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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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第一部分: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配备。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可专设会计机构、也可不专设会计机构。

专设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专设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并在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2、会计人员资格要求。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集团规定:委派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会计中级职称及以上,从事集团会计或审计工作不少于五年。

)3、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做到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

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稽核、财产保管等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稽核,出纳,工程核算管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无形资产核算管理,对外投资核算管理,存货核算管理,职工薪酬核算管理,收入核算管理,纳税核算管理,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往来款项核算管理,总账报表,财务分析与评价,财务决算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票据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兼容岗位)。

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5篇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5篇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5篇篇1一、引言在事业单位中,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对于整个单位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规范化的会计基础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单位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还能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对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1. 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通过规范化管理,可以明确会计工作的流程和标准,减少重复劳动和人为错误,提高财务处理的效率。

2. 增强财务准确性:规范化的会计基础工作能够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单位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3. 防范财务风险: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财务风险,避免因违规操作或疏漏导致的经济损失。

4.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通过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会计规章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要求,为会计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2.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培训和教育:单位应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会计规范和要求。

3. 强化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对会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 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单位应积极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如会计软件和电子账务系统等,提高会计工作的自动化和精确化水平。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数据的准确共享。

四、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针对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单位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2. 规章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单位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会计工作不规范。

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一、引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明确的工作指南,为会计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要求和流程,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会计人员,在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范管理制度。

三、工作职责3.1 会计主管会计主管是负责管理和监督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如下:•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范要求;•审核并下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并确保全体会计人员的理解和遵守;•组织并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基础工作,监督工作进展和质量;•定期进行会计基础工作的评估和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协助处理重大会计事项,提供决策支持;3.2 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会计基础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职责如下:•熟悉并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处理企业的会计凭证,确保会计账目的准确性;•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流程,进行日常的记账、核对和结账工作;•参与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会计事项,并协助主管处理相关工作;•认真执行主管下达的其他会计工作任务;3.3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者,其职责如下:•定期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流程、制度和规范进行审计,确保其有效性;•发现会计基础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独立、客观地评估会计基础工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四、工作流程4.1 会计凭证的录入和处理•会计人员按照核算科目和业务事项的要求,准确录入会计凭证;•在录入前,应核对凭证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确保凭证的真实性;•根据凭证的录入情况,及时进行月结、年结等工作;4.2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会计人员按照财务报表编制要求,准确记录和计算各项会计数据;•录入完毕后,应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初步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审核完成后,将财务报表提交给主管进行最终审核和批准;4.3 会计档案的管理和存储•会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会计档案的密封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定期进行会计档案的清理和备份,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4.4 会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会计人员应熟悉并执行公司的会计政策和制度;•及时了解和遵守财务会计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在会计处理中,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五、工作质量和考核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司将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会计人员。

三、岗位责任1.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和账务处理等日常工作,并保证准确无误。

2.会计人员应及时了解公司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变动,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

3.会计人员应保护公司的会计资料和账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和账册,并严禁将会计凭证和账册擅自带离工作场所。

4.会计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公司财务信息。

5.会计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报表。

四、操作规范1.会计凭证的填制(1)会计凭证应填写清晰、准确,不得模糊、涂改。

(2)会计凭证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编号,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3)会计凭证应根据规定的科目科目字典进行填写,不得添加无关科目。

2.账簿的登记(1)账簿的登记应按照账簿的格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2)账簿的汇总和调整应及时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凭证号码。

3.账务处理(1)账务处理应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确保合规和准确。

(2)账务处理应及时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

4.报表报送(1)财务报表和相关报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编制和报送。

(2)报表应准确无误,合乎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五、考核评价1.会计人员的工作绩效考评应包括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评价。

2.会计人员的奖惩措施应与其工作表现相结合,奖励出色的表现,对于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会计人员,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是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的简要范文,供参考使用。

具体制度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级分公司。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三条总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各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设财务部,负责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的任职条件要求。

第五条公司的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具体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规定。

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在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复核和会计档案保管。

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现金、财产物资、有价证券和其他资金凭证的核算人员不得负责相关资产的清查。

第八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有计划的轮换。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公司将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公司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总公司、各级机构总经理室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机构财务部负责人。

总公司、各级机构财务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机构财务部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二条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工作,根据《公司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司内控制度》、《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指引》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2.1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依据《公司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其中会计科目体系由集团公司统一设定,增减明细科目按照下发的FAM财务信息申请维护程序进行申请。

在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时,必须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及编号。

2.2 原始凭证的会计基础规范2.2.1原始凭证(含收取和对外开具)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税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2.2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验收单或零星购置验收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

2.2.3发生销货退回,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2.4职工借款凭据(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2.2.5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之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2.6公司内部填制的原始凭证,须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2.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10•【文号】•【施行日期】199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三、要把抓会计基础工作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中,要注意对基层单位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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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办法1.主题内容本办法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的操作规范以及实施会计监督和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办事处和总部财务部。

3.工作职责3.1总部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在公司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修订工作。

3.2各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在所在公司的实施。

4.管理程序4.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4.1.1各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部、办事处专职会计,负责所在地的会计工作,由总部委派或任命财务部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4.1.2各公司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需在总部人事部门统一造册存档,其岗位主要分为:财务部经理(含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资产存货会计、成本费用会计、收入利润会计、稽核统计会计、往来结算会计。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和财务部经理应当有计划地轮换。

