其会计分录为:收到保费日报表及第一次保费时:借:应收保费——财产综合险 27 000银行存款——活期户 9 000贷:保费收入—财产综合险 36 000 此后,每次收到保费时:借:银行存款——活期户 9 000贷:应收保费——财产综合险 9 000三、预收保费的核算[例5]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货运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转账支票80 000元。

合同约定,该保单20天后生效。

其会计分录为:预收保费时:借:银行存款 80 000贷:预收保费——货运险 80 000保险合同生效时:借:预收保费——货运险 80 000贷:保费收入——货运险 80 000四、储金保费的核算[例6] 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保户储金日结汇总表、储金收据,以及保户储金现金10 000元。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

第三章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业务篇第三章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业务核算第一节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业务核算概述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或其他有关利益为标的的各种保险,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有关利益是指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标的的各种保险,如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运输货物、运输工具等保险。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1.普通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

火灾是财产面临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风险。

国际上一般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财产保险称为火灾保险。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实际上是在火灾保险责任基础上的扩展,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等。

2.运输工具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是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等。

在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中,保费收人主要来源于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所占份额最大。

3.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物资损失。

主要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等。

4.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主要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5.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和船舶建造险等。

6.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非寿险精算CH1 非寿险与非寿险精算

非寿险精算CH1 非寿险与非寿险精算

可保风险: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
(1) 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标的,以生和死作为保险事件。
(2) 非寿险包括了除寿险以外的所有可保风险。 如: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和人身险中健康险和 意外伤害险。
二 保险精算学
保险精算学是一门运用数学、统计学和保险学的理论和方法,对 保险经营中的计算问题作定量分析,以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 性的学科。它解决的问题,诸如人口死亡率(生存率)的测定、生命 表的编制、保险条款的设计、费率的厘定、准备金的计提、盈余的分 配、险种创新、投资等。 保险精算学包括寿险精算学和非寿险精算学。 保险精算学最早起源于寿险业务的保费计算,即寿险精算学。 在寿险精算历史上特别值得一提的人物是哈雷和道德森。进入20世 纪以后,非寿险领域的精算问题日益增多。到了20世纪70年代非寿 险精算学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
y>0
Y的分布 在X>d的条件下X-d 的条件分布。记Y的分布函数记为FY(y),
当y=0时,
当y>0时,
FY (0) 0
FY ( y) P(Y y) P( X d y | X d )
P( X d y, X d ) F ( y d ) F (d ) P( X d ) 1 F (d )
数的理论分布:泊松分布、二项分布和负二项分布。
3. 在一般条件下赔款总量的数学模型(个体和集体)、数字特征和矩 母函数;赔款总量的计算(卷积,正态近似和平移伽马近似,递推计算,
随机模拟)
条件分布、条件期望和条件方差
(1) EX = E [ E(X|Y)] ;
(2) VarX = E [ Var(X|Y)] + Var [ E(X|Y)] .

保险会计知识点

保险会计知识点

保险会计一、名词解释1.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

2.死伤医疗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死亡、伤残等意外事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包括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项责任。

3.手续费:手续费支出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代办业务的险种,按照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酬金。

4.佣金支付:佣金支出是指寿险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酬金。

5.保护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储金本金升值)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6.投资款: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

7.分保账户: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保费的账户。

8.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是指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收取的报酬。

①固定佣金:分保佣金率经合同规定后固定不变,即分保佣金不受赔付率高低的影响。

②浮动佣金:按照赔付率的高低来调整佣金率。

③盈余佣金:盈余佣金是在合同有盈余时,接受公司按其年度利润的一定比率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佣金,也称为利润手续费或纯益手续费。

9.2种预估法:●终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采用本方法预估分保费收入,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再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当期预估并确认该再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能给接受人带来的全部分保费收入,在会计期末或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或业务结束时可对预估的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

●账单分保费收入预估法采用本方法预估分保费收入,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再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之日起,按照账单期(一般为按季度)分别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计入账单期损益。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原预估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简答题1.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在日常核算时,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公司业务核算讲解

保险公司业务核算讲解

寿险与非寿险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与特征:
第一,寿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具有一 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 。
第二,寿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 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第三,寿险具有储蓄性。相当于投保人存在 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
二、会计核算内容 (一)保费的核算
[例]2007年11月20日,延平公司的一位长
期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王某,因病接受医 疗,医疗费共计60 000元,王某向延平公 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审核无误后全额给付 。
借:赔付支出
6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60 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60 000
3、年金给付
贷:保户储金
100000
2、每年按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2450
贷:保费收入
2450
3、保单到期,转为活期存款,归还保户储金
借:银行存款——活期户 112250
贷:银行存款——储金专户 100000
应收利息
9800
保费收入
2450
借:保户储金
100000
贷:银行存款——活期户
100000
3、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 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 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是对第一次 保险的再次保险。
四、保险公司会计概述
(一)资产
保险公司的产品是无形的信用承诺,故存货项 目较少,而且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 ,为了实现在一定期限内滞留保险公司内的资 金的保值、增值,绝大部分要运用于投资方面 ,故以各种债券和上市公司股票为主的有价证 券、不动资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投资资 产构成了保险公司资产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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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1、提:
2、冲减:
1、计提:
2、冲减:
赔付支出
内容
账务处理
寿险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比较2:
非寿险
寿险
1、退保
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区分不同的退保情况:
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或通过“退保金”账户核算
2、保户质押贷款

设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
3、代位追偿
是对赔款支出的一种抵减,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核算
寿险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比较1:
项 目
非寿险
寿险
保费收入
确认条件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收到首期保费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等)
贷:保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保费收入
保险合同准备金
内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损余物资
设置“损余物资”核算

5、保单转移

转出公司的核算:
转入公司的核算:
6、保单复效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利息收入
7、不实告知

两种情况:
1、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冲减“保费收入”
2、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退还保费。转为“营业外收入”
8、保单分红

设置“保单红利支出”、“应付保单红利”等账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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