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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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在法律适用、程序设置和裁判效力方面,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差异。在 法律适用方面,仲裁适用国家法律和仲裁规则,而民事诉讼则主要适用国家法律 和地方法规。在程序设置方面,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 序和规则,而民事诉讼则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裁判效力方面,仲裁裁 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必须执行,而民事诉讼判决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通常表现 为一定的权利或义务。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所追求的判决结果,比 如请求法院确认权利、请求强制执行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可以理 解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以诉讼标的为核心,借 助诉讼请求这一手段,达到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目的。
2、民事诉讼是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执法虽然能够打击和遏制垄断行为, 但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个体而言,其权益的恢复和补偿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 实现。民事诉讼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使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赔 偿。
3、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存在衔接问题。由于二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例如,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受害者有 关信息,导致受害者无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裁决的认定 和处理存在争议等。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 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本次演示将探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期为当事人 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 的区别。仲裁具有司法性,它是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 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仲裁。而民事诉讼则具有法律强制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 段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2018年春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平时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2018年春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平时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0233《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1、周某是某案件的当事人,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周某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1.向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2.没有其他救济手段,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3.申请复议一次4.上诉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1.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2.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不得提起上诉及申请复议4.可以提起上诉3、李某同王律师签订了一般委托代理合同,聘请王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则在诉讼中,王律可以()1. A. 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2.放弃李某提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3.和对方当事人和解4.申请法庭许可证人张某出庭作证4、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

1.驳回起诉2.适用拘传3.按撤诉处理4.延期审理1.不予赔偿2.由人民法院赔偿3.由人民法院和申请人共同赔偿4.由申请人赔偿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执行。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第一审人民法院3.第二审人民法院4.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B. 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4.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8、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包括()1. E. 驳回起诉2.不予受理3.发回重审4.管辖权有异议9、在调解协议书送达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反悔时,法院应当()。

1.进行上诉审2.启动再审3.及时判决10、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1.全面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2.只审查一审适用的法律3.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4.只审查上诉请求的适用1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

1.一律公开宣告判决.2.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宣告判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宣告判决4.一律不公开宣告判决12、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1.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在某医院拍摄的X光片2.被告与婚外情人联系中留下的信件3.不锈钢茶杯上刻下的生产厂家的名称4.合同书上当事人一方留下的指纹13、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合同签订地法院2.申请人所在地法院3.财产所在地法院4.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14、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三之间的主要区别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三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

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三种不同的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第一,起诉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一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打诉讼中遵循的某些原则不同。

如民事诉讼中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刑事诉讼中则不能调解(刑事自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不享有处分权。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 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 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民事诉讼法中对起诉地点进行规定了之后,不同的司法机关都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受理案件,而对于越权受理的行为,相关执法人员不仅会被开除公职,还有可能会面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那么,民事诉讼起诉地点该如何确定呢?一、民事诉讼起诉地点怎么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状应包括的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三大诉讼的联系与区别2008级法学一班周海婷 200808140129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形成了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

三大诉讼有其目的、任务、诉讼标的、诉讼性质、法律关系,以解决不同的纠纷、争议与冲突,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法律秩序①。

三大诉讼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不容混淆。

我们可以通过对三者的特点归纳以便更好的学习掌握。

一、三大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②;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③;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④。

二、三大诉讼的联系(一)、三大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目的相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三)、许多基本制度是共有的,包括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同,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都需负举证责任。

三、三大诉讼的区别(一)、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三大诉讼法比较概要


案例2:邓某系城郊一菜农,一日在农贸市场售菜, 税务局工作人员杨某命其纳税,因当日生意不佳,又 觉税额偏高,邓拒交,与杨发生争执,杨将邓推到在 地,因用力过猛,致邓尾骨断裂。现邓欲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问本案的被告应是谁?
案例1: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子(18周岁)正在 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 花盆坠落下来,砸在赵某头上,致其脑震荡,花 去医疗费1480元。赵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而李否认赵的伤系他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案例2: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 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敲诈的 录音磁带一盘。 该录音磁带属什么证据?
一审 立案之日起3个 审限 月,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 院批准(高院要 延长的,由最高 院批准)。基层 申请延长的,报 请高院,同时报 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 普通程序A:公诉和被 起6个月内审结;有 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 特殊情况要延长的, 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 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 最长不超过6个月, 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 还要延长的,报请上 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 级法院批准。 团;流窜作案;涉及广,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 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 起3个月,不得申请 延长。发回重审和再 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B:被告人未被羁 审不得适用。 特别程序30日,从立 押的自诉:6个月,经 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3个月。简易程序受理 后20日。
地域管 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 辖。经复议改变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民事诉讼法课程实施方案

孤独刚刚好够好看好看更快更好看个好看过后vbn感到《民事诉讼法》课程实施方案一、课程简介1、本课程为法律类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

2、本课程教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民事诉讼立法为依据,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为基础,从诉讼理论的高度加以阐述,采用立法、理论和实践三结合的原则进行,使学员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了解民事诉讼理论的新课题,民事诉讼立法的新发展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养成学员独立思考的习惯,培养学员发现、分析和解决民事诉讼实践问题的能力。

3、本课程与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联系密切,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教学中应注意与上述课程互相衔接,彼此印证,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课程。

4、本课程分为五编,绪论是对本学科的初步介绍;总论是对本学科的集中论述,带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诉讼证据论是本学科的核心部分,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础;诉讼程序论阐述通常诉讼程序的基本问题和具体规定,是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特别程序论主要阐述非诉程序,是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而言的。

5、本课程以文字教材为基础,采用音像讲授、直接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多媒体教学方式。

6、为了保证教学大纲与文字教材的一致性,教学大纲只写编、章、节目:具体的定义、概念和内容,由文字教材统一阐述。

二、学习支持服务1、本课程使用的文字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杨荣新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文字辅助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杨荣新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复习参考有《民事诉讼法自测与解析》,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

2、面授辅导,由三师电大组织,聘请法学专业教师,根据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总体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考核说明进行面授辅导。

面授时要适当地运用各种教学媒体。

3、平时作业。

要求对每位学生的平时作业作出不少于两次的全批全改,对每一次作业作出批改分析意见;最后结合所有学生的所有作业的情况,写出一个总体批改意见。

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简答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怎么样的关系呢

第一,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

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

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

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

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四,可否适用调解不同。

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

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五,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

故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较单一。

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争议,法院有权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此类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此外,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诉讼。

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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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4)举证责任不同。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

(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

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浅谈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和程序。

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往往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相一致。

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合议等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但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那些相同的原则和制度的,只是这些相同的原则、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内容更为具体化。

它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调整对象不同。

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时所必须遵守的组织与活动关系。

(2)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仅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而且还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遵守的。

二、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的关系
破产法除对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等实体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对破产程序作出规定,而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必须适用的诉讼程序。

因此,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

破产
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十分密切。

根据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所以,民事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适用于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了适应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问题的需要,199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一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用来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破产问题。

简述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因此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形式上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两者之间占重大区别:(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法律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则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2)起诉的主体不同。

民事案件是由与苓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被害人一般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则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有特别程序,而刑事诉讼法却有死刑复核程序。

(5)执行程序不同。

民事裁判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动履行,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少数。

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裁判除由人民法院执行外,还有有关机关执行。

刑事执行的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
人的人身自由和被告人的生命权。

以上是从宏观上谈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差异,二者在许多具体规范、具体制度上也存在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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