4.1.3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主办会计和出纳工作。

财务经理、主办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和资产管理、原材料采购等工作。

4.1.4各公司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4.1.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所有工作调动或离职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将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4.1.5.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全部办理完毕,帐目登记清楚,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盖移交人印章。

4.1.5.2会计工作移交应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一一列出应移交的物品,双方签字认可,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1.5.3会计工作移交必须实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或总部财务部派人监交。

4.1.5.4接替人员应当连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1.5.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4.2.1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4.2.1.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4.2.1.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4.2.1.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2.1.4资本、基金的增减4.2.1.5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4.2.1.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4.2.1.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4.2.2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份结账日期为月份最后一天,季度结账时间为季末最后一天,中期结账日期为6月30日,年度结账日期为12月31日。

4.2.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4.2.4各公司、办事处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但必须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4.2.5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不得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各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含附表)由总部财务部统一规定。

4.3填制会计凭证4.3.1各公司取得的原始会计凭证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4.3.1.1销售退货时,必须按库房实际收到的数量填写入库单,并根据入库单开出红字发票,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据或汇款银行的付款凭证,凡退现金的,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开出的正式收据。

4.3.1.2员工公出借款使用单联借款单,收回借款时,必须由出纳员开出收据,不得将原借款单退还本人。

4.3.1.3经总部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

应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若将批文单独存放,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3.2记帐凭证的格式类别由总部财务部统一规定,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凭证基本要素的要求。

4.3.2.1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3.2.2除记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若汇款凭证共用一张原始凭证,可在其他凭证附复印件,并作相应说明,几个公司共摊一张原始凭证的,由存放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较多需另行存放的,可在凭证上作说明。

4.3.2.3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帐的,在全年内发现错误可采用一红一蓝的办法进行调整,若在年后发现,利用一张蓝字凭证进行调整,科目未错,可先用蓝字调整,用红字冲减。

4.3.2.4记帐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会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4.3.2.5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帐人及会计主管的印章。

4.3.2.6填制会计记帐凭证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填制记帐凭证的要求。

4.3.2.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不能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经过,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4.4登记会计帐簿4.4.1各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手工记帐的公司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电算化公司必须定期打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并连续编号。

4.4.2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在封面上注明公司名称和帐簿名称,在扉页上附帐薄启用表,会计工作交接,应作相应注明。

4.4.3登记会计帐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应按规定的方法更正帐簿错误。

4.4.4各公司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的有关数字与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核对,保证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4.4.4.1各公司每月必须对大宗原料进行盘点,并与帐簿核对,其他材料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产成品每天盘点一次。

4.4.4.2现金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每月还须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往来明细账每月核对一次。

4.4.4.3总帐和明细帐、日记帐的核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财务部物资明细帐与物资管理部门明细帐每月核对一次,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和使用部门、管理部门的财产明细帐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4.4.5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期末(月、季、年)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后进行结帐,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帐,更不能先编报表后结帐。

4.4.6新的会计年度建帐、总帐和多数明细帐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务物资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债权债务明细帐,可以跨年使用。

4.5编制财务报告4.5.1编制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及制表人印章。

发现报表有误,应及时通知接受报告的单位更正。

4.5.2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各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

4.5.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及制表人印章。

4.6实施会计监督4.6.1实施会计监督的依据是:4.6.1.1会计法律、法规、规章;4.6.1.2会计法律、法规、规章;4.6.1.3总部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4.6.1.4财务收支计划、考核指标、定额指标等。

4.6.2各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及总部财务部领导,对记载不准、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6.3各公司财务部应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总部财务部报告、请求处理。

4.6.4各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实物支付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4.6.5各公司财务部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4.6.5.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4.6.5.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4.6.5.3对认为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财务经理和总部财务部报告,若不制止,也不汇报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6.5.4各公司应根据总部的有关规定,接受总部内部审计相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7内部会计管理制度4.7.1 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4.7.1.1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总部的有关管理制度。

4.7.1.2应当体现所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特点和要求。

4.7.1.3应当全面规范所在公司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4.7.1.4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4.7.1.5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4.7.1.6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4.7.2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4.7.2.1公司总经理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4.7.2.2公司财务部及财务部经理、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4.7.2.3财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4.7.2.4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4.7.3 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4.7.3.1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4.7.3.2会计凭证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4.7.3.3会计核算方法;4.7.3.4会计账簿的设置;4.7.3.5编制报表的种类和要求4.7.3.6单位会计指标体系4.7.4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4.7.4.1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4.7.4.2组织分工4.7.4.3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4.7.4.4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4.7.5 建立稽核制度4.7.5.1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4.7.5.2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4.7.5.3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4.7.6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4.7.6.1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4.7.6.2原始记录的格式;4.7.6.3原始记录的审核4.7.6.4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4.7.6.5原始记录的签署、传递、汇集要求4.7.7定额管理制度4.7.8计量验收制度4.7.9财产清查制度4.7.10财务收支审批制度4.7.11成本核算制度4.7.12财务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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