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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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人事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科室(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附件1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三条聘用原则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聘用条件(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在单位工作或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与内设机构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工作职责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2.劳务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3.临时工人:暂时增加单位工作任务时招用的工人,与单位签订临时工合同。

4.顾问专家: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过协议与单位签订合同。

5.社会实践志愿者:自愿参与单位工作的志愿者,与单位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6.其他特定岗位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酌情确定其他编外人员岗位。

第七条各类编外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单位对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劳动保障等管理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建立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就业安全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单位应支付编外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保守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8、拟聘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六条 试用期限、合同管理规定(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

编外人员管理(guǎnlǐ)暂行方法(fāngfǎ)3篇一、各科室(kēshì)、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本钱(běn qián)职工作和领导(lǐnɡ dǎo)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假设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方法二篇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标准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应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开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那么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甬编办发[2012]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管理,规范编外用工行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财政管理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条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履行一定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不编制内管理的人员(不包括服务外包、退休返聘的人员及季节性临时性用工)。

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由县(市)区和开发园区保障的工商、质监、国土、规划、地税其编外用工委托各县(市)区和开发园区管理)。

条编外用工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总量控制、自主招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分工条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条市编委办负责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核准与下达,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理从严确量。

条市人社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编外用工单位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上报本系统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计划,并对系统内编外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条用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的编外用工管理。

具体负责单位年度编外用工计划申报管理、岗位培训和考核等。

第三章岗位要求及用工方式一条编外用工的岗位要求原则上限于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和后勤保障岗位。

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用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等用工方式,使。

第四章申报审核程序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实行计划申报、核准、备案的管理制度。

涉及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办负责核准。

十四条编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报制度,每年8月底前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表》,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编委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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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15〕50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一)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管理。

(二)编外人员限于从事单位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使用编外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为主,原则上纳入劳务派遣,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二、规范清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编外人员清理统计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

三、计划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书面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申请、《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外人员审批表》。

《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

县委编办负责审核用人计划,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使用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施招聘(一)计划批复。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编委、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对编外人员用人计划进行批复,主要对编外人员使用数量、岗位、招聘办法、考核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开招聘。

除劳务派遣外,所需编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招聘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业性较强岗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

(三)依法聘用。

确定编外人员后,由用人单位将《编外人员备案登记表》分别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履行备案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

用人单位与使用的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备案。

五、使用管理(一)规范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利益。

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经费控制在本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内。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

实行劳务派遣及其他方式使用编外人员,其经费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使用编外人员,有关经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二)日常考核管理。

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核管理。

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编外人员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六、有关要求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申报编外人员计划,严格管理,不得将本岗位工作人员安排在其他岗位而另行使用编外人员。

各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使用编外人员,对擅自聘用,或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严肃追责。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市直单位编外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及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使用市政府核定的市直单位编外人员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如国家、省和市另有“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数额,先批后用。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先批后用”的原则,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

编外人员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专业技术性岗位。

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公务员、职员等编内人员的岗位职责,严禁混岗使用。

编外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信访、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对一些因阶段性工作而招聘的编外人员,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退。

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人员也应及时清退。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成立市直单位增加编外人员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增加编外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及下达编外人员指标。

对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完善编外人员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实行实名动态管理。

(二)市委编办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提出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检查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管理主体,负责编外人员数额的申报和经费预算,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台账管理。

第三章岗位类别第五条编外人员岗位类别:(一)普通类:是指因用人单位编制不足且短期内无法增加,工作业务需要协助完成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人员,分辅助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驾驶员。

(二)专业技术类:是指为提高市直单位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

(三)执法辅助类:是指从事一线执法及消防一线等特殊岗位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六条编外人员数额的审批程序:(一)申请。

用人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编外人员的理由和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编外人员情况,新申请编外人员岗位职责、使用期限、申请数额及经费供给方式等情况。

(二)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意见。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提出新增编外人员数额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单位意见拟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下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数额下达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的数额、岗位类别安排经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进行。

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数有空额的可按空额数聘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减少、变更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编外人员信息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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